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率控制指标(轻伤事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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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重伤、轻伤事故是我们再熟悉不过的安全生产用语。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死亡、重伤不常有,但实际上轻伤常在。
对于轻伤,我们凭什么这么说呢?我们主要还是依据的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这个颁布于1986年5月31日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不管是我们的体系文件亦或是管理制度,在企业中对轻伤的定义主要就依据这个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将轻伤定义为:“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从定义可以看出,轻伤是以损失工作日来决定的,该标准在附录B中提供了损失工作计算表,意味着我们可以根据伤害的部位来进行换算。
在这个标准的基础上,国家在1995年3月10日发布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更加详细地列明了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以及更加细致的评定依据。
除此之外,《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在附录B中给出了伤情判定的基本原则,明确指出评定伤害程度以事故现场直接造成的人体伤害为主,在此原则下,给出了依据伤情诊断确定损失工作日而确定伤害程度的条件。
从这两个标准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轻伤的判定是以事故现场直接造成的人体伤害为主,并依据伤情诊断确定损失工作日来判定是否超过105天。
而企业在受伤员工损失工作日上又有很多操作空间,加上走工伤保险,进行工伤认定时,提供的材料中不关注你是轻伤还是重伤,大多企业对于轻伤的判定就成了只要事故伤害不太重,救治效果好,伤害程度就说重就重,说轻也轻。
PS:这个标准是80年代产物,监管模式、医疗条件和社会发展水平已是今非昔比,也为我们这些操作留下了很多操作空间。
所以,这就确实给了我们很多打擦边球的机会。那有哪些是我们打过的擦边球呢?
1.不管损失工作日计算表
只要没有明显的断胳膊断腿等明显的一些严重损伤,不会去参考损失工作日计算表,只要因伤休息的工作日不超过105天,都按轻伤来办。
2.轻伤变轻微伤
轻微伤本是司法鉴定中的用语,也不知道怎么回事,现在行业中开始把这个纳入生产安全事故来管理,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没有轻微伤这一说法,很多企业把轻微伤定义为负伤后休工不满一个工作日的的伤害。不过这个确实也弥补了对于休工不满一个工作日或者受伤未休工的伤害程度。
对于那些并不是特别严重,尽管休工工作日大于了1天,或者也不需要报工伤保险的伤害,为了指标完成,事故登记台账中轻伤就变成了轻微伤,而这一技术处理,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也达成了一种默契,专业上说不通的事情,行政把它说通。
3.偷换概念,换标准解读轻伤
按道理我们应根据伤情诊断来确定损失工作日,再根据伤情诊断确定伤害程度是轻伤还是重伤。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些企业却根据伤情诊断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来判定,先排除重伤,最后定成轻伤。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刑事鉴定的依据、判定的基准,并不是适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4.轻伤事故率为0
一般事故伤害指标都是上级单位给下级单位下,通常死亡和重伤事故为0,而轻伤事故通常是A‰。当指标下达后,本企业为了控制事故,或者说为了绩效好看,内部将轻伤事故率指标设为0‰,轻微伤事故率指标设为A‰。
结束语
从现在的眼光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甚至在事故分类上更利于政府部门统计,不是很利于企业以此为导向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而我们很多企业却依葫芦画瓢,一致沿用到了现在。
相比较外企事故分类的划分,好像更体现专业性,但中国有中国的国情,我还是觉得可能会水土不服,会造成更多的问题,且目前来看缺少相关的制度机制保障,更容易被钻空子。专业化谁都向往,关键我们还应该思考如何做到中国特色吧。
存在即合理,既然我们可以打这些擦边球,必然有它的合理性。只是我们在打擦边球的过程中,我们别总抱着运气的态度,更应该想想怎么提高管理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