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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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通用3篇)
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篇1
关于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范文 原告:张X,男,38岁,汉族,无业,住____省____县凤凰村。 被告:崔X,男,36岁,汉族,____县煤矿设备厂工人,住____省____县____镇南环路1号。 原告张被告崔X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被告崔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诉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但是被告明知自己不享有该车产权,却以产权人名义与原告签订购车协议,违反了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致使原告蒙受了重大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宣布该购车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十一万元、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崔X辩称,当时觉得属于企业内部承包性质,被告有权将该车卖给原告,故被告不同意返还购车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一份,该协议写明“兹有被告拥有产权的39;杨子中巴长途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晋95950),欲转让给原告”。协议规定车价为人民币十二万一千元整,被告保证该车产权过户前所有手续、证件齐全,真实有效,过户费用三千元由原告负担,为保证该车的顺利过户,被告同意原告预留过户抵押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的要求,过户之后退还被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当即交给被告车款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给原告写了车款收条,并且将有关机动车行车证等证件交给了原告。之后,虽然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一起去有关部门办理该车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以种种借口不肯一同前往,后经向有关部门询问,原告才得知该车的车主不是被告,而是长子公路客运公司。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车协议》一份。
(2)部门出具的晋95950汽车产权证明一份。
(3)被告写给原告的人民币十一万元购车款收条一张。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车辆买卖合同中所指晋95950面包车车主为长子公路客运公司并非被告,被告并不享有该车产权,不具备该车的处分权利;被告在合同中隐瞒车辆真实情况,致使原告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原告与被告所签《购车协议》应该视为无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应予支持,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该合同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____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十一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赔偿原告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本判决生效之目的利息损失。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六百七十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____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
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篇2
甲方(公司代表):____________ 甲方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销售代表):______________乙方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合同签订原则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房展的原则,并根据乙方具备销售甲方产品青岛啤酒多彩啤的条件,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乙方应具备的条件:
①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证件及有关书面声明(乙方提供复印件及其所属工商管理部门签章或原件核对无误、个人签订合同的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②具备良好的经营信誉和一定的经营资金;
③具备在规定区域销售青岛啤酒多彩啤的能力和网路。
第二条 乙方销售区域 甲方同意乙方枫亭镇范围内销售甲方产品,甲方承诺在乙方代理期间内,不得出现甲方代表的同厂同牌子的啤,乙方在代理过程中不得越权或夸大经营范围,在代理过程中不准在酒中掺假换其他产品,一旦发现甲方终止合同(或送司法机关)。 乙方在自行提供的区域内 (以实际提供数量为准)啤多彩啤系列产品,自________年月____月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销售目标数量为 桶。
第四条 啤桶的使用方式:
1、乙方所需啤桶从甲方租赁,并交押金元个桶。
2、在合同期内乙方将完整无损坏的啤桶退还给甲方,甲方按乙方使用期限(以年为最低单位)的10%使用折旧扣后,退给乙方其余的实际交啤桶押金。
3、啤杯、啤炮、啤专用机器由甲方按乙方实际需要供给,费用由乙方负担(该产品价格及其它另行约定)。
第六条 产品质量验收,产品质量纠纷界定
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
2、由乙方负责按指定物流取货,甲方保证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出厂为原则)。
3、产品质量纠纷及责任:
(1)乙方收货时。如因甲方装卸损坏,由甲方负责退换,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对甲方产品质量如有异议,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配合进行验证后协商处理。
(3)由于乙方储存、运输(超高、倒插等)方式不当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的储存产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化工原料及有害易燃品混合存放。
(4)乙方超期出售须在保质期内售出产品,由此而引起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甲方:国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证件类型:身份证暂住证护照永久居留证营业执照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住所:邮编: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注: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物经双方协商,乙方售出如下商品车辆给甲方: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生产国别或生产地:生产厂名称:排气量:首选颜色:次选颜色:
第二条数量与价款
1、车辆成交单价:元,大写。。数量:台。
2、其他费用:,由方承担。运费元,由方承担。出库费元,由方承担。
3、车辆交付后,如甲方需委托乙方代办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书,有关费用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条付款方式甲方选择下述第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乙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2、车辆抵押贷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年月日前,支付余款,合计人民币元,大写。甲方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①甲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与银行办妥有关抵押贷款事宜。②甲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办理贷款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分期付款: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元作为定金。定金可以抵作车价款。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在乙方把甲方订购的商品车交给甲方,并经甲方办理交车手续时,支付人民币元。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牌手续,则经双方协商有关合同车价的余额人民币元在乙方办妥有关委托事项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其他约定:。
4、其他付款方式:。
第四条质量及相关要求:
1、乙方向甲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2、乙方向甲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乙方提供汽车办理牌证的随车资料,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及提供必要的使用维修指引。
4、乙方保证售卖给甲方的车辆,在交给甲方使用前已作必要的检验和清洁。
第五条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
1、交车时间:年月日前。
2、提车方式:甲方自提乙方送车上门其他约定:。
3、交车地点:在乙方的经营场所内,或。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00公里,公里。
5、乙方在向甲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销售发票。车辆合格证或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随车工具、备配件及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甲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基本使用功能和随车工具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内饰、随车物件及功能等有异议的,应当场向乙方提出,经乙方确认后负责调换、处理。
7、乙方向甲方交付汽车及随车物件,双方签署《商品车辆交接书》,即视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乙方应提前3天以上通知甲方接收车辆,如甲方因故不能按时接收车辆的,双方应协商延期。如协商不成或甲方延期提车超过7天的,视为甲方放弃,乙方有权处理有关车辆,不退还定金。
9、从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乙方转移至甲方。第六条关于定金甲方未按约支付车款,或不能按时提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未按约交付车辆的,应当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定金。第七条双方特别约定:
第八条违约金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乙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后,乙方有权单方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亦有权将此款项在甲方已付车价款中直接扣除,余款在乙方收到甲方的合同解除通知书后十日内退还甲方。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约定的车辆,甲方有权按已支付的车价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后,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同时退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车价款。
第九条有关维修、保养
1、生产厂家指定以下的特约维修店向甲方所购买的本合同所述的车辆提供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其他售后服务网点可向乙方查询。维修站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2、乙方售卖给甲方的车辆,按照生产厂家规定的保养、保修手册进行维修、保养。乙方售卖给甲方的车辆的保修期,为年或者万公里,以先到达者为准。如果车辆用于出租或营运则保修期为年或万公里,以先到达者为准。保修期的起始日期以购车发票上的日期或商品车辆交接日期为起算日期,以最后到达者为准。新车的易损件保修期按生产厂家公布规定执行或参照保养和保修手册。
3、乙方有责任督促车辆维修站按照保养、保修手册和用户手册的内容对所售车辆进行保养。
4、甲方使用汽车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或保修手册等相关资料。如属甲方使用不当、保养不当或擅自改装、装潢造成而引起的相关联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甲方所购汽车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凭保修凭证到乙方或生产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保养。在保修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主要部件总成质量问题经2次以上修理,车辆的安全性仍达不到出厂检验标准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向生产厂家申请换车或退车还款,具体执行按生产厂家的保修手册。
6、保修期内,如因自身故障致车辆停用时间累计超过天,则保修期在状态恢复正常时重新起计,具体执行按生产厂家颁布的保修手册。
7、保修期中,甲方所购车辆出现质量故障并经厂家特约维修站确认的,在日内未能修复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向生产厂家主张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赔偿。
8、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认定或生产厂自认,甲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甲方有权向乙方或生产厂家主张索赔,乙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乙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9、甲方所购车辆如属生产厂公布的汽车召回范围,甲方应当按照生产厂公布的具体要求办理交涉。
第十条甲方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甲方是乙方所购车辆的最终用户,在办理上牌入户前不得为任何商业目的转售所购车辆。不得将所购车辆用于有损乙方及该车辆品牌标志形象的活动。
2、甲方不得故意移卸、添加或以其他方式来掩盖、替代所购车辆上的商标、徽章等标志。
3、甲方在购车前,已事先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或符合当地相关的规定所要求的资格,并且已了解甲方入户所在地对入户车辆的一些限制性法规,保证能够在购车后的规定时间内办理一切相关的牌证手续,否则因此造成对乙方的任何损失、索赔、纠纷等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对于违约事项,双方有定金约定条款和违约金约定条款的,一方违约时,对方既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只能在二者之中选择其一。
2、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质量问题或证件不全导致甲方无法上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和退车,因此而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同时采取各种合理手段减少不可抗力给双方造成的影响,并应在10日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4、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任何一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且非属该方的过错或过失致使其迟延或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洪水、地震、暴乱、爆炸、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运输工具或其它公用事业的中断或停顿或在乙方供应商的工厂内发生的罢工或停工。
5、乙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车辆,或要求乙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6、滞纳金应如期支付,不按期支付的,按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二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佛山市及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佛山市各级消费者委员会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选定下面第种方式解决:向佛山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双方对车辆质量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由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如双方不能共同确定检测机构的,则由佛山市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终局鉴定。鉴定结果符合该产品手册的技术质量的,鉴定费由对质量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另一方承担。
第十三条双方的联系方式及资料
1、甲方联系资料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资料:经双方协商,确认任一方采用以下任一种方式进行联系都有效。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部门: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工作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3、双方以上的通讯方式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如因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由变更方负责。手机或其他移动通讯工具的短信仅作为普通讯息传递之用,建议不作重要事项的通知。
4、由于甲方改变通讯方式,令乙方无法及时通知甲方提车的,乙方有权保留甲方订购的车辆7天,超过7天乙方可以不为甲方保留车辆,不退还定金。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中的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有矛盾时,以手写文字为准。如阿拉伯数字与大写数字有矛盾时,以大写数字为准。
第十五条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