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销售下乡宣传方案 家电下乡推广活动实施方案策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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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发挥财政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职能作用,完善我县农村商品流通体系,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积极性,促进农民改善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确保推广工作顺利进行,县**决定成立xx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家电下乡日常工作,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和问题书面报告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织,积极推动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家电下乡政策规定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在全县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给予销售**13%的资金补贴。每户限购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和洗衣机4类产品各1台(部)。
(二)家电下乡产品及**。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4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
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三)起止时间。家电下乡实施时间暂定为4年,从20××12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底。
4、 销售企业、销售网点和销售网点要求
l、销售企业的确定。由省商务厅、财政厅推荐,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
2、销售网点的确定。由县商务局根据《××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和《××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销售网点备案条件,结合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络(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确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经营家电业务,并具备条件的乡镇级农家店,在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加盟或授权协议后,应优先确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3、对销售网点要求:(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2)县城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乡镇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并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能力;(3)必须设立家电下乡销售专区(柜),并固定专人进行讲解、咨询、演示,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柜)范围;(4)要在门店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张贴企业签订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对所有中标的产品和型号及门店所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品牌型号、**、每户限购数量、购买办法、补贴标准和申领途径等进行公告);(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终端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保证销售(退货)信息及时畅通传送。凡在2月8日前未设立家电下乡专区和公告栏的网点,将被取消资格。
(6)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7)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4、网点备案程序。中标销售企业要以乡镇为单位,携带中标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备案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销售企业与备案网点签订的加盟协议或授权书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到县商务局登记备案,并填写《××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
5、做好销售服务。要准确填写税务发票,并向补贴产品购买者提交随机身份证。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户)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
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家庭详细住址和联系**。
6、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凡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的有关信息,要做到随销售随录入。2月10日前录入已销售家电下乡销售信息;2月15日前审核家电下乡补贴信息。
五、购买和申领补贴程序
(一)购买程序。农村居民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到本省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二)申报补贴资金程序。购房人持相关证件和文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
(1)购货发票;(2)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3)居民户口本;(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5)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或其他储蓄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当在开户后及时申请补助。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补助资金的核收手续,由乡镇财政所核定,县财政局复核后办理。具体按《××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四)退货审核。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
购货人凭乡财政所签发的销售发票到原购货地办理退货手续。
六、县商务局职责
县商务局负责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家电下乡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现场检查服务。
1、受理中标企业网点备案。依据国家和省财政厅、商务厅的公告,受理中标企业在本县的销售网点备案,并登陆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予以确认;对不符合要求和标准的,要向企业说明,并要求企业在2日内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删除。
2、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要及时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流程及网点等应该让农民了解的政策信息,特别是补贴申领发放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等信息,采取印发公告、广播、报刊、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要求宣传到村、到户,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农民。
三。加强**活动的协调和服务。积极协调乡**或村委会有计划地开展农民活动,避免抢购;对备案销售网点举办的大型**活动须进行前期审查许可和现场指导监督,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报告县**和市商务局;协调中标企业及其销售服务网点,妥善处理与农民、消费者的纠纷。
4、认真履行监管职能。联合财政、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加强对销售企业产品质量、**、宣传和**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凡未备案的家电销售网点假冒家电下乡名义开展销售活动,欺骗农民的,要及时会同县工商局予以查处,并上报处理情况。
七、县财政局职责
1、督促指导乡镇财政所做好补贴资金申报资料初审、退货审核等工作,对经乡镇财政所审核无误的及时、足额兑付补贴资金。
2、强化监管责任,凡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无论涉及任何单位、任何人,一律依照相关法规、制度查处。
三。安排落实家电下乡资金,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八、县国税局、地税局职责
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办理税务发票申领提供便利,简化手续,主动上门服务。对不按有关规定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开具税务发票的网点,坚决予以查处。
九、县工商局、质监局职责
县商务局要配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质监局对我县家电下乡市场秩序进行检查。严格制止未经核准的销售网点以家电下乡名义乱搞**活动或误导宣传的违规行为,对存在违规销售、销售业绩差、有意识误导群众或进行负面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故意不及时录入销售信息等情况的销售网点,要取销其网点资格并进行公告。
十、违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