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同时提起诉讼 劳动者以工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3-11-18 03:28: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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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同时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劳动者以发生工伤事故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川民申1612号    

裁判时间:2018/06/27

再审意见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某某公司与佘某某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存在违法解除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五、六级工伤职工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第三十七条并没有规定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权单方提出解除,故佘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请求:1.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0民终10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不支持经济补偿金37695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佘某某负担。

再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佘某某于2013年9月28日在某某公司工作中受伤,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人社公决(2013)82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并经内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情形,佘某某有权向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佘某某请求某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故,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的事项和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渝01民终7519号 

裁判时间:2018/12/14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3年3月9日至2016年3月8日和2016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8日的劳动合同,某某公司已为刘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10月16日,刘某某在上班过程中受伤。2017年11月3日刘某某被认定为工伤。2018年1月18日,刘某某被鉴定为八级伤残。2018年3月21日,刘某某申请仲裁,要求与某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由某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18年6月5日,该委分别就经济补偿金请求及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请求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刘某某与某某公司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29日解除并由某某公司支付刘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鉴定期间生活津贴。该委驳回了刘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中,刘某某受工伤后,向某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刘某某因工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有权请求某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上诉意见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某某公司不支付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二审诉讼费由刘某某承担。理由:1.经某某公司多次通知,刘某某拒不回单位上班,存在严重的旷工行为,属于自动离职,不符合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2.刘某某工伤待遇案中已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获得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刘某某不能提出经济补偿金请求。某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过错,不能同时获得经济补偿金,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立法本意。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本案某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对劳动者进行了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了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现刘某某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刘某某因受工伤,主张某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工伤保险待遇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某某公司上诉认为刘某某工伤待遇案中已主张基于解除合同所依法获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再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相应认为某某公司在刘某某因工伤解除合同无过错,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某某公司上诉称,经某某公司多次通知,刘某某拒不回单位上班,存在严重的旷工行为,属于自动离职,并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刘某某也不予认可,故某某公司据此主张刘某某不符合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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