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账管理总结 集团公司《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2023-04-02 22:50: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下面是好好范文网小编收集整理的往来账管理总结 集团公司《往来款项管理办法》,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往来账管理总结

XX集团有限公司《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为加强XX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往来款项管理,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会制度的规定,并结合经营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往来款项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职责

(二)应收款项日常管理

(三)应付款项日常管理

(四)坏账损失及往来款处置管理

(五)往来款项管理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公司。

本制度中“XX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为“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公司统称为“集团各公司”。

第四条往来款项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往来款项包括各种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

(一)应收款项

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1、应收账款,是指集团各公司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2、应收票据,是指集团各公司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3、预付账款,是指集团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预付的款项。

4、其他应收款,是指集团各公司除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二)应付款项

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款项。

1、应付账款,是指集团各公司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2、应付票据,是集团各公司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而开出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3、预收账款,是集团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预收的款项。

4、其他应付款,是除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专项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5、专项应付款是指取得政府拨付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第五条往来款项管理所遵循的原则

集团各公司往来款项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权责明确、清理及时、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 往来款项档案管理

(一)集团各公司往来款项的清理结果以及对往来款项的调账处理意见、说明资料等应作为凭证附件,或作为档案资料装订保管。

(二)往来款项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将所管理的往来款项资料作为移交清单的内容之一,移交给接岗人员,确保往来款项管理的连续性。

第二章 往来款项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职责

第七条决策机构的职责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是集团各公司往来款项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制定集团公司往来款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往来款项内部控制制度。

(二)对集团各公司拟定的应收款项信用政策进行审议批复。

(三)对集团各公司往来款项的清理、处置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批复。

第八条集团各公司负责人的职责

集团各公司负责人是本公司各类往来款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公司应收款项信用政策,提交集团公司审批。

(二)领导本公司往来款项的核算管理工作,保证往来款项的核算管理及时准确、协调有序的开展。

(三)组织本公司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对各类应收款项进行跟踪分析,落实核对清收责任,降低应收款项长期挂账余额,防范经营风险。

(四)组织本公司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严格按照合同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各类应付款项的核算确认、台账管理和资金支付工作。

(五)组织本公司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末,对各类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对可能发生呆坏账的应收款项做出准确、客观的判断和预计,并制定挽救、催收措施,责任落实到人。

(六)组织本公司业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所列坏账损失确认条件的坏账,认真取证、提出报告,阐明坏账损失的原因和清理追索等工作情况。

第九条集团各公司业务经办部门的职责

集团各公司业务经办部门是具体实施往来款项管理的部门,按照“业务归口、谁发生、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经办业务所产生的往来款项进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结合市场情况和管理目标拟定合理的应收款项信用政策。

(二)建立本部门往来款项管理台账,并定期与财务部门、往来单位核对一致。

(三)负责相关应收款项的催收和追索工作,及时将回收资金交财务部门入账。

(四)负责相关预付款项发票的索要,及时办理费用报销审批流程,到财务部门报账。

(五)负责评估应收款项的回收风险,每月向本公司负责人提供相关应收款项的回收风险评估报告。

(六)对符合坏账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向本公司负责人报告坏账损失的原因和清理追索等工作情况,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并出具相关意见。

(七)负责办理相关应付款项的资金支付申请和审批手续。

(八)会同财务部门向本公司管理层和集团公司报告往来款项管理情况,接受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财务部门的职责

(一)集团公司财务部的职责

是集团各公司往来款项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集团公司往来款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往来款项核算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2、对集团各公司往来款项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集团各公司往来款项的清理、处置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签署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二)集团各公司财务部的职责

是本公司往来款项核算与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本公司往来款项会计核算,每月会同业务经办部门开展往来款项的核对、清理和处置工作。

2、负责办理本公司往来款项资金结算,并监督各类应收款项的回收或核销。

3、负责组织开展本公司往来款项的分析工作,并向本公司管理层和集团公司报告往来款项的管理情况,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4、对本公司往来款项的清理、处置等重要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查。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法务稽查部的职责

集团公司法务稽查部是集团各公司往来款项管理的内审稽查及法务办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集团各公司往来款项的管理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为集团各公司往来款项的管理提供法律指导,进行相关的法律审查。

(三)办理集团各公司往来款项清理、处置等的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章 应收款项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应收款项核算管理

(一)集团各公司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科目体系要求,按业务内容和往来单位(个人)进行往来款项明细核算,做到挂账单位明确、记账清楚、余额准确、账表相符。

(二)业务经办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业务审批单据、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确保财务部门及时、准确入账。

每月终了,财务部门应按往来核算对象列出明细清单,及时提供给经办部门组织清收。

(三)业务经办部门要按客户设置应收款项台账,并做好台账管理,逐笔反映应收款项发生、增减、余额及账龄等的情况。

台账应至少包括:债务人名称、业务内容、发生时间、金额、应收回时间、是否逾期,逾期原因分析等信息,并每月与财务部门的帐载信息数据核对一致,同时严格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按时收回应收款项。

第十三条应收款项的核对和催收

(一)对集团各公司间的应收款项,应严格依据相关凭证及时确认挂账,按照集团公司对账的要求做到每月核对一致,杜绝单方挂账。

(二)对于集团各公司以外单位的应收款项,各公司业务经办部门应负责做好核对工作,确保最长不超过3个月与对方单位核对一次,对账结果应形成询证函、对账确认书等书面材料,及时提交给本公司财务部门。

(三)集团各公司应按照“谁发生、谁清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应收款项的催收和清理责任。

业务经办部门对即将到期的应收款项,及时提醒债务单位履约付款,对逾期的应收款项要进行催收,限期收回。催收记录要形成书面材料,交财务部门连同各种函证材料一并装订成册,及时归档。

(四)对同一债务单位的多笔应收款项,当期收到的金额,如无法准确认定归属期,应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进行确认处理。

第十四条重点应收款项管理要求

(一)应收票据管理

1、集团各公司取得应收票据原则上只允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

2、财务部门要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登记票据的种类、编号、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贴现净额、收款日、收回金额以及退票情况等信息。

3、对到期已收现的票据应及时在登记簿中注销,背书转让或贴现的票据应及时在登记簿中进行标识。

4、对于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较小的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经办部门应及时将信息及证据资料报送财务部门,经批准后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

(二)预付账款管理

1、集团各公司项目建设、物资和设备采购等合同规定预付款需提供保函的,必须收到对方单位保函后才能支付,且保函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等。

2、项目建设、物资和设备采购等预付款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点和金额(或比例)予以支付,不得提前或超额预付。

3、业务经办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或服务商索要预付款发票,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核销手续,不得因滞后索要发票造成预付款逾期或长期挂账。

4、对于合同期满仍未冲账或因其他原因长期挂账,属于业务经办部门玩忽职守、清理不力造成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职工备用金借款管理

按照集团公司《员工借款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应付款项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应付款项的确认和支付

(一)应付款项的确认

集团各公司财务部门应区分不同类别的应付款项,根据业务经办部门提交的合同(协议)、采购订单、验收入库单或交付使用单、结算确认单、校验无误的发票等证明凭证,经费用报销审批后进行确认挂账,严禁无凭据胡乱挂账。

不同类别应付款项挂账所依据的证明凭证,按照集团公司《费用报销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二)应付款项的支付

1、到期应付款的支付

对到期应付款项,集团各公司业务经办部门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办理付款审批,财务部门据此办理款项支付和清账工作。

2、质保金的支付

形成应付款的业务约定有预留质保金的,质保期满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质保金的支付。

第十六条暂估应付款管理

(一)集团各公司财务部门对已验收入库的材料、交付使用的设备和三方签单确认结算的在建工程,在当月尚未取得发票的应于当月进行暂估应付款处理。

(二)业务经办部门应加强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项目的进度管理,动态跟踪供应商交货和工程结算情况,对暂估应付款挂账应及时索要发票进行报账清理,原则上挂账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十七条 应付款项的台账管理

集团各公司业务经办部门应按供应商、建筑服务商建立应付款项管理台账,定期与本公司财务部门和对方单位核对,对账结果应形成询证函、对账确认书等书面材料,及时提交本公司财务部门,核对不一致的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十八条重点应付款项管理

(一)预收账款

集团各公司要加强预收账款的核对与检查,对于挂账超过一年的预收账款应分析成因,符合结转收入条件的要及时结转收入。

(二)应付工程款

1、财务部门根据业务经办部门提供的合同(协议)、工程结算三方签单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

2、业务经办部门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办理付款申请,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已完工程项目转固定资产和工程款结算工作,及时清理往来挂账。

第十九条长期应付款管理

(一)集团各公司对于应付融资租赁款,应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办理款项支付,并定期进行余额核对。

(二)对于其他长期应付款,超过3年的要逐项分析原因,由业务经办部门提出清理处置建议,对符合清理处置条件的款项应及时清理。

第二十条专项应付款的管理

集团各成员单位应分清各专项应付款的用途,严格按照用途及规定办理款项支付,对结余款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结转(退回)手续。

第五章 坏账损失及往来款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坏账准备的计提

(一)坏账准备估计与计提

1、集团各公司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含长期应收款)的可收回性进行全面分析、评估,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采用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相结合的办法,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或转回。

2、对于单项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应收款项,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3、对单项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应收款项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也可以与其他未单独测试的应收款项一起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如逾期状态等)划分为若干组进行减值测试。

4、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但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款项,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二)计提坏账准备的相关规定

1、对于备用金、应收员工的各种代垫款项,以及集团各公司之间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2、计提坏账准备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或专项鉴证报告,逐笔报集团公司总部审核、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坏账损失的确认原则及依据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债务继承人的未偿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裁债权人败诉的,或者债权人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四)逾期3年及以上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能够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停止经营并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在扣除应付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第二十三条 坏账损失的内部处理程序

对于已清查核实的坏账损失,集团各公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相关业务经办部门对符合坏账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认真取证、提出报告,阐明坏账损失的原因和清理追索等工作情况,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并出具相关意见;

(二)集团公司法务稽核部对坏账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集团各公司财务部门对坏账损失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复核,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提交集团公司财务部核查;

(四)集团公司财务部核查后签署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五)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全套报批材料转交发生坏账损失的公司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坏账损失的税务申报

集团各公司当年产生的坏账损失,要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 25号公告)要求逐笔提供相关证据,确保相关损失能够税前扣除。

第二十五条 往来款项的处置

(一)应收款项处置

1、集团各公司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转作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进行处理。

2、对已经财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的应收款项,应设置备查台账作为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账销案存的应收(预付)款项,在经过催收收回后,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做入账处理。

(二)应付款项的处置

集团各公司每年应于期末对应付款项进行全面检查,对债权人没有追索且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逾期应付款项,以及长期挂账超过三年且有确凿证据证明无法支付的款项,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六章 往来款项管理的监督检查与奖惩考核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

集团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子公司的往来款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包括管理制度及措施执行的有效性、应收款项和账销案存款项的回收情况、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的清理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集团各公司应当落实往来款项管理的责任,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将应收款项的回收和应付款项的清理纳入业务经办部门的绩效考核。

(一)集团各公司存在以下情况的,集团公司按照相关考核办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往来款项管理职责和流程落实不到位,导致本公司往来款项管理混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2、恶意经营、未尽到追讨责任,导致公司应收款项发生坏账损失的;

3、随意核销应收(预付)款项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4、往来款项管理不力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集团公司对于积极作为、避免公司往来款项遭受损失的责任人,按照相关考核办法予以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章

专题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