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计价规范》下的总承包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与支付)

2024-03-06 22:35: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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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工程总承包模式是一种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境外工程中受到业主青睐的基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高度集成化交付模式。随着我国建筑业改革,尤其是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后,国家层面及各地政府均在积极推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从而推进我国工程总承包进入规范化阶段。

此次《2022版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也意味了工程总承包领域的“三驾马车”即将配套完成,对于推动以及规范我国工程总承包项目具有明显的积极作用。

一、《计价规范》与《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在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与支付方面的异同

(一)明确合同解除后结算与支付的一般规则

由于《合同示范文本》是模板类的总承包合同,更注重合同的整体框架,对于合同解除的结算与支付,散落于第十六条合同解除以及第十七条不可抗力。本次《计价规范》的推出,就是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计价行为,因此将各种合同的解除情形总结到同一章节当中并提出合同解除后结算与支付的一般规定,不仅有了土壤,也有了必要。

一般规定中,除了明确清点与结算的各项工作,8.1.2条款也明确发承包双方不能一致做好清点工作的,任一方均应 做好单方清点工作,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 留取证据材料

(二)范围基本一致

《计价规范》与《合同示范文本》中对于合同解除的情形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原则性的协商解除合同的条款“8.2.1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终止结算并支付结算价款”,并明确对协商解除合同后的清点与结算产生争议,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三)内容更加细化

《计价规范》与《合同示范文本》中对于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支付的具体款项大体保持一致,主要包括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运至现场的材料以及设备款项、违约金、损失与索赔、承包人的撤离费用等几个部分。

《计价规范》中将勘察设计等总承包的其他工作与工程合同价款区分开,更符合我国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实际情况。在我国较为成熟的施工总承包领域,总价合同中途解除,目前的主流观点是按已完工部分工程款比例折算。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基本上是套用施工总承包的观念,是将设计费、采购费、施工价款等分别列明折算后累加。因此,将较为成熟的工程款部分单列,有助于减少争议金额,促进项目的结算与支付。

《合同示范文本》中对于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是通过合同中“商定或确定”条款进行确定的,其中3.6.1条款约定“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 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但未明确协商或确定实际工作对应合同价款的具体依据以及标准。《计价规范》中规定结算应包括“已完成的里程碑节点及相邻里程碑节点之间的工程合同价款”,则明确除有清晰量价的按月计量付款方式外,应以里程碑节点作为合同中途解除后工程价款的主要确认方式。

二、以里程碑节点作为工程价款主要确认方式的原因

(一)肯定依合同价款确认合同解除后结算与支付的主流观点

《计价规范》中规定以里程碑节点作为工程价款主要确认方式,首先肯定了合同解除后结算与支付应参照原合同约定价格的主流观点。最高院在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回复:“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两种折价补偿方式,一是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考虑到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有的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往往把 工程价款压得很低,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还按照第一方案折价补偿,将会造成 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二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种折价补偿的方式不仅符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而且还可以节省鉴定费用,提高诉讼效率。因此,通过对以上两种折价补偿方案的比较,根据我国建筑行业的现状,衡平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二)不能简单按照原合同拆分并按照已完成工程价款占总价款的比例进行结算的原因

1. 拆分并按比例计算在技术上存在障碍

工程总承包合同基于其高度融合性,在真正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中,设计、采购、施工的价款实际上难以区分。因为对于承包人来讲,项目总体是赚钱的即可,在谈判中可能就设计等部分的价格作出让步,也就是说虽然工程总价是确定的,但其中各个部分的价格与实际并不完全相符。

而且由于总承包人负责设计工作,因此在工程完工前,设计图实际上是不确定的,因此总的施工量和采购量也随之无法确定。总的施工量无法确定,也就无法确认相对应的价格,比例系数也就无从说起。

2.拆分计价违背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基本特性

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基本特性是要求设计与施工高度融合,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工程总承包合同发包人的目的是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工程,其与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根本区别在于,施工总承包的要求是按照图纸进行施工,而工程总承包则不同。有人也称EPC为“交钥匙工程”,即承包人建造工厂或其他工程项目,一旦设计与建造工程完成,包括设备安装、试车及初步操作顺利运转后,即将该工厂或项目所有权和管理权的“钥匙”依合同完整地“交”给发包人,由发包人开始经营。

因此,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在工程完工并验收之前,发包人可能根本无从判断承包人是否合理的履行了合同义务。比如发包人要求建造一座芯片厂,最终目的生产出5nm的芯片,承包人虽然画了设计图并提交给了发包人,也在按图施工,但有可能最终只能生产出7nm的芯片,甚至无法正常生产,而这个结果在施工过程中是无法判断的,只有工程结束之后验收时才能发现。

基于上述差异,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途解约时,对已履行部分的判断及处理原则将出现巨大的差异。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强制性规范等判断是否符合标准的。但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已完成的工程质量是否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可能是无法判断的。因此,在中途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若仅由权威鉴定机构出具同一取费标准,分别计算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再根据二者比值求出相应系数,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乘以该系数确定最终已完工程的工程结算款,笔者认为违背了工程总承包以最终结果为导向的基本特性,发包人想来也是不会愿意支付的。

(三)以里程碑节点作为工程价款的主要确认方式

1.里程碑节点付款方式及其缺点

里程碑付款是指在进度计划的关键路径上设置一定数量的里程碑,以完成里程碑为依据,作为合同分段计划目标和其中付款的时间控制点。这种支付方式适用于工程节点比较明确的项目。对于承包人来说,里程碑付款方式不能按工程的实际完成进度回收款项,支付时间不固定。但是对发包人而言,却可有效控制承包人保质保量地按照合同约定的里程碑逐步完成项目。

2.里程碑方式是权衡利弊后的选择

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总承包人已经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再按照不能按工程的实际完成进度回收款项的里程碑付款方式进行结算,是否真的完全偏向发包人而毫无可取之处?

笔者认为主要应当从三个方面去理解:一,《计价规范》中规定“ 已完成的里程碑节点及 相邻里程碑节点之间的工程合同价款以及按工程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 材料和设备的价款”,一定程度上考虑了里程碑付款方式与工程实际进度的差距;二,基于上文所述,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合同中途解除,发包人对于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质量无法简单判断,也承担了部分风险;三,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里程碑节点,是发承包双方基于双方对项目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中重要的节点等项目内容的理解,共同商议确定的。

因此,以里程碑节点及相邻里程碑节点之间的工程合同价款作为总承包合同解除后工程款项结算与支付的主要确认方式,是平衡了发承包双方风险,尊重双方订立合同时真实的意思表示的选择。

三、里程碑支付条款的注意事项

合同付款条件属于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核心条款,该条款的设置和履行是发承包双方中重点关注的内容,且在里程碑节点也将作为合同解除后工程款项结算与支付重要依据的情况下,更值得总承包人注意,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一)里程碑付款节点的设置应当合理,尽量争取对己方有利的节点和对应的付款比例

通常来说,发包人可以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在招标文件及其他采购类文件中附上其设置好的里程碑,有些可能还附有对应的付款比例。从发包人的立场出发,会要求在某个里程碑节点中涵盖尽可能多的工作内容,而分配尽可能少的付款比例,这样可以拖延项目进度款的支付,并且严格控制工程的工期进度。但从承包人的角度出发,则应当尽可能划分多个里程碑,并且争取尽量将付款集中在项目的前期,以便其回收项目资金。

在这一核心条款中,发承包双方是处于对立地位的。虽然实践中对于付款比例是否能够协商、协商的难度等问题承包人是几乎没有话语权的。但是仍建议承包人还是应在招投标、合同签订的前期以及合同履行中把握所有可能的机会,坚持“划分宜细不宜粗、前大后小的基本原则”与发包人就里程碑付款进行沟通,争取对己方有利的约定或对不合理的里程碑进行调整。

(二)承包人应加强对里程碑的把控,按照约定严格履行相应义务

发包人对于里程碑完成的审批非常严格,如果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里程碑项下所有的工作,则无法获得该项下所有的合同价款,这是无须质疑的。因此,承包人应加强对里程碑的把控,对于加强把控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在合同签订的前期,尽可能对里程碑约定事项进行细化分解,对于里程碑项下所包含的工作内容约定准确、完整,合同款项的支付条件也应当尽量明确;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逐步完成里程碑的所有事项,并取得完成后对应的文件资料,以便于作为向发包人申请付款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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