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什么时候可以领取【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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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甲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老板在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时,得知一保险公司承保的商业险赔偿时同样按照社会保险的标准给付,故老板为员工办理了商业保险。后甲在工作中受伤,保险公司按照标准向甲支付了人身伤害赔偿金。可甲认为其还有权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公司则认为其已为员工购买了商业险,没有义务再支付工伤保险金。
二、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1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建筑企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问题的请示》(新劳社字[2001]2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不因任何因素而免除。该公司主张的其已为员工购买了商业险便没有义务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观点于法无据。商业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员工有权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获得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案例中甲获得商业保险的赔偿是基于保险合同,甲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补偿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甲可以在获得商业保险赔偿款的同时依法享有工伤待遇补偿。同时,还应明确的是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另一方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而免除。即商业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赔偿责任的行为并不能产生公司工伤待遇补偿责任减免的法律效果,因此不能用商业保险赔偿款来冲抵工伤待遇补偿款。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属于甲的法定权利,参加工伤保险属于公司的法定义务,且这种法定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得以免除,因此尽管公司为甲购买了商业保险也不能就此减少其给付甲工伤待遇补偿款的法定责任。
第三,为了规避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用人单位对参加工伤保险兴趣很大,对其他社会保险则不愿问津。因此为了促使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保部门并不允许用人单位仅参加工伤保险而不参加其他社会保险。而如果允许用商业保险赔偿款冲抵工伤待遇补偿款,那便实际放任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放任的违法行为。故从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应当禁止用商业保险赔偿款冲抵工伤待遇补偿款。
四、人民法院报案例
意外险与工伤保险赔偿可否兼得(张义 郝凤香 2014年12月11日)
1.案情
孙某系某纺织公司职工,公司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2013年6月,孙某操作机器时不慎挤伤右手。公司对孙某工伤赔偿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应从中扣除其已获得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3万元。
2.评析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意外伤害险是指人的身体和生命受到外来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伤害后,根据投保对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投保额,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二者并不相同。
首先,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决定,投保人只要有缴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投保金额不论多少都是可以的。
其次,从性质上说,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由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具有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将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具有社会强制性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商业保险,其规范调整属于商法部门,不具有强制性,保险的赔偿金额可根据投保金额大小而不同,体现缔约自由性。
再次,从缴费标准看,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定统一的缴费标准。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赔付保险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据合同和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多少而定的,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最后,从承担责任的主体看,建立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风险,调动社会力量以保证用人单位损失减少,因此,用人单位在缴纳一定数额保险金后,最后由国家统一管理的社会基金支付赔偿金。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赔偿是由保险公司从收取的保费中支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13号)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的投保行为纯粹属于给员工的额外福利,无法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
综上,职工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后,仍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已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为由进行抗辩,职工可以同时得到该两种赔偿。本案中,孙某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金后,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且纺织公司不能从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