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伤伤残津贴调整 河北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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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出台
将惠及全省2.8万人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3〕213号),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河北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统一调整,这一政策将惠及河北省约2.8万名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本次调整的人员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含)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6级工伤职工以及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此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与托底保障相结合的方式。1至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相应级别对应本人每月增加1级伤残380元、2级伤残360元、3级伤残340元、4级伤残320元、5级伤残不低于300元、6级伤残不低于26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遗属原为工亡职工配偶的每人每月增加210元,属于其他亲属的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同时,为切实保障低收入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对于调整后待遇水平仍然较低的,1-4级伤残津贴、5-6级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按2200元/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30元/月,由原工伤待遇渠道予以托底保障。据统计,调整后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水平将增加约337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水平将增加约188元,相比以往年度调整幅度较高。
据悉,为确保此次调整平稳实施、各项待遇及时足额发放,河北省明确了资金渠道,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1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然按原渠道支付;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1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5级、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所在单位予以支付。(记者 赵晓华 通讯员 彭丹璐)
河北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出台
将惠及全省2.8万人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3〕213号),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河北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统一调整,这一政策将惠及河北省约2.8万名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本次调整的人员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含)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6级工伤职工以及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此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与托底保障相结合的方式。1至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相应级别对应本人每月增加1级伤残380元、2级伤残360元、3级伤残340元、4级伤残320元、5级伤残不低于300元、6级伤残不低于26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遗属原为工亡职工配偶的每人每月增加210元,属于其他亲属的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同时,为切实保障低收入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对于调整后待遇水平仍然较低的,1-4级伤残津贴、5-6级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按2200元/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30元/月,由原工伤待遇渠道予以托底保障。据统计,调整后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水平将增加约337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水平将增加约188元,相比以往年度调整幅度较高。
据悉,为确保此次调整平稳实施、各项待遇及时足额发放,河北省明确了资金渠道,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1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然按原渠道支付;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1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5级、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所在单位予以支付。(记者 赵晓华 通讯员 彭丹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