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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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 工伤保险服务指南
一、办理程序
㈠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应在其受伤职工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含节假日)内按南京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要求准备所需材料至南京市工伤保险部门进行申报。
㈡申报材料
按要求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单位加盖公章),并按规定准备以下材料:
1、受伤人及代笔人的居民身份证;
2、受伤人事故发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人事故发生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的医疗专用章或医务部门章)以及相关就诊病历、出院记录、影像检查报告等。职业病患者应提交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②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③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④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证明、用人单位上下班作息时间证明、用人单位与受伤人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示意图;
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⑥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相关事项
1、按照南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受伤职工工伤认定后进行治疗须选择南京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2、本须知仅作指导性材料,实际办理应以南京市社会保险当前相关政策为准。
发布:2017-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