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艺人合同生效吗(浅析未成年艺人监护人签订演艺经纪合同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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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艺人监护人签订演艺经纪合同效力问题
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 李悠扬律师
随着娱乐产业的发展,一些未成年艺人持续走红、名利双收,这让许多家长看到了一条培养孩子的新路径,家长们希望将孩子培养成下一个明星。为了满足这种需求,针对未成年艺人的经纪培训机构应运而生。经纪机构与未成年艺人及其家长签订演艺经纪合同,承诺为未成年艺人提供专业的演艺培训,并利用自身的资源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演出实践机会;而作为回报,经纪公司通过培养并安排未成年艺人参加演出,从而获得相应的报酬。这种艺人培养模式在近年来逐渐成为了一种主流的造星模式。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孩子都能够通过经纪公司的培训最终成功出道并成为知名艺人。与此同时,父母代理孩子与经纪公司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期限通常都是长达十余年,甚至更长。而未成年艺人对自身成长的认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逐步提高,当未成年艺人逐步认识到自己并不适合这条造星之路,或者发现经纪公司未能为其提供有效的演艺专业培养,希望寻求更好的培训机构时,他们与演艺经纪公司之间的矛盾便会浮出水面,从而导致未成年艺人成年后否认其父母代理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效力的现象。那么未成年艺人父母代理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具有何种效力?在未成年艺人成年后合同具有何种效力,未成年艺人成年后是否有权否认合同、拒绝履行呢?本文将对前述问题予以探讨。
一、监护人代理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效力
相较于常见的民事合同,演艺经纪合同属于更复杂的合同类型,特别是所谓的“项目约”或“全约”,这些合同具有显著的人身专属性。对于艺人来说,他们需要承担的主要义务通常包括必须由其本人亲自履行的“作为型”行为,如演艺表演、遵照经纪人的行程安排等,以及必须由其本人亲自履行的“不作为型”行为,如不与第三方经纪合作、未经许可不公开评论社会事件等。许多成年艺人都难以充分理解“项目约”或“全约”的含义和要求,对于绝大多数未成年艺人来说,这类合同显然超出了其年龄和智力条件所能理解的范围。因此,签订演艺经纪合同的主体在不同年龄阶段有不同的要求。
1. 处于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艺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十条之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一般指父母),故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艺人由其监护人签订演艺经纪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监护人虽然能代理实施不满八周岁未成年艺人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但应当以未成年艺人利益为基础,不能签订对未成年艺人有损害的合同。在刘某1等与北京世纪博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案号:(2019)京0105民初23119号】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涉案《艺人合同》由刘堃龙、程硙山的监护人程坚、刘莉华代为签订,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1]“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来理解,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的民事活动范围应当有所限制,特别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合同义务,尽管现行法律对监护人民事代理活动范围未作出明确规定。《艺人合同》为刘堃龙、程硙山设定义务及违约责任,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作为监护人的程坚、刘莉华无权代理被监护人刘堃龙、程硙山与世纪博湾公司签订《艺人合同》。程坚、刘莉华的代理行为超越了其法定代理权范围,应认定为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处于八周岁以上不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艺人: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考虑到该阶段的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够成熟,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是由其本人做出后再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法律也考虑到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认识别能力,故法律允许其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正如前文所述,演艺经纪合同属于复杂的合同类型,且具有显著的人身专属性,实践中一般难以认为八周岁以上不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艺人有能力独自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因此,该阶段未成年艺人的演艺经纪合同建议由未成年艺人本人及其监护人签订,或由未成年艺人单独签订后取得监护人追认。
在北京电音绅士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江某、张菲菲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粤0114民初12888号】中,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认为:江某生于2004年4月27日,其在签订案涉《艺人合同书》时,尚未年满十六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案涉《艺人合同书》中约定的违约金高达2000000元,显然江某签订案涉《艺人合同书》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江某签订案涉《艺人合同书》需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现江某法定代理人张菲菲已于2020年7月1日向北京电音公司发出《告知函》,明确对江某与北京电音公司签订案涉合同的行为不予以同意、追认,本院认为,案涉《艺人合同书》系无效合同,且自始无效。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艺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文化和旅游部于2021年8月30日发布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也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故,如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关于网络表演的经纪合同,该经纪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如签订综合性经纪合同,其中关于网络表演经纪约定的内容无效。
3. 处于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艺人:
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已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未成年艺人本人直接签订演艺经纪合同;若是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生活来源是依靠其法定代理人,法律认定其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种情况下应和一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样,由未成年艺人及其监护人签订演艺经纪合同,或由未成年艺人单独签订后取得监护人追认。
导致上述两种结果的因素是未成年艺人是否“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该标准笔者认为应为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而非存在获得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能性。在徐州诗皓传媒有限公司与张某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苏0312民初149号】中,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在订立合同时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签订的合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也非纯获利合同,故其订立的合同无效。原告认为被告张某在订立合同时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主张被告张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自认的工作期间收入6000元为其合理劳动报酬,且该款系订立合同并履行后收到,不能代表合同订立时被告已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孙茂淋与李宁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案【案号:(2023)辽01民终4028号】中,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亦认为:劳动收入应当是固定的收入,如工资、奖金,而非如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偶然、不确定的收入。主要生活来源一般是指未成年艺人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能够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不需要借助其他人经济上的资助。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战略合作合同》时未成年,系在校学生,相当于高二,生活消费来源父母支出,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故上诉人在签订案涉合同时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案涉合同后,上诉人的最主要的工作是学习,履行案涉合同系上诉人兼职,上诉人履行案涉合同的全部收入才二千多元,无法认定上诉人系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不能视为上诉人为完全民事行来能力人。因此,若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艺人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开展演艺事业是其第一次劳动,且合同系由其本人独立签订,无论他根据该合同未来可能获得何种收入,签订合同时均不能被视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未成年艺人成年后的演艺经纪合同效力
监护人代理未成年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系因未成年艺人不具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未成年艺人成年后即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自此监护人的代理权终止。若监护人对未成年艺人成年后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则构成越权代理,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从艺人成年起发生“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需经艺人进行追认或否认,确定演艺经纪合同自艺人成年起的最终效力。
实践中往往认为在过长时间的合同期限内,无论是经纪市场竞争的充分程度、经纪公司客观的运营情况抑或艺人名气提升后的议价能力,均处于高度不确切、不稳定的变化状态,演艺经纪合同双方均不能也无法合理预见;若苛求艺人成年后必须持续稳定并机械被动地履行固定义务,将自身长期受限于未成年时签订协议的束缚中,缺乏合理性,也并不公平。因此实践中判断演艺经纪合同在艺人成年后的效力时,往往更尊重艺人成年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前锐(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徐诗霖、徐扬其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沪0106民初26184号】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一,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被告徐诗霖已于2016年1月10日年满18周岁,在这一时点,被告徐诗霖成年并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告徐扬的法定代理权终止。故被告徐扬对于被告徐诗霖的法定代理权应限于被告徐诗霖年满18周岁之前,其代被告徐诗霖签订的涉案协议的期限也不宜超越被告徐诗霖成年这一时点。第二,从期限约定的合理性角度看。涉案协议合同期限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至2023年12月31日终止,长达11年,且大部分时间段处于被告徐诗霖成年之后,几乎涵盖了一般运动员职业生涯的黄金年龄段。这一合同期限的设定,显然局限了被告徐诗霖成年后对自身发展选择的主动性与灵活性。第三,从未成年艺人基本权利保护的角度看。被告徐扬代被告徐诗霖签订的涉案协议,设定了被告徐诗霖成年以后的权利义务,该行为构成对被告徐诗霖基本权利的重大处分。涉案协议关于超出被告徐诗霖成年后的期限约定,实质上排除了被告徐诗霖于成年后对其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自主处分权,妨碍了被告徐诗霖成年后的自由发展。因此,对于涉案协议在被告徐诗霖成年后的效力,应当尊重被告徐诗霖成年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小结
综上,未成年艺人签订演艺经纪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艺人签订有效演艺经纪合同的主体亦有所区别,笔者建议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艺人签约时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合同内容不能损害未成年艺人利益;八周岁以上不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艺人签约时由未成年艺人本人及监护人签订;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艺人签约时由未成年艺人及其监护人签订,若有明确证据证明未成年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则可由未成年艺人本人签订。
对于未成年艺人在成年后的演艺经纪合同效力,如果合同是由艺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并且合作期限延续至艺人成年后,那么该合同可能因艺人否认而被认定为无法对成年后的艺人发生效力。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笔者建议经纪公司与艺人监护人签订经纪合同后,可以另行与艺人监护人签订书面协议,要求其敦促艺人成年后对经纪合同予以追认,若届时艺人未能追认,经纪公司有权追究法定代理人的违约责任或返还对艺人的培养费用等责任;同时,尊重未成年艺人成年后对经纪合同的追认权,通过更好的服务质量赢得艺人成年后的“二次选择”。
注释
[1] 现已失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替代。
[2] 现已失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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