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退工单和离职证明怎么办(请问退工单和离职证明是一样的吗)

2024-02-11 13:12: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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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退工单和离职证明怎么办

本人注意到,2022年12月,在人社部官网上刊登一则公开回复:“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关于咨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可以认定为《离职证明》的来信”,在回复中,劳动关系司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的文书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认定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然而,本人认为,上述观点有待商榷。从保护劳动者就业权的目的去审视离职证明的作用,就不难理解上述观点的不妥之处:

离职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存在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第一,作为劳动者享受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的凭证;第二,作为劳动者求职登记的凭证。此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劳动者离职后进入新用人单位时,离职证明作为劳动者已经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离职证明往往会被新用人单位用作认定劳动者过往工作履历的凭证。基于此,为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所应具备的信息: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对于该几项信息,用人单位不应擅自增加或减少。更不允许原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记载法律规定范围之外的对劳动者求职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实际上,早在1996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根据该规定,离职证明一般不能写离职原因,只在劳动者要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而用人单位单方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往往关注的重点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理由),不论其解除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四十条的哪一项,均可能对新用人单位判断劳动者履历或能力产生对劳动者不利的影响。从一定程度上讲,用人单位单方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实际上是劳动者寻找新工作的障碍,如果将其认定为离职证明,则显然背离了设立离职证明制度的立法初衷。

此外,用人单位单方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尚不可知,有待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定。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则该违法的通知书自然不能作为劳动者的离职证明。即便被认定为合法,作为被辞退的一方,新用人单位也会不可避免地因劳动者被辞退而降低评价甚至不予录用。因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法替代离职证明。

基于上述理由,本人认为,用人单位单方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即便具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离职证明所应具备的信息,也不能认定为《离职证明》从而得出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提供《离职证明》的结论。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印证一下上述观点。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执异400号民事裁定书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经仲裁认定解除行为违法,并被裁决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然该单位又向劳动者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以该通知包含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所应具备的全部内容为由主张可替代离职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在仲裁裁决生效后,晴朗天学校随即于同年10月24日向郑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已明确载明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虽然该通知书的内容已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所要求的实质要件,但该通知书同时写明的关于郑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虽然该理由确实是晴朗天学校当初解除其与郑某劳动关系的原因,但如前所述,晴朗天学校已经在仲裁阶段认可该理由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事由,并愿意支付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此,晴朗天学校在作为离职证明的涉案通知书上再次写明该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明显与晴朗天学校在仲裁阶段所确认的事实不符,故该解除劳动的原因再次出现在涉案通知书上将在一定程度上对郑某造成不良影响,故郑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晴朗天学校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晴朗天学校主张其在执行立案前向郑某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视为仲裁裁决所要求出具的离职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再次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后,最稳妥、法律风险最低的方法就是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为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不要企图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替代离职证明,否则可能给单位造成损失----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离职证明造成新用人单位不予录用为由主张原单位赔偿损失,不论能否获得支持,对单位来讲都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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