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有工伤保险吗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23-11-11 01:18: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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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有工伤保险吗

答:针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要看当地是否有规定要求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了工伤保险,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则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和赔付,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则不能适用或者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此类案件也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目前广东省已经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不是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之规定,该事业单位与普通参保单位没有区别,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在计算具体工伤项目和标准时也可能与《工伤保险条例》的普通工伤人员有区别。比如:《成都市公务员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务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企事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政策规定执行。公务员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死亡抚恤“公伤”待遇发生竞合时,实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优先,不得重复享受。对按照计算超出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按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补足差额。”第十一条规定:“鉴定为一至六级工伤的公务员,不重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残津贴待遇。工伤公务员按照规定程序被辞退或者辞去公职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其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法条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2、《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3、《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看案例: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从上述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不属于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焦某退休时身份类别为干部,其工作单位亦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作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其因工伤导致的赔偿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焦满堂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焦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索引:(2018)豫03民终2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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