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工伤鉴定中心在哪里 滨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2023-09-10 08:14: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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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工伤鉴定中心在哪里

滨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滨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滨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滨州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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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滨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滨州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标准

五级22个月,六级18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标准

五级36个月,六级30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9283元×20=98566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8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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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滨州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3162687

滨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地址: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滨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滨州市工伤赔偿案例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1603民初1549号

原告:沾化瑜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沾化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沾化瑜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王立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沾化瑜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08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152元;2.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10000元;3.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伙食补助费210元;4.判决被告返还已领取的补助金5400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份,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协议书,期限为2015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2015年7月1日,被告因摔伤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住院治疗10天,原告为被告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并安排专人对被告护理,被告住院期间的生活开支均由原告支付。2016年7月18日,被告向滨州市沾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原告支付工伤待遇。2016年9月5日,滨州市沾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沾劳人仲案字[2016]36号裁决,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及伙食补助费。原告认为,该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裁决结果错误。一、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及受伤为工伤;二、被告的月工资数额为2000元,不是自称的2800元;三、被告受伤后,没有将诊断证明书提交原告,也没有申请停工留薪,相反被告于2015年11月即提出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期间还领取了7月、8月的工资。假使原告需要向被告支付工资或生活津贴,也只能支付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四、被告住院期间的生活开支均由原告支出,裁决原告再行支付伙食补助费与事实不符;五、被告领取的原告5400元,应在补助金中扣除。

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的受伤系工伤,且月工资为2800元,被告没有向原告主动申请过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曾向被告就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过,但协商不成,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于2015年7月受伤,原告到2015年8月仍支付被告工资,说明停工留薪期工资已经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部分支付。退一步讲,即使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解除,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应计算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即2016年6月30日,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仲裁裁决少支持了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原告仅支付了部分住院费用,伙食补助费并没有支付,按规定标准为每天30元。原告在院内安排人员护理被告,但出院后没有安排人员护理,5400元是原告支付给被告出院后的院外护理费,而不是工伤补助费。

本院根据庭审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查明以下事实:被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开始到原告处工作,2015年3月15日,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协议书),期限至2018年3月14日。原告一直未给被告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7月1日下午,被告在工作期间摔伤,当即被送往滨州市沾化区人民医院治疗,并于当日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共住院治疗10天,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住院期间原告派专人护理被告,负责被告的生活起居,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以及2015年7月、8月的工资4000元。2015年11月6日,被告向滨州市沾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工伤认定。2016年3月22日滨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玖级。2016年6月30日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玖级。被告王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滨州市沾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2016年9月5日做出仲裁裁决。因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被告订立的劳动合同未载明被告的月工资标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同意按2014年度滨州市职工平均工资48152元的60%即月平均工资2407.60元作为其月工资标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何时解除;二、停工留薪期间的认定;三、原告主张的5400元能否返还;四、被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能否支持。

一、关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何时解除问题。被告在庭审中自述,曾于2015年11月向原告提出过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工伤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原告主张解除的时间是2015年11月,仲裁庭亦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5年11月。本院认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要工伤赔偿,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关系无异议,应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本院亦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11月解除。

二、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伤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向用人单位申请停工留薪。但纵观本案的情况,被告在工作期间受伤,入院就医及支付费用均由原告负责,原告对被告的伤情是明知的。被告未申请停工留薪,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亦未根据被告的伤情向被告明示停工留薪期,不能因此免除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的义务。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S72.0款规定,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可为7个月。但因原被告已于2015年11月解除了劳动关系,本院确定被告的停工留薪期自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计5个月,对被告按12个月计算停工留薪期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原告主张的5400元能否返还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被告因股骨颈骨折住院10天后出院回家,原告不再派人护理,被告仍在康复期,确需人员护理,该护理仍属治疗期间的护理,该费用应当由原告支付。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10.2.8(b)项规定,被告的护理时间一般为3~6个月。原告支付的5400元,相当于招聘一个月收入1800元的护理人员,护理3个月,符合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因此对原告的返还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四、被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能否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住院治疗,其伙食费支出一般来说要超过其原在家中的标准,对于超过的部分予以补助。被告在住院期间,原告派专人护理并照料其生活起居,费用均由原告支付,因此被告再主张伙食补助费,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及该法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以及《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九级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九级12个月……。”的规定,被告王某某工伤后,原告沾化瑜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还应支付给被告王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07.60元×9个月=21668.40元;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8152元÷12个月×7个月=28088.67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152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2407.60元×5个月-4000元(已支取的7月、8月工资)=8038元。

综上所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沾化瑜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668.4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8088.6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152元;

二、原告沾化瑜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8038元;

三、驳回原告沾化瑜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沾化瑜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某某

人民陪审员  张某某

人民陪审员  穆某某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某某

山东各地工伤赔偿标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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