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结临时工受伤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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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结工资的临时工受伤算工伤吗?
天鸿律师说用工
李天鸿 李颖 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
A公司因订单供货任务需要,时常临时招用企业住所地附近的农民工,双方口头约定不购买工伤保险,工作一天给一天工资,第二天不想工作了可以走人,但在工作的这一天里需听从班组负责人对工作任务的安排,即所谓的“日工”。2019年9月7日上午,李某在A公司工作中意外从承缆机上摔倒受伤。2019年12月23日,李某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A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不予认定为工伤。
问:A公司的诉请能够得到支持吗?
A公司的请求能得到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在本案中,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三个要素作出分析界定,A公司与李某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双方的管理关系相对比较宽松,以完成特定劳动事项为目的的临时性劳务关系。因此,本案不适用工伤认定及赔偿相关规定,而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因此,属于劳务关系的临时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遇人身损害时,可依法按照责任划分向用工者请求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
现实中,缴纳社保存在一定的时效性要求,而临时工往往用工灵活,企业少有为临时工缴纳社保。那么,企业应当如何使用临时工呢?
首先,将临时工的工伤风险转移出去的最佳选择是,购买雇主责任险。如此,企业发生的临时工的工伤赔偿,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其次,企业应当加强用工风险管理,做到无保险不上班,保险未生效之前不让员工上班。尤其是临时工更不能大意,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因为往往新员工比老员工更容易出现意外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 ……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