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赔偿案例(工伤认定、赔偿及案例一览)

2023-10-03 13:03: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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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赔偿案例

1、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伤包含下列情形:

在工作场合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司法解释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将上述第一种情形进行了实质上的变更: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伤认定。

3、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如何认定?

案例:员工午休期间去卫生间因卫生间地面湿滑而不慎摔倒,因此受伤,属于工伤。

4、受到暴力伤害如何认定?

案例1:市场管理员、保安等因劝阻、制止不符合管理规定的行为,遭到劝阻对象的打击报复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2:档案管理员在接收档案时因与同事发生不必要争执后遭受殴打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如何认定?

案例:员工受企业派遣在外从事运输工作,在车辆中休息并心源性猝死的,能否认定为工伤?不能依据“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这一条认定为工伤,因这一条的工伤是指外源性伤害,而非疾病。但是如具体情形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6、职业病工伤认定

职业病诊断采取目录制,最新职业病目录为2013年12月4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不在目录中的疾病无法认定为职业病,也无法认定为工伤。

7、因工外出期间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将“因工外出期间”详细规定为以下情形: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意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1:职工因工外出乘车途中,遭遇山上掉下来的石头砸伤脑袋,是否为工伤?

是。外出乘车属于职工因工外出的必须活动,其遭受外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2:职工出差陪客户喝酒,因为不胜酒力在楼梯口摔成重伤,是否为工伤?

看具体情形,如果达到醉酒状态,则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虽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案例3:职工因工外出途中,遭遇劫匪抢劫致重伤,是否为工伤?

是。

案例4:职工外出办事着急过马路,因闯红灯被撞成高位截瘫,是否属于工伤?

是。

8、身体不舒服带病上班回家后凌晨三点死亡是否属于工亡?

案例:(2019)云行申165号判决书本案一审认定工伤,二审认定不构成工伤。2016年5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致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建议:该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

9、“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下班回父母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顺路买菜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不负主要责任的,可否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指: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上述规定来看,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可以纳入,但是情人、朋友的居住地没有纳入。

顺路买菜、顺路接小孩多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顺路则已经强调了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如不负主要责任,可以认定为工伤。

擅自提前下班,属于旷工,要审查旷工的合理合法性,如果具有合理合法性,可以认定为工伤。

10、国庆收假后从外地回到惯常居住地,路途中发生车祸,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不可以,不属于上下班时间和路途,无法认定为工伤。

11、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2、“48小时起算点”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然疾病的起算时间。也就是说,48小时起算点不是发病时间。

13、工伤认定流程

(1)申请

发生事故后,单位在30日内,员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2)受理

社保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如认为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按照要求补充材料。

社保部门受理后,一般在60日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3)劳动关系

社保部门有可能因为无法确定劳动关系(员工等无法提交劳动合同且单位不出具劳动证明的),则员工需要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等仲裁裁决确定劳动关系后,提交仲裁裁决书至社保部门,社保部门予以受理。

(4)伤残鉴定

社保部门在受理后,可能会对伤者做伤残等级鉴定,如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社保部门申请复查,省级一般为最终结果。

(5)工伤认定决定及救济途径

社保部门在受理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如不服该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

14、工伤赔偿是否一裁终局?

工伤医疗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15、工伤保险基金赔付项目及计算标准

(1)工伤医疗类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住院的),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劳动能力鉴定费

(2)伤残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类推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3)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金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补助金

16、用人单位赔付项目及计算标准

(1)停工留薪期待遇

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应按照职工正常出勤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定;

护理费按照实际护理需要确定,标准参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停工留薪期一般以鉴定结论为准。

(2)五至六级,支付伤残津贴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本人工资

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7、特殊情况下,如何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人社部发[2013]3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第19条

农民工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建筑施工企业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损害的农民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人员时,农民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建筑施工企业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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