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十年

2023-04-10 14:18: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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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半月谈记者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自2011年起实施至今已有10年,该制度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劳动权益和降低工伤维权成本具有重大意义,也是国家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具体体现。

近期,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十周年调研报告》(下称《报告》),全面总结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10年来的具体实施情况。

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

简言之,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劳动者,将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优先获得救济。这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里程碑式的进步,将有力地加强对未参保工伤劳动者的保护。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在过去10年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绩,部分地区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内容纳入了地方性工伤保险规范中,还有部分地区专门出台了关于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地方性规范,部分地区更是简化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的材料,畅通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申请渠道。全国范围内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数量逐渐增多。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经过10年的实践,部分原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缓解,但实施过程中新的问题也在不断涌现。

——部分经办机构怠于履行受理与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的法定职责,劳动者陷于讼累。《报告》显示,在部分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然拒绝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通常以“未出台具体实施细则”“上级部门未批准”“缺乏支付系统”等明显不合理的理由,不履行受理与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的法定职责,且部分社保机构要求由法院判决支付后方才支付,甚至在法院判决后仍拒绝先行支付。

——一些地方对“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适用条件采用限缩性解释。主要体现在对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片面性、狭隘性、机械性。“例如,部分地区将职业病的情形排除在先行支付的范畴之外,部分社保机构还将视同工伤的情形也排除在先行支付范畴之外,等等。”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说。

——跨地域生产经营企业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地不明确,实现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存在较大困难。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主体争议较大。目前,有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申请、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申请、向公司的注册地或主要生产经营地申请这三种情形,甚至也有生产经营地和注册地都不受理的情形。

针对当前工伤先行支付现状,《报告》提出建议:一是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立法完善,如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进行界定,完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认定标准等;二是敦促社保经办部门依法行政,加强先行支付后的追偿工作;三是全面实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降低工伤保险基金的资金风险;四是加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普法宣传,畅通劳动者的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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