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伤(湖北超龄的还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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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超龄的还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在湖北省地域范围之内,超龄的5-10级工伤者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是否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呢?
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前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补助金。”本条第二款的逐年递减是针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非针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023年8月底,北京市海淀区一位律师朋友咨询我他老乡湖北省一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九级或十级工伤案。因为这涉及到是否有后面两个一次性的问题,涉及到伤者的切身利益。对于伤者及家属或者代理律师选择走工伤之路还是走人身损害赔偿之路比较重要。
对于湖北省超龄的有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并未有明确规定。
2023年8月30日上午,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了两个湖北省中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这两个生效裁判文书对于湖北省超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都支持了,但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不支持。这两个法律文书的案号为:
1、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所作(2022)鄂10民终2027号民事二审判决;
2、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8日所作(2023)鄂08民终350号民事二审判决。
湖北上述两份生效裁判文书不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主要理由是:工伤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工伤者不符合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形,工伤者该诉请予以驳回。
湖北省上述两个判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关于超龄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规定和裁判规则,在全国范围内还算中等。不算最好也不算最不好。因为在山东省和江苏省,只要超龄的,后面两个一次性均无,这两个省的规定最为严苛!对工伤者最为不利!但在广东省,超龄的在一定情况下,后面两个一次性伤者均可享有。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901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