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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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职工补充工伤保险简介
为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解决工伤保险一次性补偿金偏低等实际问题,自2012年3月1日起,全市实施统一管理的补充工伤保险。
《关于实施职工补充工伤保险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78号)规定: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应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并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能单独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一、缴费形式及标准
补充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参保缴费。用人单位可选择按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四种方式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定及缴费,首次缴费后,参保职工自次月1日起享受保险待遇。具体缴费标准为:一类行业每人每月5元,二类行业每人每月8元,三类行业每人每月10元。
二、补偿范围及标准。
(一) 参保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给付工亡补偿金20万元;
(二)参保职工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的,按伤残等级,一次性给付伤残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级10万元,二级9万元,三级8万元,四级7万元,五级5万元,六级4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0.9万元,九级0.7万元,十级0.5万元;
(三)参保职工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相应标准一次性给付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0万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8万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6万元;
(四)伤残职工在保险期间内,旧伤复发或重新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每提高一个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偿金级别间的差额。
三、业务咨询与受理
补充工伤现在在社保总局及其他九个区的养老分局办理,其他没有设点的区域可以
沈阳市职工补充工伤保险参保及理赔办法
一、参保手续办理
(一)首次参保流程
首次办理参保手续时,用人单位需携带本单位公章和工伤保险参保职工清单(所需清单统一使用EXCEL表制作,文件用单位全称命名,内容需包含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两项信息)到所在区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补充工伤保险窗口办理以下手续:
1、填写《补充工伤保险投保书》;
2、缴费核定:打印本单位《补充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核定表》;
3、按参保当月应缴金额,完成缴费(公对公),缴费方式有以下四种:
(1)网银转账 (2)银行电汇
(3)补充工伤保险窗口POS机刷卡缴费 (4)银行代扣代缴
4、补充工伤保险参保凭证及发票于次月领取。
(三)欠费及补缴
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费。未及时缴费的,参保职工在欠缴期间不享受保险待遇,补缴欠费后,参保职工只能享受欠缴期间内工亡补偿金以外的其他保险待遇。 二、理赔手续办理
参保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符合补充工伤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到所在区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补充工伤保险窗口申请补充工伤保险补偿金。
(一)工伤职工理赔申请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
2、工伤事故报告、《劳动合同》;
3、出院小结(门诊急诊手册)(需要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红色章)。
(二)工亡职工理赔申请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
2、工伤事故报告、《劳动合同》;
3、死亡证明、户口本注销页。
注:1、除以上材料外,工伤、工亡职工理赔申请还需提供(1)经办人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的开户行和账号(2)理赔申请表(补充工伤业务窗口领取)
2、工伤、工亡职工理赔申请所需的以上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