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合同制职工保险(城乡居民职工养老保险精选)

2024-03-06 10:22: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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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合同制职工保险

第1篇:城乡居民职工养老保险范文

(一)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现实需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城镇化进程中逐渐形成了2.6亿农民工群体,这部分农民工群体积极参与到城市化的建设中,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贡献了巨大的力量。然而,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他们很难同城镇户籍劳动者一样享有同等的公共服务,这已严重影响到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就养老保险而言,目前,农民工由于工作不稳定,在频繁的流动过程中,他们很难实现在一个地区累计满15年的最低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再加上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统筹层次低而带来的分割化和碎片化,许多农民工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而无奈选择退保,这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劳动权益,也有悖我国为劳动者提供退休保障的初衷。因此,如何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衔接,以切实维护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参保权益是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难题。

(二)加快城镇化发展步伐的迫切要求

城镇化是人口向城市不断迁移而积聚的一个过程,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进程之中,且城镇化的速率呈现不断加快的趋势。据相关数据统计,2012年,我国城镇化率按常住人口测算已达到52.57%,若按现有的发展速度估计,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0%,2030年则将逼近70%。快速的城镇化使得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加,而农村迁移劳动人口在城镇的就业正好满足了这种需求。截止2012年底,我国进城务工农民数量达到1.63亿人,占城镇就业的比例高达44%。然而,在向城市流动的过程中,农村劳动力人口也面临着一定的阻碍,例如,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便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障碍。合理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方法,可以促使农村流动人口更快地融入城市生活,同时也将促进城镇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在快速的城镇化进程中,研究城乡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具有一定的迫切性。

(三)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理念的必然举措

早在2012年,党的十报告中曾明确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同年,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2〕17号)也指出:“推进制度整合和城乡衔接,促进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可见,政府对于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建设已给予高度的关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也一度成为最热门的词汇之一。而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城乡割裂已是不争的事实。通过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办法进行研究,将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社会壁垒,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以全面贯彻现阶段我国所倡导的城乡统筹发展理念。因此,在城乡统筹的大背景下,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与衔接实为题中之义。

二、对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方案(暂行办法)的分析

(一)《暂行办法》的突破点

1.将新农保与城居保整合,实现城乡养老保险顺利衔接。《暂行办法》颁布以前,我国有关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方面的政策主要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社会保险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这些方案旨在对新农保与职保之间、城居保与职保之间以及新农保与城居保之间的衔接进行规定。由于所涉及到的项目过多,方案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显得较为繁琐。《暂行办法》的颁布,在承认将新农保与城居保整合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无需考虑城居保与职保之间以及新农保与城居保之间的衔接,明确提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进行自由衔接转换,大大简化了方案的内容与操作过程。

2.设置合理的时点作为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标准。《暂行办法》在第3条中明确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应待遇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在此,《暂行办法》以是否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在职保缴费是否满15年作为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标准是该方案的一大突破点。这主要是因为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规定以缴费年限满15年作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且职保的待遇较高。依据规定,只要满足累计缴费年限15年无论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权益,再次,考虑到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民工群体,这部分群体中的一些人在城乡频繁流动,部分人在进城务工时会选择参加职保,其后又会因为返回农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能面临养老保险关系的多次转换。而统一在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确定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将有利于简化程序,降低社会的管理成本。

3.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暂行办法》颁布以前,我国所涉及到的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往往侧重于转移衔接的条件和方法,而对转移衔接的程序缺乏较为详细的论述。《暂行办法》中的第9条按照一到四步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保转移衔接的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而在程序上保障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保的顺利衔接。

4.关于重复参保问题的处理。目前,由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存在障碍以及各制度规定的缴费时间存在差异等原因,致使许多往返城乡就业人员中出现重复参保、重复交费甚至是重复享受待遇等现象。根据2012年审计署第34号《审计结果公告》的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重复参加三类养老保险的人数高达112.42万,而重复领取养老金的则有9.27万人。基于此,《暂行办法》第7条和第8条规定: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二)《暂行办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1.转移衔接的条件不对等。《暂行办法》中的第3条明确规定:参加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若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转入职保必须达到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最低要求,而从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没有对参保缴费年限做出相应要求,这就使得从待遇较高的职保转移到待遇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对容易,而进行反方向转换时则显得比较困难,致使部分在城乡频繁流动的农民工群体由于很难达到职保缴费年限15年的要求,而被迫转入待遇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而影响农民工参加职保缴费的积极性。

2.城乡养老保险与职保的缴费年限折算政策不合理。按照《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保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在此,笔者认为,对于参保人员而言,倘若不属于对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重复缴费情况,那么此举措无疑相当于达到职保退休年龄后,他们被迫选择退保,稍微存在差别之处只是在于转换时,个人账户中的地方财政缴费补贴(30元/年)依然存在,但是,这些缴费补贴的累积数额毕竟有限。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转入时,缴费年限既不累加也不折算,实在是有失妥善与公平。其次,这在年轻人看来,一旦他们有自信参加职保满足缴费年限最低要求15年,那么他们目前参保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终将会与退保的实质并无多大差异,何况,《暂行办法》也做出规定,不能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保待遇,因此,他们会选择放弃对现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加入。这无疑不利于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尤其是年轻人群体的参保缴费的激励,也会使我们计划中的转移接续工作失去意义。

3.职保的统筹基金不转移,有失公平。按照《暂行办法》中的第6条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而并未提及将职保的统筹基金进行相应转移。对此,官方给出的解释是:

(1)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如果职保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

(2)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影响参保人个人的权益。然而,笔者认为,在职保缴费的资金筹集过程中,参保者任职单位所缴纳的20%的部分虽然是纳入统筹基金,但这与参保者的劳动却息息相关,试想如果参保者并未给企业创造相应劳动价值的话,企业何来的资金为参保者缴纳保费。但是对于部分往返城乡就业的特殊群体而言,由于在城乡频繁流动,他们很难满足职保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要求,因而,最终只能被迫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倘若依据《暂行办法》的该条做法,职保统筹基金不进行相应转移,那么对于他们而言无异于为城市待遇领取人员做贡献,而自己本身的利益却受到损害,再加上转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他们所享受的待遇相对较低,《暂行办法》的该条规定实在是有失公平。

三、关于《暂行办法》完善的建议

(一)设置合理的年限折算方案,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保的顺利衔接

针对《暂行办法》中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保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案对缴费年限进行折算,一是设置合理公式直接计算折算年限,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参照公平、合理的标准进行折算,在此,笔者建议采用职保制度最低缴费标准(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率),主要是考虑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积累额相对较低,再加上农民工群体实际工资待遇水平普遍偏低,以此作为折算标准,可以确保农民缴费积累资金在年限折算过程中的价值。具体操作思路如下: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年的缴费额分别除以统筹区对应年度职保制度最低缴费标准,最终所得到的各年限之和即为总的可折算年限。二是通过对差额补足后,可视同二者缴费年限。简单来说,按照职保缴费标准,计算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年份应缴的职保缴费额,再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抵冲职保缴费额,若存在差额,则需将其补齐,补齐之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份即可视同职保缴费年限,但不能重复计算二者交叉的年限。

(二)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统筹账户基金应按适当的比例随个人账户相应转移

第2篇:城乡居民职工养老保险范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1)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第一,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或省财政全额支付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以及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高和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第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2)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单位缴费。单位缴费按工资总额的20%进行缴纳。第二,个人缴费。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2)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第一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建立个人账户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建立个人账户第二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建立个人账户第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累计缴费年限)〕×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有平均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不同,计发月数就不同,退休年龄越大的计发月数越小,退休年龄越小的计发月数越大。第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且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月过渡性养老金。月过渡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3%

3.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单位缴费,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第二,个人缴费。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事业单位参保政策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事业单位参保政策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事业单位参保政策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综上所述,国家目前执行的几种养老保险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一致,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缴费到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都不一致,只有统一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才能使养老保险进一步推进。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存在的难点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上不一致的问题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中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虽然文件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及待遇计发作出了规定,但由于两种养老保险政策不一致,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养老金待遇的计发办法带来困难。

(1)记入个人账户政策不一致

第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计算缴费年限。第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只计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2)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不一致

第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第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为中央财政或省财政全额支付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以及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高和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除转移个人账户外还需转移资金,目前已执行顺畅,没大问题,关键问题是现在没有并轨,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不是按此执行,是按本人工资根据其工龄按比例计发。我国现在企业养老金的替代率为50%,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的替代率为80%,导致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与不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相差太大,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三、使几种养老保险关系顺利接续和转移的建议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

(1)个人账户的计入方法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

(2)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法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其参加的年限分别计算其基础养老金。第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的基础养老金,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法计算,即: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截止计算时间按个人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时间计算。由转出社保机构计算出结果后,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将计算出的基础养老金及个人账户缴费表提供给转入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构,待达到退休条件时参与计算。第二,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的基础养老金,按其政策进行计算。第三,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及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39。第四,达到退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及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第3篇:城乡居民职工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 吉林省 城镇化 社会保障 政策

城镇化过程中,居民在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出现的城乡间、区域间和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差距问题,是影响社会经济和谐发展、阻碍城镇化进程的重大问题。解决好城乡社会保障问题,是推进城镇化的发展的“稳定器”。

一、吉林省城镇化社会保障主要政策

2004年,吉林省正式启动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近年来,在推进城镇化发展方面,吉林省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社会救助政策与城乡社会福利政策为重点,积极推动完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

1、搭建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吉林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搭建城镇企业职工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吉林省出台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规定,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2014年起,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70元。目前,吉林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设为从每年100元到2000元12个档次,每百元为一档,一千元以上每五百元为一档,满60周岁居民可直接领养老金。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需要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城镇就业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政策。2014年,吉林省就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台了文件(吉政办明电〔2014〕68号),政策规定,进城落户农民可以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不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待遇。此外,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失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3、城镇养老保险“助保贷款”政策。在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吉林省在全国首创并实施助保贷款政策,采取银行贷款、政府贴息的形式,帮助下岗、失业、低保等“断保”困难群体解决养老金续保问题。政策规定,由政府担保,参保人承担一半保费,剩余部分通过银行贷款解决,退休之前产生的利息由政府贴息,退休之后贷款本金和利息从养老金中扣除。这种新型养老保险缴费模式已推广到长春、公主岭、敦化等11个市县。

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继城镇职工参保政策之后,国务院将吉林省列为全国唯一以省为单位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省份,全省51个统筹地区均出台并启动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2009年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2015年的380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万元。吉林省创建了“三账两表一社区”城镇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模式,作为“吉林模式”在全国推广。并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和“医保关系转移经办”,同时先后与海南、天津、辽宁等地区签订了异地就医合作协议。在城镇居民与职工医保的制度衔接方面也取得成效。政策规定,允许下岗失业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居民医保,符合“4050”再就业条件的,可从再就业资金中享受50元或80元不等的参保缴费补贴。长春市规定已参加居民医保且具备参加职工医保能力的,可转入职工医保,其参加居民医保每5年的缴费年限,可折算职工医保1年缴费年限。鼓励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可用个人账户余额资助其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医保。吉林省紧随北京、上海两大都市之后,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5、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吉林省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政策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民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稳定就业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同一医保险种的农民工与其他参保人员均享受同等的待遇,并且农民工待遇在三项医保险种间的可转换、不中断。目前,吉林省基本实现了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城镇职工、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已覆盖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乡全体居民。

6、失地农民和农民工低保政策。继《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44号)之后,2013年6月吉林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文件,对失地农民和农民工家庭低保政策进行了调整。政策规定,对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满足居住地县级以上政策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和农民工家庭,目前可以申请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

7、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体化政策。吉林省健全了以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为补充保险主体的“补充保障层”,对参保人员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医疗费用予以再保障;探索制定有差别、有针对性、化解灾难性风险、可解燃眉之急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具体政策和措施,拓展 “特殊保障层”。吉林省还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特药”保障机制和舒缓疗护制度,减轻了参保患者的负担,进一步拓展了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同时不断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已参保、参合的救助对象,住院医疗个人自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未参保、参合的住院救助对象,总医疗费用扣除20%后的剩余部分,按已参保、参合对象标准进行救助。

8、衔接城乡社会福利政策。统筹提高了城乡孤儿、“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户”的供养标准。2014年,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分别达到月人均372元和年人均2490元,同比分别提高10.39%和14.27%。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到年人均4200元和2800元,同比分别增长7.7%和12%。集中和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达到月人均1066元和769元,同比分别提高66元和69元。

二、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养老保险政策还存在制度方面的缺失。根据政策,全国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或转持所获资金和股票、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资产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保障对象、实施强度、缴费标准、筹资结构、统筹机制、待遇计发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实施转移接续存在一定的难度,这也是目前推进进城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面临的主要问题。此外,新农保和城居保政策对青年人吸引力不强,参保率不高,退保率高。

2、医疗保险政策尚不完善。医疗参保人群年龄结构不尽合理,从吉林省目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情况来看,50岁以上人员占参保总数的大部分,而学生比例很小。参保人员年龄结构的失衡,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待遇支付门槛过高,一些制度设计还不够合理。从吉林省内一些地区出台的文件上来看,一些地区在待遇支付上都设定了起付线和等待期,起付线的标准大都在300元以上,与参保人员对待遇支付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

3、农民工不能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目前,《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对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存在不公平问题。一般职工失业后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而对于聘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用人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只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最长不超过8个月,标准以本人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相一致。同时,先行失业保险对农民工的特殊性考虑不足,失业保险享受人群比较有限。

4、工伤待遇比较难落实。尽管2006年吉林省出台了《吉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吉劳社工字〔2006〕319号),但只有88万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而且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施工等高风险企业参保率低,一些未参保企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工伤待遇难落实。

三、江西、湖南省推进城镇化社会保障政策借鉴

江西省建立有利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积极探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险制度。努力改善农民工进城发展环境,在为农民工提供基本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方面加大改革和推进力度。大力推进高危行业、商贸旅游及餐饮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逐步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抓紧完善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实现农民工就业创业、劳动报酬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湖南省着力提高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全覆盖;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三项医保制度,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跨地区、跨城乡衔接和转移机制;完善以城乡低保、五保供养、自然灾害灾民救助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交通事故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四、吉林省推进城镇化发展的社会保障政策建议

吉林省可根据农民工的不同情况以及当地的具体情况,按照分层分类、逐步推进的原则,对有条件的地区可一步到位直接实现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接轨,一般情况下按照轻重缓急应逐步设立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目前来看,吉林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政策。

1、完善城乡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继续完善吉林省新农保、城居保和职工保的转移接续办法,探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一体化。研究建立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机制,吸引、鼓励城镇青年人和农村居民续缴养老保险费并逐步提高缴纳档次;提高农村居民缴费补贴标准和待遇水平。

2、建立完善农民工失业保险政策。逐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在现有农民工参保缴费基础上,允许农民工自愿参照城镇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方式参保缴费,其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失业后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此外,应采取积极的就业促进措施或失业援助计划,以缓解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的压力。

3、完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加快吉林省医保统筹步伐,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转移政策,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管理与服务,继续完善居民门诊统筹、付费方式改革试点和医保经办能力建设等政策。依据《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政策,出台推进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4、继续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为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管理,要制定社会保障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现有法规的立法层次和约束力,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依据,进一步建立完善信息联网管理与通信系统,规范和保障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使农民工社会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加强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着力推进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大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改革和完善公共服务的生产和供给体制,提升教育、卫生、文化等优质资源的供给能力,使包括迁移人口在内的所有城镇居民都能够享有基本的公共服务,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继续调整城市建设的思路,在城镇规划、住房建设、公共服务、社区管理上考虑进城就业农民工的需要。在重点发展中心城市的同时,提高其对周边地区的辐射能力,特别是对农村的反哺,统筹城乡发展。

【参考文献】

[1] 关于提高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8号)[Z].

[2]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4〕28号)[Z].

[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Z].

[4]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4〕68号)[Z].

[5] 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82号)[Z].

[6]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Z].

第4篇:城乡居民职工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基层队伍 必要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维护整个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经济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党和政府为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一支作风硬、技术精、素质高、专业强的经办机构队伍,是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精确管理的组织保障,是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一政府的惠民政策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保证。而强化基层人员配备,发挥村级队伍作用,则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提供了运行保障。自近几年全面贯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惠民政策以来,各级人社部门广泛宣传、务实创新、努力推进,该项工作已经取得较好的成绩,惠民政策基本实现了广覆盖。但通过近几年的摸索、运行,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层队伍的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层队伍建设的现状

(一)基层工作量大、村级工作人员少

城乡民民养老保险业务涉及政策宣传、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参保续费、信息变更、生存认证和待遇发放等环节,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基本每个村只有1名村干部兼任,而对数以千计的参保对象和村干部本身负责的其它工作,使得村干部分身乏术,很难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做好。

(二)基层经办人员老龄化

目前大部分地区的村级无专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人员,均由村干部兼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协理员。而村干部普遍年龄偏大,学历层次较低,均不能熟练操作计算机,更不能有效借助信息网络系统来服务参保对象。

二、强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层队伍建设的必要性

(一)政策宣传的需要

要使社会各界和广大参保居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一惠民政策有较深的认识和了解,宣传工作必不可少。而和城乡居民接触最多的即村级工作人员,各级部门的宣传方案能否得到落实,落实效果好坏均与村级工作人员密不可分。村级工作人员只有先吃透政策,领会政策,才能以通俗易懂、浅显易解的表达方式向参保居民正确解读相关政策。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充分调动参保居民的参保积极性,让惠民政策真正为民。

(二)日常经办服务的需要

村级应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系统,使参保人员不出村即能办理和查询各项业务。村级工作人员需准确掌握本辖区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特别是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生存情况。因大部分地区未出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抚恤政策,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如不主动申报或刻意隐瞒死亡时间,不能及时申报死亡注销的话,势必发生冒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现象,从而造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

(三)发挥村级平台作用

村级组织是现行体制下最基层的人民政权和管理、服务机构,服务好本区域内居民也是他们的工作职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续费、信息变更、生存认证和待遇发放等工作量大,兼职的村干部无法平衡村里日常工作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造成每年的续保缴费、参保登记完全依赖于在全县规定的统一时间内突击,无法达到村级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专职办理、日常工作规范化操作的制度要求。

三、强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层队伍建设的建议

(一)落实人员配备

基层人社平台是城乡居保工作的主战场,是城乡居民办理参保业务的便捷场所。基层经办人员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工作效率的高低。村级无专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人员,致使各级人社部门对村级无管理权限,村级组织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态度完全取决于乡镇政府压力和个人喜好。建议由省级统一调配三支一扶大学生或公益性岗位大学生充实到村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可以提高经办机构团队整体和成员个体素质,提升经办管理服务的档次和水平。实现县、镇、村三级经办管理服务网络。

(二)制度配套

村级平台是人社系统转变工作职能,服务民生,联系百姓的载体。为了有效保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安全有序的运行,必须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层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不断完善管理手段,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规范业务流程和经办行为。

第5篇:城乡居民职工养老保险范文

第一条为积极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甘政发〔2011〕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具有市户籍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养老金,积极引导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全市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坚持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试点阶段实行县级统筹。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筹集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试点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国家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试点县(区)对实际参保缴费人员缴费在100元至400元的城乡居民,分档次给予补贴。缴费1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5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补贴5元。对选择500元至1000元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不分缴费档次,每人每年均按25元补贴。

第七条对城乡居民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五保户,由试点县(区)政府负责为其代缴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城乡居民中的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由试点县(区)政府为其代缴不少于30元的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至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至满15年,补缴时,政府补贴由试点县(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年5元补贴,并与个人补缴年限和数额同步到位。享受政府代缴政策的参保人员补缴时,县(区)政府不再为其代缴,政府也不再为其补贴。

第三章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九条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申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续时,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及试点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街道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由村民委员会或街道社区初审参保资格,填写《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村民委员会或街道社区将参保人员登记表、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站复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站复核后上报试点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参保资格;试点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建立统一的参保档案。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一次性缴清。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收缴并存入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同时,向参保人员出据收款凭证,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和缴费明细表。

第四章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试点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居民委员会)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资助资金;省、县(区)财政补助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部分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第六章制度衔接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时,已经按照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的,且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时,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第十八条已经实行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县(区),在试点中要积极探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实施办法,实现制度并轨。

第七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试点县(区)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乡镇(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直接归集到试点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按月将收缴的基金(含本金和利息)全额上划到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省级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编办、人社、发改、财政、民政、残联、公安、人口委、农办、扶贫办、监察、国土、审计、统计等部门为成员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宣传动员和督促落实工作。试点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并由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93号)要求,试点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并报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和试点县(区)政府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同时,负责政府补贴资金和对缴费困难群体补助资金的筹集。

(二)市和试点县(区)编办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

(三)市人社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对试点县(区)的经办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试点县(区)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整合资源。在县(区)人社部门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个人缴费审核、基金归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基金收支预决算和统计报表等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站业务经办工作。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站,负责参保登记复核和个人缴费的收缴上划等工作。在村委会、社区配备专(兼)职协管员,负责参保缴费工作。人员配备由试点县(区)政府确定,业务经费列入县(区)级财政预算。

第6篇:城乡居民职工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财政对策;社会和谐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7.069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自2014年2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以来,我国加快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全面建立。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财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断完善财政责任,更好的发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实作用,促进整个社会公平、和谐、稳定的发展。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现状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异,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如:财政在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方面,主要倾向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显得相对较小。不同地区的养老保障的财政政策也是如此,地区差异化明显。

1.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支持的总体状况

据统计,2014年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8423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263万人。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7620亿元,比上年增长11.7%。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3326亿元,比上年增长177%。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25310亿元,比上年增长11.6%。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1800亿元。年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010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57万人,其中实际领取待遇人数14313万人。全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310亿元,比上年增长12.6%。基金支出1571亿元,比上年增长16.5%。结合以上统计数据和表1、图1可知:在财政支持上主要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在基金收入与支出、财政的补助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远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受益程度比较低,这是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要求的。

1.2财政支持存在明@的地区差异

由于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地区对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差异,因此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养老保障的财政支持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据相关资料显示:2015年各省(区、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在缴费档次、财政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等方面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其中有16个省份在国家设立档次基础上向上增设缴费档次、19个省份在国家补贴标准上增加缴费补贴、20个省份结合实际建立可操作的长缴多得机制、28个省份在国家70元标准上适当提高,而这些省份大都位于东部沿海或经济发达地区。究其原因,主要从以下三点具体说明:第一,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从而各地区的财政收支存在差异,这就使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缺乏经济支撑,最终将会导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存在地区差异;第二,由于各地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差异以及政府在对不同地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规模上存差异,从而使得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的财政支持也存在明显的不同;第三,由于财政补贴的激励措施规定的不同,使得在选择相同缴费档次的情况下,财政补贴的多少也存在着地区差异。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财政政策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在国家财政快速增长的情况下,财政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如:财政支持力度相对较小、支出结构不合理、中央与地方财政责任划分不合理等问题。

2.1财政支持的力度相对较小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虽然国家在财政方面给与了大力的支持,但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不能相适应,仍然较低。从表2中可以清楚看到:在2011-2014年城镇企业职工参保人数多于城乡居民参保人数的情况下,城镇企业职工的财政补助仍然多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财政补助占财政总支出也处于一个较低比重。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一判断:财政在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还有待提高。

2.2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

由于二元城乡结构的存在,而且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支出项目上财权与事权划分不明确,从而导致国家在养老保障财政支出结构上并不合理。国家的社保资金主要投向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事业中,而在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总量远低于城市。据统计,2013-2015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分别为18416.7、21752.4、25798.6亿元,而同期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分别为1453.7、1656.7、22304亿元,二者相差甚远。所以说财政在社会保障支出的结构上还存在缺陷。

2.3中央与地方财政责任划分不合理

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责任不合理。从结构上来看,中央财政卫生事业费支出比重过低,虽然近年来中央财政支出比重有所提高,但是与中央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域应承担的职能尚不相符,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从具体支出科目来看,就业与社会保障本应属于中央财政的职责,却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但在建立全面覆盖的养老保障制度过程中,仅仅依靠地方财政是远远不够的,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差别较大,从而各地补助差别也较大,这无疑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3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对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关乎国计民生,对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建成完全小康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改革的^程中应针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解决。

3.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应当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增加资金的投入,加大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确保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能够达到25%左右的目标,同时,还应完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确定合理的财政社会保障的比例。这样一来就可以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助,从而使得财政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支持力度得以提高,并不是仅仅局限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总而言之,财政支持力度应当根据当前经济的水平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予以适度增加。

3.2优化财政的支出结构

对于农村养老保障的水平严重滞后于城市,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应当合理调整现行的财政支持政策,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不断缩小城乡社会保险的差距,明确各级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责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的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改变社保财政支出的城市偏向,提高农村社会保险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在保证城镇企业职工享有合理的养老保障水平的前提下,还应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事业的支持力度。这样一来,可以更好地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也会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3.3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责任

由于各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中央与地方应当明确各自的财政支持责任。从财政支出上来看,中央财政相对于地方财政较宽裕,应当承担较大的比重,地方财政起辅助作用。对于欠发达地区,应当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比如: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并取消或放宽对落后地区提供配套资金的要求。这就要求在具体的政策实施过程中不仅要促进养老保险区域化的公平,中央财政也要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Z].人社部,2015518.

第7篇:城乡居民职工养老保险范文

参保人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缴费档次有1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等12个缴费档次,使得参保人选择缴费空间增大,既适合低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又满足高缴费愿望参保人员。财政对应12个缴费档次给予30元~120元、160元、200元补贴。这样做既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也体现了党委、政府对参保缴费工作的大力支持。缴费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增发两元以上基础养老金。建立特殊人群补贴机制,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给予全额或部分补贴。对已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在职村干部和新任职村干部,继续按照村干部缴费补贴标准参加居保。对城乡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参加居保缴费实行奖励补贴,在补贴的基础上,政府再按适当标准给予奖励补贴。试点市县根据国家扶持政策,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研究制定了一些补贴政策。例如,中卫市沙坡头区少生快富纯女户,在奖励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再奖励300元。银川市为参保居民被评为全国劳模、自治区劳模、银川市劳模的,由银川市财政分别补助每人每年960元、720元、480元。这些地方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国家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体现了各试点市县对辖内特殊参保群众的政策支持。参保者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者,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同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每年适度提高养老金标准。目前,居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从2012年1月起由以前每人每月55元调增到每人每月70元。对参保并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身故者,政府向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费840元,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一些试点市县也结合本地财政情况,适当增加了享受待遇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银川市从2012年5月起,在自治区规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为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25元,增加后每人每月发放95元。石嘴山市、中宁县从2012年7月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

工作启示

强化政府的主导地位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践经验看,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是这一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具体来讲,政府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4个:①制度的科学设计。政府一定要依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历史文化传统和城乡居民的需求来设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②财政的大力支持。基础养老金的发放、对居民缴费给予的财政补贴都需要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而且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财政支持的标准。③完善保障措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制定一系列配套措施以提供制度保障。主要的配套措施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制定、经办体制的建设、信息管理平台建设、金融网点的建设等诸多方面。④通过政府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更容易接受,更有利于新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进。当然,过多的政府干预不利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机制,更容易产生依赖性,毕竟社会保险不仅仅依靠于财政买单,应逐步发挥社会保障自身的保障功能,使其能够健康有序地良性循环下去,这样才能实现社会保险试点工作的真正目的。但在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政府的主导地位不能丢,否则很容易走上老农保的道路。高度重视制度之间的衔接与转换随着参保居民劳动关系、社会角色的变化,使得参保居民在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间、各地区间的流动成为必然,如何使参保居民在各养老保险制度间自由转移与衔接,也是个难题。在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有一些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接续处理办法,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和接续;被征地农民、老村干部、乡村医务工作者等特殊群体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是否可以得到政府补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低保、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社会优抚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等。为推进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应维护制度的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保护底层群体利益。对比而言,居民具有负担能力的,选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显然更加划算,但在同一时期的两个不同制度面前,同样是城镇居民,两个制度间的差异较大。究其原因,主要是两大制度较大的模式差异、缴费差异和待遇差异,使得参保人尤其是困难群体在不同制度间选择时,权益难以得到准确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暴露出来的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尽快研究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以及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转换制度。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和社会优抚制度不能互不关心,独立发展,应相互比较,借鉴发展,从而实现制度融合。妥善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建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这主要体现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追求的公平目标。然而在实现制度公平的同时,还要在制度的管理及运行中努力提高其效率,在缴费标准的设计以及对参保缴费给予的财政补贴方面要尽量做到设计科学。例如:按2000元档次缴费15年,缴费额达到33000元,到龄每月养老待遇为307元/月,按100元档次缴费15年,缴费额为1950元,到龄每月养老待遇为84元/月,高档次和低档次缴费额比值是17∶1,而高档次和低档次待遇额比值不到4∶1。再例如,缴费15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每月加发5元基础养老金,试想15年后,每多缴费1年,每月多发5元钱,怎能激励更多的中青年积极参保和有经济能力的人选择高标准来长时间参保缴费呢?分级负责的财政补贴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管理统一、责任共担国家政策规定,最低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责任基本明确。这也给地方政府增加社会保障投入留有余地,在国家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待遇水平,主动承担地方政府责任。相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兜底模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明确的财政分担政策更有利于政策的整体统一,更有利于培养地方的投入意识,形成中央与地方责任共担机制。积极鼓励引导年轻居民参保年轻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出于3点原因:①现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暂没有纳入到养老保险范围,年轻居民更愿意通过努力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不用参保缴费就能享受财政养老制度,而且养老保险待遇更高;②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差别较大,且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暂无有效的转移接续制度,年轻居民寄希望于参加待遇较高的社会养老保险;③长期以来,居民受现实主义思想的影响,比较注重眼前既得利益,对缴费即可以享受的医疗保险更容易接受,而对缴费几十年后才能享受到待遇的养老保险不够关注或尚存疑虑。因有以上思想存在,使得这些年轻居民不愿参保缴费,或等待观望,所以应引导年轻居民积极参保缴费,不能只寄希望于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就能解决,而是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套政策和积极参保的舆论氛围,给参保居民,尤其是年轻居民较高的心理预期。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相对较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15年,缴费3.4万,待遇是每月500元,而居民养老保险同样缴费15年,缴费3.3万,待遇每月仅为307元,每月待遇差达到193元。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的恰恰是负担能力较低的弱势群体。尽管参加同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有统一基础养老金标准,也维护了自身的制度公平,但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比,其基础养老金水平的合理性存在缺陷,这也使得居保养老待遇只能对居民养老起到一定的作用,而无法真正实现社会保险待遇的公平合理。

第8篇:城乡居民职工养老保险范文

本文所论及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前身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在诸多种类的养老保险制度中,保障水平最低的当属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次之。这两项保险制度都是我国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其目的是为了覆盖我国传统养老保险的盲区,即城镇中的未就业人口和广大的农业人口。其中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所涉人口最多,超过4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特指我国于2009年开始建立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覆盖人数最多的养老保险险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是针对具有城镇户口的非在职人员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和城居保天然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两种制度都建立了个人账户,而且其缴费及养老金发放公式也很相似。两种制度下都是年满60岁就可以开始领取养老金,跟此前的缴费记录没有直接关系。基于两种保险的诸多相似之处,很多省份自两制度建立之初就实行同样的管理标准。2014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的新闻会上公布,我国已有15个省份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将2009年新农保与2011年城居保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在全国适用。农村养老保险滞后于城市是各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普遍规律。如德国1883年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直到1957年才开始建立针对农场主的农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从城市走向农村耗时最短的日本,也用了约30年的时间。[4]我国自1986年开始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以来也主要集中保障的是城镇人口,后逐步扩展至农村。2009年开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短短5年时间,就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对打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降低人口的流动成本有着积极的意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每个被保险人建立了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社保管理机构将对这一账户记录终身。若遇到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跨地区转移等,可在迁入地申请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即使变更了保险性质,如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全额转移。可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可以减少人口、尤其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之间转移的“便携性损失”,有利于促进全国统一的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然而,就缩小城乡收入分配差距而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对其实质影响并不大,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造成的城乡收入分配不均并未解决。因为城居保并非城市养老保险的主流,不是造成城乡养老保险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在原有属于城镇人口享有的四种养老保险当中,城居保是其中保障水平最低的一种,其保障标准远低于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保障水平,也低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城镇当中除公务员、事业单位以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外的非在职人员的保险,其覆盖人口少,保障水平与新农保基本相当。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合并,并不能真正打破城乡养老保险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局面。并轨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与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的保障水平依然差距巨大,短期内也不可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并适用同一标准。因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设计,其缴费机制、保障水平差距也很大。因此,此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主要是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并不会给城乡收入分配差距带来显著影响,也不会显著提高新农保的保障水平。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对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

(一)保障主体基本不变,保障水平没有提高建立于2009年的“新农保”覆盖人群超过4亿,而2011年开始的城居保,只适用于城市当中18到60周岁的无业居民,这一群体全国仅几千万人,参保人数就更少了,因此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仍以农村人口为主,不会改变主要覆盖群体的性质。加上城镇养老保险很大程度上已经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分流,与新农保合并的城居保所涉及人员较少。如图1显示,截至2013年,全国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总人数为4.98亿人,其中城居保人数仅为2399万,约占两项保险人数总和的4.82%,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1.38亿人,其中城镇老年居民仅1000万人,约占总人数的7.25%,可见,与城居保并轨后的保险体制依然是以农村人口保障为主,并不会改变原有农村养老保险的大局。新农保和城居保是我国为了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于近几年建立的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目的是将养老保险福利惠及至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合并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本着“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着重扩大覆盖人口。我国目前养老保险覆盖总人口约7亿,其中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人口约5亿,相当于欧盟的总人口,这样庞大的保障群体在短时间内提高保障水平是很困难的。[5]以2011年新农保为例,当年参保人口年人均养老金为690元,月所得养老保险金仅为57.5元,57.5元的养老金显然只具有象征意义。2011年实施的城居保保障水平与2009年的新农保基本相当。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后,国家在原有的缴费档次上增设了1500元、2000元两个自愿选择性的缴费档次,但并未提高对两项保险的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保障人口依然必须依赖传统的储蓄、房租甚至养儿防老的道德支持。

(二)财政投入并未增加,收入差距不曾缩小我国目前的多元养老保险制度对收入分配差距造成的负面影响,不是由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造成的。须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本身就很低,真正对收入差距造成影响的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上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这几类保险的缴费和保障水平远远超过新农保,但短期看,没有并轨的可能。公务员养老保险一直处于超国民待遇,短期内没有动摇的迹象;2008年开始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也很不彻底,最终不了了之;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完整的职工缴费记录,被保险人需要缴费达到15年以上方可以享受到最终的养老保险,它每月的缴费比例为单位20%,职工8%,这一缴费金额对于没有工资收入的城乡居民而言既无法评估也难以承受。相对于一年100元起点的新农保保费而言,显然不在同一水平,新农保不但没有缴费比例的限制,甚至即使没有缴费,只要年满60周岁,也可以领取养老金。如果强行将两项保险合并,无疑会打击城镇职工的缴费积极性。可见,短期内想要通过增加缴费金额,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是不现实的。鉴于城乡居民的整体收入水平有限,必须增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以尽量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然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并未提高国家的财政补贴水平。政府补贴还是主要来自于基础养老金补贴和地方政府补贴,而这一补贴标准在制度合并前后并无实质性变化。原新农保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为每年100至500元5个档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并轨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100至2000元12个档次,虽然增加了两个缴费档次,但是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基本上没有发生变化。即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合并前后的制度均规定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然而激励的力度并不大。合并后的制度强调了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但实际上选择较高缴费标准的被保险人寥寥无几。

(三)制度监管有待完善,基金信心仍未建立2011年12月20日,中国社科院《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1》显示,“十一五”期间,我国养老保险遵缴率逐年下降,2006至2010年的遵缴率分别是90%、89.9%、89.5%、87.7%和86.5%。图2表明我国的养老保险被保险人的缴费信心在逐年下降,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是我国的养老金收益太低。目前,我国的养老金个人账户银行存款高达90%,其收益率不足2%,而2005年以来的加权通货膨胀率为2.22%,这表明我国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处于负增长状态。如果不能给养老金个人账户寻找到优质的投资渠道,个人账户的积累资金将成为养老保险金的负担,会影响养老金的可持续发展,腐蚀民众的投资信心。另一方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虽然可以节约一定的管理成本,但只是人员上的简单缩减,养老保险的管理和运作方式并无变化,没有制度上的新突破。原新农保基金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加以监督,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在行政村范围内公布每年的参保人员数据及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城居保建立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县为单位进行管理。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监管基本延续了原有城居保的监管模式,仍是以县为单位,逐步提高统筹层次。考虑到我国的农村参保人过于分散的现实状况,基层农村依然离不开村委会和农保经办机构处理一村一寨的参保人员的具体数据和缴费及发放情况。可见,并轨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是将原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基金合并管理,依然是县级管理,依然要依赖基层组织,并无任何制度上的新突破。

三、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入水平的几点建议

(一)增加涉农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过去30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资本与生产要素的回报逐年上升,但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却逐年下降,由1998年的45.6%下降到2007年的39.2%,低于同期发达国家甚至中等收入国家比重。以2007年为例。依图3所示,2007年我国劳动报酬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不但低于英(54.5%)、美(55.81%)、德(48.8%)等发达国家,也低于俄罗斯(44.55%)、巴西(40.91%)这样的中等收入国家。我国一直有计划经济的传统,政府主导着社会财富的分配流向,养老保险领域亦不例外。所以在涉及养老保险的二次分配环节,政府有责任加大对低收入群体基础养老金的财政投入。这也是新农保的优势所在。2009年开始建设的新农保制度与老农保相比,对收入分配最大的政策优惠是强调了政府补贴,即政府参与了其中的财政收人再分配。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是30元每人每年,对缴费较多的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如山东省对缴费超过500元的补贴60元。然而这一标准仍然太低,按照一个被保险人从16周岁开始缴费计算,到60岁开始领取保险金,共缴费45年,不考虑利息的情况下国家总共补贴1350元,除以退休后发放月份139个月,每个月的政府补贴仅为9.71元,再考虑到物价和通胀因素,购买力实际上达不到9.71元,被保险人还要经过种种程序,冻结自己的部分财产,更加降低了补贴的吸引力。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农民的缴费积极性不高,绝大多数人都是选择了最低档的缴费标准,即使是有经济能力的人也没有多在养老金领域投资的愿望。在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农村养老保险自建立之初就与城镇合并进行,不会形成不同层次养老保险待遇差异过大的情形。与部分城乡养老保险分而治之的国家相比,我国在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财政补贴,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2012年我国在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财政投入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13%,远远落后于多数发达国家。主要的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于农民个人缴费,并轨后的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来源依然是以个人缴费为主,体现不出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帮扶。为均衡社会收入再分配,发达国家对涉农人口的养老保险金补助比例非常高,甚至成为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如德国农村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补贴比例高达70%,法国为60%,日本为43%并在逐年上涨。[7]

(二)完善基金监管以树立公众缴费信心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养老金的投资往往没有民间资本那么自由,尤其在我国养老金的统筹层次较低的情况下,想获得高额的回报就更难。目前,我国的养老金未能指数化,其增长机制未能充分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呈下降的趋势,这更加腐蚀了公众的缴费信心。[8]养老金的缴纳形成了个人账户,理论上类似于存款,然而养老金的投资是长期且固定的,除非死亡或退休等重大事项发生,被保险人对于个人资金不能完全自由支配,这比普通的投资多了一层时间成本。因此,养老金的增值利息必须远远高于银行利率甚至民间易得的其他投资收益,如余额宝等。如果养老金收益率太低,被保险人没有把钱放到养老账户的必要,他们可以自己投资、自己收益,在资金应用方面也多了一层灵活性。而且,目前养老金的管理远未达到银联、余额宝等理财产品的方便程度,缴纳和领取养老金要花费相当的时间成本,被保险人往往需要到指定地点排队缴纳和领取,这些都大大降低了养老金的吸金能力。但养老金数目巨大,其投资具有民间资本不可比拟的资金优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仅新农保基金结余达2302亿元,与城居保合并后的资金优势将更加明显,这样的资本规模是其他民间资本不可企及的。[9]但是由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管理机构庞杂,限制了基金的规模效应。笔者以为,可以学习智利关于养老金监管的经验,即将养老保险金的投资从政府职能中剥离出来,在全国成立多家竞争性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公司,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将养老保险金缴纳到哪一个具体的公司。在多个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形成充分的竞争,政府只监督基金公司的运作,并承担养老保险基金公司可能破产的风险。这样就在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领域形成了充分竞争,相比如今县级多头管理更能够发挥养老保险基金的规模优势。在加强养老保险金监管的同时,应对保险基金实行指数化,提高农民对于基金的保值增值的信心。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不应简单只确定一个固定数目,应充分考虑到物价及通货膨胀因素,实行指数化,每年重新评估一个合理的养老金数额,随物价和通货膨胀逐年上涨,以吸纳更多的资金到养老保险领域来。

(三)完善缴费激励机制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的是自愿参保原则,能否充分调动被保险人的缴费积极性是其成败的关键。此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只是相应调整了缴费档次,但并未改变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缴费激励模式。现在的激励模式虽然数据上呈现为多缴多补,但实际上是补贴累退制,从性价比上考虑,会促使被保险人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2011年暑期,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王翠琴深入湖北省宜都市等地对当地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进行专题调查研究。结果发现,农民选择的新农保档次与其家庭收入之间不成正比,累退制的多缴多补政策不能激发农民的缴费积极性。如图4所示,93.18%的农民选择了最低档次100元的标准缴费,其余档次200、400、600至900元的缴费比例分别是3.13%、1%、0.55%和2.14%,可见民众的缴费欲望并未充分调动起来,即使是有缴费能力的人也选择了较低档次的缴费标准。[10]因此,我国应加强政府的调节作用,完善养老保险的缴费激励机制,均衡财政投入,增加补贴,从根本上增加养老金的吸引力。同时,制度激励应该考虑到不同年龄段的不同心态。根据现行保险政策,缴费15年并满60周岁后,每月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但是对于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则没有体现出相应的年限激励机制。这使得年龄小于45周岁的人没有强烈的缴费意愿,因为只要在60周岁之前完成15年的缴费记录即可,35周岁以下的年轻人参保积极性更低。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针对年满16周岁的人设立的,这实质上造成了被保险个体一半以上的涉保期间游离于养老保险缴费机制以外。笔者以为,在进一步的制度完善过程中,应加强对于缴费年限的激励机制,根据不同的缴费年限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将养老金发放梯度化,以鼓励符合条件的中青年参与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来。

四、结语

第9篇:城乡居民职工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不足;对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不足

(一)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

在新形势下,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日渐加快。但在多方面因素影响下,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主动性并不高。究其原因,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并不到位,部分农民对这方面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尤其是对享受的优惠和到龄后待遇等方面缺乏正确的认识。二是由于长期受到传统思想观念影响,一贯以子女为其养老送终为传统,而不注重自身积累。三是部分农民特别是年纪轻的居民更加注重眼前利益,对未来的风险认识不足,对养老保险需求并不迫切,导致城乡居民参保率较低。

(二)城居保与企业保制度衔接不畅

随着城乡居民流动的日益频繁,外出务工的人员参加企业保和离职后返乡务农的现象在所难免,然而两种保险制度的经办机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不尽相同,使其相互之间转移缺乏可行的实施原则。

(三)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难度较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但由于目前村集体创收能力极为有限,尤其是某些贫困村,更是根本没有所谓的集体补助,这些都使得集体补助成为空话,使得城乡居保的基金来源仅限于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对于那些以农业经营为主的农村居民来说,增收困难,在缴费方面有着较大的压力,使其参保的程度也不高,就是参保了的也是按最低标准缴费。另一方面,目前基金为县级统筹,在资金运营政策方面有严格的限定,只能通过银行存款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投资渠道单一,增值极为有限,从长远来看将影响到基金的支付能力,从而导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四)养老保险制度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存在较多问题,尤其是基金的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缺乏科学的规范细则,导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管理等方面不合理,影响了其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在基层的乡镇政府,从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均为兼职人员,不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个别地方还存在违规操作现象,出现一系列问题,比如,直接收取保费,私自挪用、滥用资金,政府补贴形式化,影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地顺利实施。

二、解决对策

(一)强化农民参保意识

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做好宣传工作至关重要,要利用多样化的宣传形式,比如电视广告、广播、短信,确保农村地区居民全方位正确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系列惠农政策,逐渐强化他们的参保意识,有效转变传统观念,积极、主动参与到投保中,促使村民更好地了解这一制度。经办部门也要多下村入户向当地村民讲解参保相关政策等,发放宣传资料,使其全方位正确认识参保,消除他们心中的疑问,大力营造良好的参保环境氛围,潜移默化地强化农村居民参保意识。

(二)完善养老保险衔接机制

若想保证城居保与企业保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制定相应衔接政策是必要条件。具体而言,政府应根据两种制度之间存在的不同,制定出相应的年限折算和保费补差办法。目前的规定是,只有企业保转入城居保的,参加企业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城居保的缴费年限。这样对城居保对象有失公平,虽然存在城居保十几年的缴费额可能还不足企业保一年的缴费额的现象,但也可探索缴费年限的互认制度。即城居保参保对象可依个人经济能力,按其在城居保的参保年份,按企业保各当年的缴费标准进行补缴差额后,对缴费年限给予认可;不补缴的,则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予折算缴费年限。只有在城居保与企业保衔接时妥善处理两种制度之间的缴费金额差和年限的认可,才能更为有效地推进衔接工作的顺畅实施,为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三)注重保险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充足的资金,必须做好资金筹集工作,确保其更顺畅地实施。目前为基金县级统辞。我国要根据资金筹集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由县级统筹向全国统筹过渡,构建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全国养老基金进行统一化管理,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部门多方面职能,将资金筹集工作落到实处,借助养老基金管理法规,科学约束政府行为,规范使用养老保险基金。我国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出台相关的政策,科学权衡资金筹集方面的收益、风险,科学选择资金筹集途径,不断拓展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增值渠道,探索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入市操作管控与投资运作模式,参考社保基金入市经验做法,加快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的开展有充足的资金。

(四)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城乡居民缴费激励机制

我国要全方位客观分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出台相关的政策,优化完善对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养老保险主体的“权、责、利”,科学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在此基础上,我国要明确基层政府部门在这方面的职责,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构建服务型政府,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全方位系统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科学开展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工作。农村基层政府部门要构建科学的监督机制,借助全新的监督渠道,比如,上下级监督、社会大众监督,加大监督力度,随时“检举、控告”违纪行为,避免滥用资金等现象频繁出现,科学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此外,我国要优化已构建的城乡居民缴费保障机制,科学减少对1500元、2000元缴费档次补贴,避免城乡养老金存在较大差距,合理拉大15年缴费年限以上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或增加对缴费超过15年的对象进行每增加一年缴费增加一定养老金来鼓励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尤其是农村居民。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新形势下,我国必须全方位正确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城居保与企业保制度衔接不畅,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难度较大等,采用多样化方法,强化农民参保意识,优化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拓展资金筹集渠道,优化城乡居民缴费激励机制等。以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我国统筹城乡发展步伐。

参考文献:

[1]李春根,包叠.新形势下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路径初探[J].社会保障研究,2013,03: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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