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工伤保险(船员工伤维权之“要求单位补齐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2024-02-14 12:34: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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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工伤保险

实践当中,船员的用人单位通常不会按照船员的实际工资替船员缴纳工伤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船员发生工伤事故,那么该船员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能够获得的工伤赔偿将显著低于,如果用人单位按照该船员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该船员所能获得的工伤保险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船员能否向单位主张并要求单位补齐,因单位未按船员实际工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而造成的船员在发生工伤后少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关于这一问题,笔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则最近审理的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肖玉龙、霞浦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599号))中表明了否定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前述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补缴,或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补缴。本案中,肖玉龙主张应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差额,不符合前述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中的观点,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补缴,或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补缴,而案涉船员并无权利要求单位补齐因此导致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笔者认为,此等观点值得商榷。《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按照该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应当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而未缴纳,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自行向职工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虽然该条规定仅针对用人单位未替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而上述案件中,船员用人单位已经替案涉船员缴纳了工伤保险,但是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角度解释,船员用人单位按低于船员工资标准替船员缴纳工伤保险的,也应承担补齐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责任。如此一来,更加有利于落实对劳动者的保护。

实践当中,船员的用人单位通常不会按照船员的实际工资替船员缴纳工伤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船员发生工伤事故,那么该船员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能够获得的工伤赔偿将显著低于,如果用人单位按照该船员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该船员所能获得的工伤保险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船员能否向单位主张并要求单位补齐,因单位未按船员实际工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而造成的船员在发生工伤后少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关于这一问题,笔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则最近审理的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肖玉龙、霞浦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599号))中表明了否定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前述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补缴,或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补缴。本案中,肖玉龙主张应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差额,不符合前述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中的观点,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补缴,或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补缴,而案涉船员并无权利要求单位补齐因此导致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笔者认为,此等观点值得商榷。《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按照该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应当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而未缴纳,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自行向职工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虽然该条规定仅针对用人单位未替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而上述案件中,船员用人单位已经替案涉船员缴纳了工伤保险,但是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角度解释,船员用人单位按低于船员工资标准替船员缴纳工伤保险的,也应承担补齐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责任。如此一来,更加有利于落实对劳动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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