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暖与用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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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7月8日市
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
日起施行。
市 长 马 懿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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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热与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热源单
位、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与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
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热与用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规范
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的
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
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
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工业和信息
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
生产监督、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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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
小、能耗低、运行安全的供热设施和供热方式。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
培训工作。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供热基础设施。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供用热、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
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
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 建设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应当与住宅保持安全距离,
降低噪音,减少环境干扰。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需要实行城市供热的,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住宅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分户控制的要求,并按照
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预留分户计量设施的安装位置。
既有住宅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分户控制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或者由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协商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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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供热区域内无供热系统的既有建筑需要并入城市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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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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