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如何实现会计的基本职能
下面是好好范文网小编收集整理的实务中如何实现会计的基本职能,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1996年最高院以批复的形式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当年《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尚未颁布实施。
2006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颁布实施后,实践中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如何收取诉讼费还是有不一致的做法,网民据此向最高院提出了意见。2010年最高院对8项网民意见建议给出回复意见,并登载在《人民法院报》,其中对“关于解除合同案件诉讼费收取不一”的意见,最高院回复: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生效后,应当执行这个解释。其中,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如何理解“财产性诉求”成了把握交纳诉讼费标准的关键。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85号《民事裁定书》则回应了这个问题,认为:不论是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均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相关财产的处分,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同时要求违约金的,以合同金额和违约金数额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
因此,在案件实践中应当向委托人讲明法院在实践中收费不一的情况,做好按更高标准缴纳诉讼费的准备,以及可能的因涉及金额过大被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的情况。
==========================================================
附相关法规、最高院意见和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5号)
一、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对8项网民意见建议的回复意见
关于解除合同案件诉讼费收取不一
网民建议: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的诉讼费收取不一,应予以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关于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的诉讼费收取不一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第二百零一条 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4、(2019)最高法民辖终85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