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是法律规定吗 年终奖是否是法律规定必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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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文如下。
“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有关奖金范围的规定:“(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所以,年终奖一般应该定性为“工资”。既然年终奖可以定性为工资,用人单位不能无故克扣。
也并不是所有单位都有年终奖的,当劳动者跟单位面试签合同的时候,需要先谈好,并且写入劳动合同。若没在合同里包括,可能写在单位相关规章制度里。要是都没有写明的话,在遇到问题的时候需要求职者自己证明。这就是有难度的部分。
即,年终奖的发放一般要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但在没有约定时,可以援用“同工同酬”原则。
同时,因为年终奖更倾向于约定优先,劳动合同中相关的条款也优先适用。(当然以合法为前提)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对年终奖的发放数额、时间、条件等自行约定。
而且,有的单位规定,年终奖在下年度的某个月发放,在年终奖发放日之前离职的员工无权领取年终奖,不管是否工作到年底。个人认为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年终奖是针对一个年度的,员工工作到年度结束,就是与其它员工一样付出了一年的劳动,应当获得相应的年终奖报酬的权利。此项规定违反了同工同酬的法律原则,因此无效。简单的打个比方,假如公司规定每月薪资在下月20日发放,而员工在下月20日前离职的,就不能取得当月工资。这样的规定显然是无效的。
总之,仲裁中,基本上是有合同按照合同,没合同按制度,没制度按原则了。
(个人原因离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没有通知的话,公司有可能会以劳动者违约为由拒绝相关请求。所以离职之前要认真考虑好。)
试用期一般不会发生年终奖的问题,除非有预先约定。
囧 想到哪说到哪了~轻拍~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奖金部分是计入工资总额范畴的,是否企业一定支付年终奖金要看双方签定劳动合同事先约定条款确认。
再来解释2018年末政策交替的年终奖金计税方法 :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如个人工资和奖金全年所得不超过六万元的建议直接按新个税法综合所得计征,则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