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中的护理费(工伤员工住院期间产生的护理费、伙食费,是否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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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到一起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咨询,大概情况是员工在工伤治疗结束后与单位协商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双方就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员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和护理费发生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江苏省人事厅发布的《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函〔2011〕第166号)第5条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每人每天为20元。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据此规定,员工因工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如单位未缴纳社保的,则由单位承担;如单位已参加社保,则由社保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司法实践中,对于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如用人单位未安排护理或者同意由职工自己安排护理的,护理费标准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如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无法确定的,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工伤职工出院后如需护理的,应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上述标准确定。
法院认为:
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12750元(102天×125),被告不认可护理费标准及天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本案中,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在原告住院期间对其进行护理,应当依法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原告主张125元/天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1500元(125元/天×12天)。至于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
三、关于护理费与伙食补助费。原告请求不支持仲裁裁决护理费6480元,只支持1000元。根据法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被告住院期间需要护理,原告未派人护理,且被告住院期间原告亦未向被告妻子发放工资。故本院认为护理费应为被告妻子护理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即6000元(240×25)。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申请仲裁时为540元,不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故被告要求1215元,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张海童主张的护理期间有出院记录予以证明,予以支持。护理期间的护理标准,根据当地护工报酬标准,结合张海童的伤情,酌定为80元/天,故护理费计算为560元(80元/天×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