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发放前离职 发年终奖前离职,还能拿到年终奖吗

2023-06-15 23:47: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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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发放前离职

贺新春

2023

·恭·贺·新·春·

HAPPY NEW YEAR

年终奖属于奖金的一种,是指每年度末单位给予员工的奖励,是在综合公司全年经营利润的前提下,对员工一年来的工作业绩的肯定。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最低工资标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等有强制性规定,而对用人单位是否设定年终奖、如何设定等,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因此,年终奖发放与否以及发放标准,在法律层面上应当属于单位的分配自主权范畴。

当然,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决定年终奖的分配对象以及不同对象的分配标准,不能“喜欢谁发给谁,不喜欢谁不发谁”。在年终奖的发放上,用人单位仍然要遵守公平与按劳分配原则。在同一单位,劳动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相同的年终奖分配权利。

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现实中,有的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在发放奖金时已经离职的没有年终奖”,但法院应根据劳动关系消灭的原因适用不同的审理思路。

HAPPY NEW YEAR

一是因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的,二是因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合法解除而劳动关系消灭的,由于提前离职系劳动者个人原因,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由于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提前离职系劳动者个人原因,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

此外,一是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劳动者退休等)的,二是因是否协商一致解除的,三是因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合法解除的,四是因单位违法解除终止的,皆为“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致”,只要劳动者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这并不意味着发放年终奖,一律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确定。如有的单位明确规定年终奖发放条件是完成经营业绩目标,这就与员工是否在中途离职无关。

还有的单位发的不是年终奖而是“过节费”,可否规定只有发放时在编的员工才能享受?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应当实行同工同酬。而“过节费”属于自定福利,单位有更多的自主权。但既然是“过节费”,就不能再根据员工的考核结果发放,否则就是“挂羊头,卖狗肉”了。

HAPPY NEW YEAR

附:指导案例183号

房玥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7月4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劳动合同/离职/年终奖

裁判要点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房玥于2011年1月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会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履行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约定房玥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

2017年10月,大都会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房玥所任职的岗位因此被取消。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展开了近两个月的协商,未果。

12月29日,大都会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向房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房玥对解除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要求恢复与大都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诉求2017年8月-12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7年度奖金等。

大都会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据查,大都会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

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沪0101民初10726号民事判决:

一、大都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房玥支付2017年8月——12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92500元;

二、房玥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房玥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8)沪02民终11292号民事判决:

一、维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107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107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大都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上诉人房玥2017年度年终奖税前人民币138600元;

四、房玥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年终奖。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大都会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奖金发放情形,房玥在大都会公司发放2017年度奖金之前已经离职,不符合奖金发放情形,故对房玥要求2017年度奖金之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本案中,大都会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房玥在大都会公司工作至2017年12月29日,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房玥在2017年度已在大都会公司工作满一年;在大都会公司未举证房玥的2017年度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房玥在该年度为大都会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大都会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基于上述理由,大都会公司关于房玥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的主张缺乏合理性。故对房玥诉求大都会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应予支持。

供 稿 | 李姝蕾

编 辑 | 蒋南方

校 对 | 高 嵩

审 核 | 韩长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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