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工伤保险科 济源市工伤赔偿标准

2023-08-24 09:49: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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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工伤保险科

济源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济源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济源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济源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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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济源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济源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标准

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标准

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9283元×20=98566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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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济源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济源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济源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济源市工伤赔偿案例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济民一初字第1996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系原告妻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河南某某律师。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农机石油供销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北海办事处庙后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农机石油供销公司(以下简称农机石油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同年10月15日,依法由审判员鲍东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3月11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崔某某、杨某某,被告农机石油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其系被告职工,担任被告副经理职务,主管消防、安全工作。2010年1月21日和22日,其连续在被告处值班48小时,2010年1月22日早晨,其在帮助工人卸油时,不慎摔倒,致其后脑勺磕破,后被紧急送往济源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治疗出院后,其落下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发生工伤事故后,被告未在法定时间给其申报工伤,其家属因忙于对其进行照顾,且不懂法律,在事故发生一年后才到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2年6月25日,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工伤申请认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其又申请劳动仲裁,2012年7月3日,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其未经工伤认定为由不予受理。其作为被告职工,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摔倒致残,其作为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时,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虽其超过工伤认定期间,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对其伤害进行工伤认定,但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10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被告赔偿停薪留职期间工资56590.5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442.92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7578.67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31525.33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117元,共计268954.48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10年2月至2013年2月的工资33548.06元,还要求被告赔偿235406.42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08年6月21日其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份和上岗证一份。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其担任被告单位消防专干职务。

2、济源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一套和出院证一份。证明其连续工作48小时后因滑到受伤,其系在工作期间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3、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133号复函一份。证明其可以认定为工伤。

4、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套和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份。证明其发生工伤事故后,被告未在规定期间给其申请工伤认定,且证明被告对其工作期间不慎摔倒的事实无异议。

5、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其要求的工伤待遇,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其已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6、运输客票发票五张、意外人身伤害保险单两张和出租汽车定额发票两张。证明其支出交通费117元。

7、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发票七份。证明支出鉴定费700元。

8、中国银行济源分行济东分理处存折一份。证明其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357.94元/月。

9、证人杨XX、张XX的到庭证言各一份。证明原告受伤经过。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7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8的真实性亦无异议,但认为其单位依据每月的效益,每月所发工资数额不等;对证据9中证人陈述的原告受伤经过无异议,但对原告受伤原因有异议,认为原告系自身疾病导致。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4年6月25日其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系洗衣服时因血压低摔倒受伤。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豫人社工伤(2012)15号文件一份。证明原告所受伤害并非工伤。

3、其单位2009年专用线接卸油品入库统计表二份。证明原告并非在卸油过程中受伤。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中原告妻子书写的“同意证明崔某某”的内容无异议,但认为不记得当时出具该证明时证明的内容是否填写;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证明对象无关;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统计表系被告制作,其对内容不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主张。

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2012年11月12日,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洛鑫正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5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王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五级。

原被告对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8,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可以证明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9,被告对证人陈述的证言内容无异议,可以证明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1,虽原告对其妻子在该证明中的签名等无异议,但原告对证明记载的内容有异议,且原告妻子并非事发现场在场人,其妻子的表态不能说明该证明内容载明的原告受伤经过属实,该证据内容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系被告制作,原告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印证该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系被告职工。2010年1月21日和22日,原告连续在被告处上班值班,2010年1月22日早晨,原告在单位上班期间不慎摔倒受伤,后被送往济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3月4日出院,出院诊断:1、左侧基底节区出血破入脑室系统;2、高血压病三级(极高危)。原告受伤后,被告未在规定期间给原告申报工伤。2012年6月,原告亲属向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害经过简述一栏中载明:“……2010年元月21日、元月22日王某某连续工作48小时,2010年元月22日早王某某在帮助工人卸油时,不慎摔倒,致王某某后脑磕破……”,被告在用人单位意见一栏中批注“同意本人申请”,并加盖了印章,同年6月25日,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原告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请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后原告又向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年7月3日,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未经工伤认定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2012年11月12日,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洛鑫正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5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王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五级。另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2010年2月至2013年2月的工资33548.06元,原告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357.94元/月。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职工在工作期间受伤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和工伤认定申请表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原告并非因工受伤,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载明的原告受伤经过内容显示,原告系连续工作48小时后不慎摔倒,致后脑磕破,被告在用人单位一栏并未提出异议,并加盖了印章,应视为被告对原告陈述的受伤经过的认可,被告在庭审中又否认该事实,但综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受伤前未从事本职工作,故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公司在规定期间为原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现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存折证明,原告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357.94元/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本案原告的伤情未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故应计算十二个月,即2357.94元/月×12个月=28295.28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的伤残等级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以原告工资计算十八个月,即2357.94元/月×18个月=42442.94元;原告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照2012年度济源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8184元/年×16个月=37578.6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8184元/年×56个月=131525.33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17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工伤待遇数额共计239959.22元,扣除被告已给付原告的2010年2月至2012年10月的工资30348.06元,被告还应给付原告209611.16元。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农机石油供销公司的劳动合同。

二、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农机石油供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209611.1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70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鲍某某

审 判 员  田某某

人民陪审员  王某某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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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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