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伤残鉴定中心电话(合肥伤残中心在哪)

2023-11-18 05:22: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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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1、合肥交通事故伤残在哪里鉴定

1、 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

地 址: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与怀宁北路交口向西500米

中心是安徽省司法厅皖司许决字【2010】第407号文批准成立的一所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2010年12月批准时为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2016年5月经安徽省司法厅皖司决字【2016】第107号文批准变更为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

其核准业务范围是: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交通事故原因司法鉴定、机动车性能司法鉴定、法医临床鉴定(视觉、听觉、性功能、活体年龄鉴定除外)、法医病理鉴定、法医毒物鉴定(仅限乙醇检测)、声像资料鉴定(仅限图像资料鉴定)。

2、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88号蔚蓝商务港D座12层

成立于2004年3月1日,属 “三类外”司法鉴定机构,从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和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业务。通过资源整合、增资扩项方式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扩增“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并于2015年1月30日经安徽省司法厅审核批准。

目前,中心的业务范围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交通事故原因司法鉴定、机动车性能司法鉴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法医物证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鉴定、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

3、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与井岗路交口CBC拓基广场B座6层

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是2011年10月20日经安徽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综合类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包括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活体鉴定),法医病理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交通事故原因司法鉴定,机动车性能司法鉴定,保险理赔司法鉴定,保险事故损因司法鉴定,保险责任司法鉴定,价格评估司法鉴定、保险价值评估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包括笔迹、印章等),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法医物证司法鉴定(DNA亲子鉴定)。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合肥市金寨路91号

由安徽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是独立于公、检、法系统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综合性、一站式、多元化”的司法鉴定服务。

鉴定业务有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DNA、法医毒物、微量物证、文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交通事故原因、机动车性能、声像资料及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共十大类。其中声像资料及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填补了省内司法鉴定领域空白。

5、安徽正宇司法鉴定所

地址: 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677号昌河大厦15层

安徽正宇司法鉴定所是专门从事司法鉴定服务的鉴定机构,具有国家法律认可的法医临床,损伤伤残、伤病关系、诈病诈伤、医疗纠纷、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医疗费用合理性评定、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估、后续治疗费评定等,以及文件检验、字迹检验、朱墨时序检验、印章印文鉴定等专业司法鉴定资质,于2013年12月经安徽省司法厅批准成立,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中和简介 - 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

百友简介 - 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介绍 - 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

龙图简介 - 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

所情简介 - 安徽正宇司法鉴定所

2、合肥市伤残鉴定中心地址在哪里

法律分析:安徽省合肥市工伤鉴定在合肥市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合肥市金寨路与庐江路交口东北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合肥伤残鉴定机构

法律分析:目前在合肥市,作出工伤鉴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机构只有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位于庐江路和金寨路交叉口。其他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工伤鉴定只能作为调解的参考,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工伤职工要防止用人单位以司法鉴定为借口拖延时间。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合肥工伤鉴定中心地址

地址:合肥市金寨路360号三楼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7:00

受理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 

(4)合肥伤残中心在哪扩展资料: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份

单位所在地区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3、病历资料原件1份

发生工伤时就诊医院(病历资料档案室)提供

4、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2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供

5、一寸免冠正面照片原件2份

鉴定对象提供

办理流程:

1、申请材料受理;

2、专家组鉴定; 

3、委员会评审;

4、作出结论。

5、合肥伤残鉴定机构在哪里

目前在合肥市,作出工伤鉴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机构只有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位于庐江路和金寨路交叉口。其他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工伤鉴定只能作为调解的参考,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6、合肥伤残鉴定中心在哪里

法律分析:安徽省合肥市三里庵淠河路14号安徽省计划生育科研所医院4楼、5楼。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7、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法律分析:地址:合肥市望江西路268号(望江西路与潜山路交叉口)合肥市解放军105医院眼科住院部三楼电话:0551-62163014地址:合肥市望江西路268号(望江西路与潜山路交叉口)合肥市解放军105医院眼科住院部三楼电话:0551-62860806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8、合肥工伤伤残鉴定在哪里?

合肥工伤伤残鉴定,在有很多的地方,一般的司法鉴定中心都可以都有具有这样的鉴定资格,在合肥庐阳区有一个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就可以做工伤鉴定

9、合肥伤残鉴定去哪里鉴定

法律分析:在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364号附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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