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工作制度 信用社规章制度

2023-11-17 00:30: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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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工作制度

信用社规章制度十篇

信用社规章制度 篇1

一、检查督促全辖各信用社及其网点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联社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

二、组织实施各信用社执行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和财务计划情况。

三、稽核各信用社营运及经济效益情况,通过稽核审计,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对信用社经营管理发挥谋士作用。

四、检查信用社各项业务发展的真实情况,医治虚假经营,当好金融医士。

五、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帮助信用社改善经营,促使信贷资产按照效益、安全、流动的原则开展业务。

六、围绕联社整体工作,与其它部门搞好协调工作。

七、分析反馈经济、金融业务活动和稽核审计工作情况,草拟稽核审计方案,整理稽核审计记录,完成稽核审计报告。

八、承办联社领导与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稽核审计部副经理岗位职责

一、协助经理管理全县信用社稽核审计工作,教育部室人员履行职责、深入钻研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业务,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审核制定本科稽核审计工作计划,审核本部拟定的各种文件材料。

三、定期向经理报告工作,分析反馈经济、金融业务活动和稽核审计工作情况。

四、负责信用社稽核审计工作,深入基层了解信用社工作动态,指导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负责稽核审计人员的指导工作,促进稽核审计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

六、协调与本联社有关部室及地方审计部门的关系。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稽核审计部综合岗位职责

一、负责搜集、整理有关文件、报表资料,掌握被稽核审计对象业务经营活动动态,并建立业务档案。

二、编制和填报有关稽核工作报表,并起草稽核工作文件、报告和稽核工作计划、总结。

三、负责信用社业务、财务活动的序时稽核和专项稽核,做到序时稽核有汇报,专项稽核有报告。

四、草拟稽核审计实施方案,整理稽核审计记录,写出稽核审计报告,并在职权范围内对信贷、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坚持查库制度。

五、收集有关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实向领导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稽核审计部内审岗位职责

第一条根据领导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开展稽核审计工作。

第二条负责草拟稽核审计规章制度和稽核审计报告等,对确定的稽核审计项目制定具体的稽核审计计划、稽核审计方案。

第三条负责做好所承担稽核审计项目的有关文件、报表、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分析等基础工作,按规定建立和管理稽核审计档案。

第四条对稽核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按稽核审计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出稽核审计结论和决定,并负责监督执行。

第五条参与调查研究,了解下级稽核审计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解决本岗位工作中存在的业务问题,提出做好本岗位稽核审计工作的措施。

第六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用社规章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市信用社)的管理,规范城市信用社的行为,促进城市信用社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信用社是指依照本办法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城市信用社的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城市信用社承担责任。城市信用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城市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城市信用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的原则。社员具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城市信用社应当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互利互助、自我约束、自我积累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城市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金融政策,融通资金,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城市信用社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及正常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或干涉。

第六条城市信用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对城市信用社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第二章城市信用社的设立

第八条设立城市信用社,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第九条设立城市信用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社员,其中企业法人社员不少于10个;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理事长、主任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金融业竞争的状况。

第十条城市信用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城市信用社的注册资本由社员实际缴纳的股金总额构成。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一条城市信用社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营业地址;

(二)业务范围、种类和服务区域;

(三)股金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四)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金数;

(五)社员的入社和退社;

(六)社员的权力和义务;

(七)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

(八)利润分配办法;

(九)终止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社员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城市信用社的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后,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二条设立城市信用社必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三条申请筹建城市信用社的发起人不得少于20人,其中企业法人不得少于5人。发起人认购的股金额不得低于城市信用社股金总额的40%,其余的股金应当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法人认购。城市信用社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金。

第十四条发起人提出筹建申请时,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申请,并应同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筹建的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应载明拟设立的城市信用社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

(三)发起人协议;

(四)拟定的筹建人员的履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

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之日起满6个月,仍不具备申请开业条件的,发起人的筹建工作应当终止,且自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筹建申请。

第十五条城市信用社的股金总额募足,并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和其他缴纳股金者组成。

创立大会应当有1/2以上的出资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城市信用社筹建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城市信用社章程;

(三)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对城市信用社的筹建费用进行审核;

(五)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城市信用社设立的,可作出不设立城市信用社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者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应在城市信用社创立大会结束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开业,并同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开业的报告并附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二)章程草案;

(三)拟任职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的名单、详细履历和有关任职资格证明资料;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和股金结构证明,社员名册及其股金额;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后,应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

第十七条城市信用社经批准设立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八条城市信用社不得设立分社、储蓄所、代办所等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城市信用社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三)变更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社员及其所持股金额;

(六)变更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

(七)修改章程;

(八)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要求报批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条同一城市内的城市信用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共同出资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章社员

第二十一条城市信用社的社员为具备本章规定的条件,并向城市信用社缴纳股金者。

第二十二条城市信用社个人社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该城市信用社所在地的户籍或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满3年的;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诚实守信,并有合法稳定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城市信用社个体工商户社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该城市信用社所在地登记注册,并须有营业执照;

(二)守法经营,业绩良好。

第二十四条城市信用社企业法人社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该城市信用社所在地登记注册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中小企业;

(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一家城市信用社的社员不得同时成为其他城市信用社的社员。

国家公务员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城市信用社的社员。

第二十六条社员须用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第二十七条城市信用社社员缴纳的股金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

第二十八条个人、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法人社员所持股金最高限额分别不得超过城市信用社股金总额的2%、3%和5%。

第二十九条城市信用社成立后应当向社员签发社员证书。社员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城市信用社名称;

(二)城市信用社登记日期;

(三)城市信用社注册资本;

(四)社员姓名或者名称,缴纳股金金额及缴纳日期;

(五)社员证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社员证书应当由城市信用社签章。

第三十条城市信用社应当置备社员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名称、营业执照号码及住所;

(二)社员缴纳的股金额;

(三)社员证书编号。

第三十一条社员有权查阅社员大会会议记录和城市信用社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社员按照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城市信用社新增注册资本时,社员可以优先认购股金。

第三十三条社员有权优先获得城市信用社的贷款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社员股权只能在社员之间转让。

第三十五条社员以其社员证书对外提供质押时,应经理事会同意。

第三十六条城市信用社理事会应于每年2月份统一审查入社申请,对符合入社条件、理事会也同意其入社的申请人,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后,为其办理入社手续。

第三十七条城市信用社的社员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或自愿退社时,该社员应当在30日之内向城市信用社理事会提交退社申请。社员申请退社的,经理事会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批;经批准后,该城市信用社应当统一于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按原缴纳的股金额办理退社手续。

当城市信用社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或社员退社可能会影响城市信用社债权人的利益时,城市信用社理事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均有权不批准其退社申请。

第三十八条城市信用社个人股权可以继承,继承人应依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入社手续。城市信用社个体工商户社员因故终止的或企业法人社员因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或被依法责令撤销而终止的,由城市信用社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三十九条城市信用社因社员入社或退社而引起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时,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四十条城市信用社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大会。社员大会是城市信用社的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行使职权。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城市信用社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以及由社员代表出任的监事,并决定理事和监事的报酬;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对城市信用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审议和批准城市信用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城市信用社的变更、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城市信用社章程;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社员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社员的人数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时;

(二)理事人数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城市信用社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三)城市信用社未弥补的亏损达股金总额的1/3时;

(四)城市信用社10%的社员请求时;

(五)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社员大会需对本办法第四十条(一)、(二)、(三)、(六)、(七)事项作出决议时,应有社员总数一半以上的社员出席方可举行,并经社员总数的一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社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社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城市信用社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5-11人。理事可由社员担任,也可由非社员担任,但非社员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成员的20%。理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三条理事会对社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审定提交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的城市信用社的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四)听取并审议城市信用社主任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城市信用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聘任和解聘城市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决定对主任、副主任的报酬;

(七)拟定城市信用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八)提出城市信用社变更和终止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信用社规章制度 篇3

一、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二、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法人授权委托及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四、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五、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

六、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七、应收账款与商账追收管理制度

八、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说明:

样本供企业制订信用管理制度时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细化,但基本要点应当具有。信用评估时,要考核制度制订和执行的具体情况,并以此确定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企业上报《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估信息表》的同时,上报本公司制订的制度。评估时要仔细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一、定期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制订学法的内容、时间安排计划表,组织人员学习,并做好每次学习记录。

二、厂长、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带头参加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信用管理人员、销售、供应、财务等部门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专、兼职信用管理员还必须取得信用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三、公司分管信用工作的负责人,部门分管信用负责人及信用管理员定期组织活动,结合信用管理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组织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并做好书面记录。

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信用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经理,有专职(或兼职)的信用管理工作人员。

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管理人员

和业务人员,依

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

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7、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

二、岗位责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对本公司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2、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汇总、分析客户信用数据,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协调与供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关系。

3、信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保管好合同专用章。

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汇总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

发现不符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公司副总报告。

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定期向信用管理负责人汇报信用管理情况。

负责客户档案管理与服务。

参与商账追收。

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4、供销部门的主要职责

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

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信用管理机构信用管理员通报。

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参加本部门合同纠纷的处理。

配合企业信用管理机构做好信用管理工作。

5、财务、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

加强与供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解决合同履行中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

依法签订、变更、解决技术合同。

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和归档工作。

配合企业信用管理机构做好信用管理工作。

三、信用管理员考核与奖励

1、考核范围:本公司专职或兼职信用管理员。

2、考评时间:公司每年年终组织一次考核评审活动,在对各有关部门信用管理工作检查基础上进行考核。

3、考核内容:序号考核内容应得分

信用社规章制度 篇4

为认真执行上级的财务报销规定,合理使用经费,特制定以下报销制度:

一、各科室的包干经费支出贯彻“一支笔”审批原则,由分管领导批准报销,借款或一次报销达5000元以上者,须经校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三、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内容完整,金额清楚,大小写相符,并注明用途,经办人,否则会计人员有权拒报。

四、报销、借款单据经会计人员审核后,出纳员方可付款。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回原借款单。

五、个人一律不得私自借用公款,否则要追究会计及出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因公需要借款的,必须填开借款凭据,注明用途,差旅费借款后在回校后一周内必须报帐,购物的应在借款后30日内报帐,否则从本人工资中扣回。

七、科室领导应严格控制支出计划,各项目金额应在计划内使用,对各项物资、办公用品、各种纪念品、奖品的购买,由总务仓库办理入库后才能报销。

八、凡学校职工出差,不报出租车费,住宿费按实际住宿票所开天数在限额内报销,无填制住宿天数的按一天计算,超出部分自理,各种标准参照豫财行[1996]第2号文件。

九、各科室不得私设小金库,乱收费,收入及时上缴财务,支出凭据报销,不得坐支现金。

十、招待费必须经办公室办理,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集团企业员工报销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策略

1、个人日常费用和公司费用(包括劳务费,佣金等)须分开提交,以免因为个别费用问题造成相互影响,造成报销的延迟;所有劳务费报销,必须附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汇入行信息(开户行名称、账户)。

2、个人日常费用报销只包括移动通讯费、交通费、加班交通费、加班餐费,部门活动费,其限当月每人提交一次。

3、员工发生的手机费用应通过报销系统中“移动通讯费”科目提交;除了无线上网卡和公司行政部统一支付的办公室电话费外,不得使用"办公通讯费"科目;手机费报销额度自动显示在“报销限额”中。如员工超额报销,需在“费用描述”中填写原因。

4、加班交通费报销限于平时工作日晚21:00后,及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发生,其他时间一律不予报销。如为特殊情况,应在提交时注明原因;交通费及加班交通费,需要按原始发票逐张提交,不可合并计算。

加班餐费标准为每人每次20元,超过标准不予报销。

如果一笔提交整月的加班餐费,需注明具体加班日期及用餐人数。

5、费用发票应开具公司全称,如未填写发票客户名称或填写错误的,请返回原开票处办理补填或重开手续。另外,请根据个人或费用所属公司,填写相应发票客户名称;如发生票据丢失或提供不正规发票的,公司将不与报销,损失由个人负担。如果发现员工有意报销不正规发票的.,财务部将通知其部门总监及vp。

6、提交外币发票的员工,请在费用描述中写明原币金额及汇率。

7、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的个人日常费用,将减按80%报销,且财务部不能保证在承诺时间内付款。特殊情况需提前通知,获得部门总监同意后可免除扣款。例如:出差不能及时提交等特定情况。

8、员工以虚拟身份提交报销的或收款方为公司的,必须写明“收款人全称”和“收款人开户银行的完整信息及帐号”。

9、出差报销单不要提交餐费补助项目,只需填写出差天数项目,出差天数计算方法:回京日期减去出京日期(日期以飞机票,车票所标计时间为准),餐费补助会和工资一起合并发放。

10、员工差旅借款只能有一笔借款。请先到应付帐款会计处确认是否已有个人借款,如未清理,则不予借支;除备用金外,如提交人尚有借款未还,遇个人费用报销时将直接从前期借款中直接扣除,请在备注中注明“冲抵借款”字样。

11、公司费用借款要按收款方分别填制和提交报销单。

12、打印报销单或借款单时,需要包括“审批信息”(在费用报表的靠下的位置,内容包括报销单所有审批人及审批时间),并确保提交的费用报销为“已审批”状态(在费用主页下显示本张报销单的审状态为等待应付款管理系统审批)。以免造成报销延误;提交的“费用类型”与“费用描述”应保持一致,须按实际情况填写;报销单必须竖向打印,附上原始单据,交财务部报销。费用明细不可打印英文版或者erp自动发送的部门领导审批邮件。这样会造成没有员工个人信息,无法确定收款人。

13、如对报销制度有疑问,可点击页面右上角“报销制度”查询。

报销单装订注意事项:

2、按照提交费用报销的单据号分别装订,切勿将不同编号一齐装订,以免造成漏报;

3、从erp系统中打印出来的单据应该纵向打印,如遇特殊情况请单独注明。

集团企业员工报销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策略

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

为提高办公效率、优化工作职能,经集团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即日起关于集团办公室相关费用报销审批流程调整如下:

一、有关集团日常行政事务费用金额在20xx元以内的,由报销人员、部门领导签字,经财务审核,由分管副总夏守军签批后至财务报销。金额在20xx元及以上的,需再经董事长签批。

二、有关集团人力资源费用金额在20xx元以内的,由报销人员、部门领导签字、经财务审核,由分管副总余家林签批后至财务报销。金额在20xx元及以上的,需再经董事长签批。

三、有关集团政策项目申报及资质申报费用,金额在20xx元以内的,由报销人员、部门领导签字,经财务审核,由分管副总朱杭斌签批后至财务报销。金额在20xx元及以上的,需再经董事长签批。

四、有关特殊费用,由报销人员、部门领导签字、经财务审核后,经分管副总、董事长审批后方可至财务报销。

信用社规章制度 篇5

一个健全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应包括信用管理部门、信用管理职能、信用管理政策、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等。

1、信用管理部门

一个良好的信用管理部门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信用管理部门在利益上能独立于销售业绩奖惩而提供自己的意见;信用经理在权责上能协调销售经理与财务经理在管理理念上的冲突,信用管理人员在业务上能提供专业化的观点和方法,信用管理部门的操作能被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所接受。

目前,国内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大多分散在财务或销售部门,或直接由财务部门负责,或直接由销售部门负责,因而缺少明确的信用管理目标和职能界定。为了强化信用管理工作,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从事专门的信用管理工作,并协调财务和销售部门之间的关系。信用管理部门应由独立的信用经理负责,同时企业还应设立一个由高层管理人员组成的信用监控委员会,负责领导和考核信用经理。此外,企业还应相应制定信用监控委员会、信用经理和信用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以明确各自的职责。在实务中,可以考虑将信用管理部门设在销售部门办公,因为销售人员和信用管理工作联系非常密切,这样做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

2、信用管理职能

设立了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就要明确其管理职能。信用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客户信息管理职能。即全面收集并定期更新客户的经营信息、财务信息和交易记录;建立和维护能按多种方式检索的客户数据库,并向企业相关管理人员以及财务和销售等部门提供客户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和分析服务。

②客户信用分析职能。即定期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和信用额度做出科学的分析、评估和决策。

③应收账款监控职能。即以账龄分析为基础,多角度分析欠款记录跟踪整体的欠款规模和各客户的动态欠款水平,并以此为据调控企业整体的信用政策。

④拖欠账款追收职能,即通过债务分析技术对逾期账款进行原因诊断和收款策略调整,以有效处理拖欠账款。

3、客户资信管理制度

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具体表现为客户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客户资信管理制度通过系统地建立客户考核档案,充分发挥信用管理人员的专业才能,使企业对客户的信用管理逐步趋于科学化规范化,达到既从与客户的交易中获得最大收益,又将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的目的。

4、信用管理政策

赊销是市场经济中企业为加强竞争扩大销售,开拓市场而选择的一种商业信用,而信用管理政策是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选择信用管理政策时,一般需要考虑应收账款占用水平,市场竞争程度,产品销售状况、信用管理能力及客户的信用等级。信用管理政策一般由三个要素构成:

①信用标准政策。信用标准即评价、证实和判断客户信用状况的标准,一般包括客户的品质、偿债能力、财务能力、提供的担保品和经济情况等五方面内容。

②信用条件政策,包括确定合理的信用期限政策和合理的现金折扣政策。

③收账政策。企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宽严适度的收账政策。

5、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很多企业对应收账款管理只注重事后的强行收账,而缺少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因此,企业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以科学手段防范交易风险,规范赊销管理,控制应收账款规模,加快资金周转,提高市场竞争力。

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账龄管理、跟踪管理和考核管理等内容。其中应收账款的考核管理是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销售人员制定一套应收账款考核指标,如平均收账期、应收账款回收率、坏账与销售额的比率等,并对每项指标制定一个考核标准,依据考核标准确定不同的奖罚比率,进而确定对各个销售人员的奖罚额度。

信用社规章制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经营方针、政策及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有效的决策监督和反馈机制,加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的经营;加强稽核工作的严肃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总部专设稽核部门负责公司的稽核工作。稽核部门直接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稽核工作保持相对独立性。

第二章稽核部门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稽核部门在公司总稽核领导下工作。

1.稽核业务的管理以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为单位,实行稽核专员管理制度。

2.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设置专(兼)职稽核员。

稽核员在业务上接受公司稽核部门的指导。

3.稽核工作的实施方式,包括:现场稽核、非现场稽核、专项稽核。

第四条

公司稽核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公司各有关部门经营管理活动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督促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2.定期组织公司内控制度的审核,对公司内控环境的的有效性、科学性进行评价。

3.对分支机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关键岗位的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4.查处公司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和其它责任事故。

5.对外出具公司内部(含子公司)的稽核检查报告。

6.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第五条

稽核检查和离任审计活动,以工作小组或审计小组的形式进行,由稽核主审担任组长,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组长的职责包括:

1.负责编制稽核(审计)工作方案,提出稽核目的、组织方式、重点和完成时间。

2.负责收集和整理被稽核单位的有关数据资料。

3.负责协调小组的工作进度,并向总稽核报告工作。

4.负责起草和提交稽核(审计)报告。

第六条

稽核部门在稽核工作中,享有知情权、检查权、建议权。

1.参与制定、审查、修订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

2.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有关业务数据、财务资料,以及其他文件及报告材料。

3.对被稽核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检查,纠正违规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4.对违法乱纪行为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对阻挠、拒绝稽核检查工作的责任人员,提请公司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稽核专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可以行使调查、谈话、查阅、取证的权力。被稽核对象应在下述工作范围内,配合稽核专员履行其职责。

1.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调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文件。

2.调阅各业务部门有关经营管理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要求被检查部门就相关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第八条

稽核部门及稽核专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必须对稽核事项的`调查程序和工作报告的结论负责。

1.在稽核检查周期内,对被稽核对象存在的问题和经营风险的揭示无重大遗漏。

2.对被稽核单位内控机制和内控体系存在的缺陷的揭示无重大遗漏。

3.对被审计个人的经营管理责任事项充分揭示无重大遗漏。

4.对出具的稽核检查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客观性负责。

第九条

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在以下情况中可以免除责任:

1.稽核检查或审计工作报告中已给予充分以说明的;

2.按例行工作程序,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了通报的;

3.按审计准则和审计惯例可以免除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稽核人员的任职标准

第十条

稽核人员的任职标准

1.符合公司员工选聘的基本要求;

2.取得证券执业资格,并具备从事稽核业务要求的综合专业素质;

3.品格优秀,遵循准则,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稽核业务人员分为高级稽核经理、稽核经理和稽核助理三个层次。

稽核经理和稽核助理由公司稽核部门提名,并报公司总稽核批准,报公司人事部门备案;高级稽核经理由公司稽核部门负责人提名,由公司总稽核会同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任命。

第四章稽核检查

第十二条

稽核检查的组织,可以是由稽核部门单独组织的例行检查,也可以由稽核部门牵头组织或参与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题检查。

附图是稽核检查流程的示意图。

第十三条

稽核工作开始前,经总稽核批准,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根据稽核通知的要求,被稽核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作小组提供有关稽核调查资料和调查问卷。稽核调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下达的各项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2.月度、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分析资料。

3.交易系统数据资料。

4.内部控制状况的自查(自评)报告。

5.部门业务规章制度及其有关资料。

稽核通知书可以是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可以提前送达,也可以现场送达。

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在稽核过程中,应按照稽核检查的规范要求,结合稽核目的和重点进行调查、分析和记录,建立稽核工作底稿。稽核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分析。

2.对特殊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的分析。

3.对异常交易及违规交易操作的分析。

4.IT信息系统管理状况的调查。

5.对骨干员工的座谈调查。

6.风险案例专项调查。

第十五条

稽核工作结束后,稽核小组应根据稽查情况写出“稽核检查报告”,并与被稽核单位书面交换意见。稽核检查报告经总稽核审定后以稽核部文件形式上报公司领导、主管部门,发往被稽核单位。

第十六条

稽核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稽核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4.稽核中发现的问题;

5.稽核结论。

第十七条

被稽核单位、有关责任人对稽核检查报告中所列事实、所作结论和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应自接到报告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稽核部门或总稽核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和复审要求。

未按期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第十八条

被稽核单位应自接到报告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报告中所列问题和意见应逐一检查对照,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书面报送公司稽核部门。

根据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稽核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后续稽核。

第十九条

对被稽核单位的稽核检查和评价结论,作为对其进行管理分类评级的重要依据。同时,列入该部门年度综合考核范围。

第五章制度评审

第二十条

内控制度年检的评审原则和要求,按照《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评价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制度的合理性、制度的时效性等。

第二十一条

内控制度年检的范围,涵盖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的内控环境和内控管理的各项业务和行政管理制度。年检的重点包括并不限于:部门基本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岗位工作流程、决策监督与考核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内控制度年检的程序,按照文本评审、检查通报、限期整改、验收通过的基本流程进行。

内控制度年检每年进行一次,并提出年检报告。

第六章离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负责人及财务部负责人、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及财务部负责人离职前,必需进行离任审计。

离任审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责任、经营管理责任、财经法纪责任,以及其它及被审计人员在有关审计事项中的责任情况。

第二十四条

离任审计,可以由被审计人本人提出申请,或由主管部门委托,或根据公司授权决定进行。被审计人应在审计小组到达前五个工作日,向审计小组提交书面任期述职报告。

离任审计的工作程序,参照稽核检查的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被审计人所在部门概况以及被审计人岗位任职基本情况。

2.被审计人任期内的主要经营目标与业绩表现。

3.重要审计事项以及审计责任。

4.被审计人财务、会计责任与财经法纪责任的综合评价。

5.有关工作移交事项的说明。

第七章稽核问责制

第二十六条

实行稽核问责的范围,是指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损失案件、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问责。主要包括:重大责任事故;滥用职权和管理失职行为;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稽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问责的对象包括公司各级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员工。问责事项的调查与处理实行专案负责制,由总稽核直接管理。

第二十八条

纳入问责程序的责任事项,对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处理与处罚,以问责会议的形式进行。作出处分和处罚决定时,遵循多数通过的表决原则。

第八章处理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处理与处罚方式

(一)、对部门的处理处罚:

1、经济处罚;

2、通报批评;

3、取消年度评奖资格;

4、建议作出人事调整;

以上四种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对责任人的处理与处罚:

1、经济处罚;

2、通报批评;

3、警告;

4、降级;

5、撤职;

6、除名;

以上六种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条

处分或处罚决定,按以下三重情形处理:

1.对常规稽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由公司总稽核提出稽核处理建议,责成其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并通报稽核部门。

2.对情节严重的并造成消极影响的,报经公司总裁同意,由稽核部门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上报董事长,并在全公司通报。

3.对严重超越决策权限、超越操作权限、违犯操作流程等,造成公司较大经济损失等重大责任,依照稽核问责的处理程序进行。由公司人力资源总部作出处理并通报。

第三十一条

作出稽核事项调查处理过程中,应遵守公开、公正、严谨的原则,说明作出稽核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充分听取被稽核单位、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辩解,不得因被稽核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辩驳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被稽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阻挠、拖延提供稽核工作所需要的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的,或恶意攻击、陷害稽核人员等行为,经查证属实,可视其情节给予被稽核单位负责人和直接当事人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辞退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故意隐瞒不报,损害了公司利益的,或假公济私、蓄意打击报复被稽核对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可视其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调离稽核岗位、辞退的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稽核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司“稽核情况通报会”,就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潜在的风险状况,进行通报和提出警示。

第三十五条

稽核业务方案、工作报告、有关工作底稿和专项调查报告,是稽核业务的重要档案,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湘财证券(稽)字[1999]第01号《稽核管理制度》同时中止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修订权属稽核总部。

信用社规章制度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地显效,落实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记录、考核、整合和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系统” (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为采用政府采购招标购买服务,委托it企业按照本办法开发信用行为评价系统软件,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行为评价系统和信用档案手册。将采集、录入、确认的市场行为、现场行为、评优创先等按照本办法,公示期满后,自动综合计算并生成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得分,同时自动链接到“防城港市工程招标造价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公开发布。

第四条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互联互通,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行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用行为信息分类

第五条信用行为信息分为基本信用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

(一)基本信用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或有关从业人员情况,资质资格的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以及有效期等,按照“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信息,本办法不重复建设。

2。建筑业产值信息,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对防城港市作出的建筑业产值贡献。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奖励和表彰的行为。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管理文件等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行为。

第三章信用行为信息采集

第六条建筑业产值信息,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的产值进行加分,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一年采集一次。

第七条良好行为信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采集。获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应在获奖后28天内书面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不告知的,该良好行为不予计分。

第八条不良行为信息,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依据。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20xx年1月1日;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本办法施行之日。

第四章信用行为信息公布

第十条良好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良好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名称、授予文件文号、授予部门和授予时间;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处罚或处理文件文号、行政处罚或处理机关和执行时间。

信用行为信息记录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中,自信息确认之日起,“评价系统”自动链接到信息网进行公示,即为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为3日,公示期内该信用行为不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

第五章信用行为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实行实时量化评分制,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分别汇总计算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

信用行为的有效期自该行为信息参与评价综合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除特别注明外,有效期一年,即公布期限为1年。信用行为信息在公布期限内,参与实时评价计分;公布期限届满后转入“评价系统”后台长期保存,不参与信用实时评价计分。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的范围和加分标准

基本信用分,鼓励建筑企业申请加入防城港市建筑业统计库,就建筑业产值信息进行加分,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一年采集一次。

年度建筑业产值10亿元以上的,加1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5亿元――10亿元(含本数)的,加0。8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亿元――5亿元(含本数)的,加0。6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6000万元――1亿元(含本数)的,加0。4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3000万元――6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3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000万元――3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2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200万元――1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1分;

未加入防城港市建筑业统计库或年度建筑业产值200万元以下的,不加分不扣分。

第十三条良好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加分标准

(一)积极响应防城港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完成各项抢险、救灾、扶贫等任务,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通报表扬加0。5分。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荣获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或自治区优质工程奖、最高质量奖、结构杯、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绿色工地和主席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等表彰的,加1分。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的工程项目,被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2分;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3分;被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5分。

(四)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行业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县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1分,市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3分,自治区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5分,国家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6分。

第十四条不良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扣分标准

(一)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上年度“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总扣分值直接提取计算,在防城港市动态扣分值10分以上2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2分,20分以上3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4分,30分以上4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6分,40分以上5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1分,50分以上6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1。5分,动态扣分值60分以上的扣2分。

(二)参与或介入违法违章建筑建设(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施工),每个项目扣0。3分。

(三)未按要求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视频会议、清欠协调会和项目约谈会等会议,无故(未经批准)缺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人每次扣0。1分。

(四)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清欠、工程进度等自查自检报告、总结、数据或拒不服从监督管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1分。

(五)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做好“扬尘整治”,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3分。

(六)在日常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停工通知书的,每次扣0。1分;拒不停工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每次扣0。3分。

(七)存在合同履约不到位、人员设备投入不足、履职不到位、质量安全整改不到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每被约谈一次扣0。2分。

(八)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0。2分。

(九)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资质核查、诚信库审核等建设管理业务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0。5分。

(十)企业因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中标项目违法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给他人等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十一)同一项目因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工程质量保修等各类问题遭到市民(业主)重复投诉,且在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个项目扣0。3分。

(十二)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因施工导致市政配套管网及其他市政设施遭到严重损坏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扣0。3分。

(十三)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扣1分;造成2人死亡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3分。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两起一般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第二起责任事故扣5分。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次扣10分。

(十四)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报告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十五)在日常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妥善处理因工程款纠纷引发农民工集聚讨薪,有围堵企业或项目现场行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0。3分;有围堵市政道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0。5分;经相关部门协调,未能妥善处理并导致农民工多次集聚讨薪,影响恶劣被通报批评的,扣1分。

(十六)因违法违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每次扣1分;未按时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次再扣0。5分。

(十七)被各城建项目业主诚信履约年度考评定为不合格的,扣0。5分。有具体考评办法的,按具体考评办法确定扣分分值。

第十五条诚信评价等级

年度综合评价,每年的1月至12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系统”根据评价周期内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总和与项目数量计算算术平均值所得,按照平均值高低自动形成建筑市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优秀: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前10%(含10%);

良好: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10%―50%(含50%);

一般: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50%―90%(含90%);

较差: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后10%。

第六章信用行为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直接运用到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在招标文件评标评分办法中加入企业信用行为得分。投标人的企业信用行为得分以信息网公开发布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直接进行计取。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项目,在原招标文件范本中评标评分办法构成(技术标、商务标、企业信誉)基础上,增加企业信用行为得分(直接以信息网公开发布的开标前1工作日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作为投标企业的信用行为得分进行计取)。投标人汇总得分(满分100分+企业信用行为得分)=该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企业信誉实力得分+企业信用行为得分。

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或三年内无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用行为信息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信用行为得分暂按0分计入。

(二)其他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决定是否参照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在建设工程发包或业务委托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的年度综合诚信评价等级和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优先选择信用优良企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公布、评价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不按时采集录入信用行为信息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全市通报;造成严重信用行为信息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信用行为评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认为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记录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书面陈述申辩。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申辩或异议处理期间,信用行为信息记录不中断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记录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试行。

信用社规章制度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企业合同信用评比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机制,促进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是指,由本市企业自愿申报,经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由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根据评估报告认定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等级的评价活动。

本办法所称“促进会”是指,由企业自愿组成,以倡导诚信守约、提升企业合同信用水平为宗旨,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的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资信评估资质并采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指定的数学模型和软件,从事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的中介组织。

第三条(认定原则)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

本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工商局统一规制、指导和监督。市工商局负责制定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规则,监督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过程,指导评估机构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和指导促进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采用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结果。

市促进会负责年度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指导区、县促进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县促进会负责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管理的培育、辅导,受理企业参加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审核企业申报的资料,根据评估报告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

评估机构应当采用市工商局指定的统一评价标准(包括数学模型和计算机软件),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估,并出具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可以应企业的要求,为该企业有偿提供咨询服务。评估机构对被评估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申报条件、评价内容和等级

第五条(条件)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申报认定的主体条件为:

(一)本市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开业已满两个会计年度;

(三)具有本市促进会会员资格。

(四)具有本年度认定资格。

第六条(认定内容)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内容为:

(一)企业合同管理水平,包括: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合同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合同管理各级负责人职责落实情况;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资质情况;合同管理人员业务考核情况;合同条款的规范和格式合同的应用水平;合同签约率。

(二)企业合同履约能力,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企业现金流动负债比;企业总资产报酬率;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

(三)企业合同履行状况,包括:企业合同履约率;企业合同变更率;企业合同履约率变动指数;企业合同履约客户满意度;企业之间逾期账款比率;企业逾期贷款比率。

(四)企业社会信誉。

(五)认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认定等级)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分为A、B、C三等和、C九级。等级含义为:AAA,很好;AA,优良;A,较好;BBB,尚可;BB,一般;B,欠佳;CCC,较差;CC,很差;C,极差。

第三章认定的程序

第八条(提交材料)

申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应向企业注册地促进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合同信用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审核、拟定)

促进会依据本办法审核《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拟定申报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

第十条(征询意见)

促进会将拟定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名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征询意见,在15日内了解企业在申报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情形: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促进会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核查,作出是否调整拟定等级的决定。

第十一条(认定)

促进会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认定申报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等级认定期限)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两年开展一次。在不开展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的年度内,如有企业需要对合同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认定,可由促进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认定;如该企业继续参加下年度的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企业分类管理相结合。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结果为A级以上(含A级)的,如实行年检申报备案制,该类企业可予以当场备案通过。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

促进会应对参加合同信用评价的企业建立企业合同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开查阅、查询。

促进会应对参加合同信用评价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归入该企业的合同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等级管理)

如发现企业在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促进会应认定或重新认定该企业为CC或C级,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

未取得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伪造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促进会应予以记录、存档,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申报。

已取得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冒用其他等级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促进会应予以记录、存档,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申报。

第十六条(再次认定)

企业自取得合同信用等级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促进会应及时对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进行再次认定:

(一)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七条(公示)

促进会可向社会公布合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的名单;经市工商局认可,促进会也可向社会公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名单。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类管理中被认定为三、四类企业的,不得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也不得认定为合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

促进会可向社会披露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企业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不予采用)

评估机构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评估的,市工商局或者市工商局授权促进会不采用其评估结果。

促进会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市工商局不采用其认定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年6月23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信用社规章制度 篇9

1、建立完整的合同档案。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1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

1.2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1.3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1.4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

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1.5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1.6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1.7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

1.8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1.9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1.10标的验收记录;

1.11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2、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须按部门编号。信用(合同)管理员负责建立和保存合同管理台帐。

3、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信用(合同)管理员。

信用(合同)管理员对合同档案资料核实后一个月内移交档案室归档。

4、各公司及部门应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和七月十日前将本公司管辖范围内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合同统计报表报送集团公司信用管理机构。

各公司及部门应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前将管辖范围内上一年度信用管理情况分析报告报送集团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

5、建立完整的客户信用资料,包括客户信用申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信用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函、客户信用表单、授信资料、年审评价报告等,并附客户概况、付款习惯、财务状况、商账追讨记录、往来银行、经营状况等调查原始资料。

6、客户信用档案的查阅需填写查阅申请单标明查阅人、查阅客户名称、查阅用途,由档案管理员填写借阅时间、归还日期。信用档案的缺失以及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泄漏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7、配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数据库检索服务的能力和经验的人员专(兼)职档案管理员。

8、档案管理员必须经过企业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信用社规章制度 篇10

为提高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水平,争创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特制定如下信用(合同)管理制度:

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及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企业设立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由 为分管负责人,组成人员有 、 等 人。

(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能

1. 宣传合同法律法规,培训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制定企业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 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4. 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 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 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7.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

(二)、信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对企业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2、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

制定企业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企业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制止企业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

汇总、分析客户信用数据,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协调与供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关系。

3、信用(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保管好合同专用章。

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汇总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

发现不符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

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定期向信用(合同)管理负责人汇报信用管理情况。

负责客户档案管理与服务。

参与商账追收。

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4、供销部门的主要职责

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

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信用(合同)管理员通报。

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参加本部门合同纠纷的处理。

配合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做好信用(合同)管理工作。

5、财务、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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