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年度案例集成201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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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刑事辩护36年。
【观点摘要】该案起诉的罪名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认罪,法院认为被告人系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签订合同仅作为一种骗术和犯罪工具,而且签订的合同是虚假合同,应当以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20)鄂1223民初53号刑事判决书2.案由:合同诈骗罪【基本案情】2014年以来,被告人曾某华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伪造某工程公司从某建设公司承包某高速公路施工合同书、中标通知书、从“某集团广宇分公司”承包某机场扩建项目土石方施工合同等相关文书,吸引他人前来订立工程转包合同,伙同被告人姜某海骗取他人交纳的保证金,被告人李某友与曾某华、姜某海订立转包合同并被骗去财物后,明知该工程系虚假的,仍然将工程转包给他人,以收取保证金的方式骗取财物。具体如下:1.2014年7月,被告人李某友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姜某海、曾某华,二人称通过关系从“某建设公司”争取到了“某高速公路TK65-TK71合同段”工程项目,欲将工程转包给李某友,2015年8月12日,曾某华与李某友签订了《公路工程施工cheng'b合同书》,约定工期以2015年11月20日至2018年3月20日。2017年6月,李某友在约定的开工时间已到而工程的不能开工的情况下,认识了被害人雷来高,对其称自己手里有其高速公路某造接线的工程项目。如采雷某高想合作,需向其交纳保证金,雷某高到某工程公司找到美来海和背某华,求证公司是否与车某友签订了某高速公路苏连接线项目的工程合同时,两人均称该项目真实可靠,已与李某友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并向雷装高提供了“某建设公司”给某工程公司的《中标通知书》和某工程公司与李某友的某工程公司签订的《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欺骗雷某高,取得雷某高的信任。雷某高于2017年8月26日与李某友签订了某高速公路某连接线项目的《合作协议书》,2017年9月12日李某友以需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雷某高100万元。2017年11月,李某友、曾某华、姜某海以英机场土方项目马上要开工为由,骗取雷某高等人去搞某机场的土方项目,双方订立了《某机场改建项目土石方联合施工协议书》骗取雷某高、龚某芳等人保证金100万元。2018年4月17日,雷某高等人到曾某华、姜某海设立的“山坡机场建设项目部”询问某连接线项目的真实性时,曾某华、姜某海还声称项目真实可靠,可以马上开工,并要雷某高等人向账上存款让“某建设公司”来验资,李某友以在武汉找好了投资公司来存款为由,骗取雷某高、龚某芳、揭某明、谢某平保证金150万元。2.2017年年底,刘某卫通过雷某高认识被告人姜某海,欲找姜某海承包土方工程,姜某海对刘某卫讲某机场这个项目是真实的,并同曾某华等人伪造开工仪式,刘某卫信以为真,签订了《某机场改扩建土石方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曾某华、刘某卫分别代表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上签了字,姜某海以需交纳保证金为由,于2018年1月两次共骗取刘某卫50万元,后因工程开不了工,姜某海被迫退还刘某卫8万元。3.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友又以同样的方法与黄某林签订“某高速公路支线TX65-TK71合同段”的《合作协议书》,协议规定:某建设公司将某高速公路支线TK65-TK71段路基工程约壹亿元工程量承包给黄某林施工。李某友以收取路基履约金的名义,先后于2018年1月16日、2月15日共计骗取黄某林人民币60万元。4.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李某友与万某胜、刘某卫签订“某高速公路支线ITK65-TK71电力安装工程”《地力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并以需收履约金为由,骗取万某胜、刘某卫30万元。万某胜、刘某卫发现被骗后,du次找李某友退钱,并扬言要去报案,李某友于2019年3月25日退还了115万元。5.2018年上半年,刘某兵通过他人认识了被告人李某友,李某友称其手中有某高速公路崇阳连接线项目,并向其出示“某建设公司”下达的某连接线的相关红头文件及某工程公司和某建设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刘某兵信以为真,同年7月2日,就与李某友签订了某两进公路嘉通段支线T65-T71标段《公路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当日,李某友以需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刘某兵人民币50万元,事后当刘某兵向曾某华询问项目的真实性时,曾某华说项目是真的,并在曾某华的保证下,刘某兵又付给了李某友10万元保证金。李某友将其中的40万元还了雷某高、龚某芳,余款20万元自己花销。李某友将骗来的钱款用来偿还部分债务,并分给曾某华、姜某海等人各数十万元。2019年6月24日、2019年7月5日,李某友、姜某海到崇阳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曾某华向雷某高等人退赃183万元。【案件焦点】李某友、曾某华、姜某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法院裁判要旨】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友、曾某华、姜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欠妥。第一笔事实被告人李某友、曾某华是主犯,被告人姜某海是从犯;第二笔事实姜某海是主犯,曾某华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第三笔、第四笔、第五笔事实李某是主犯,曾某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对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予以从轻处罚;对部分是主犯、部分是从犯的按照量刑规范化计算其刑期,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华、姜某海犯罪均年满六十五周岁,系老年人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由于一直隐瞒其知道曾某华承包的工程项目是假的这一关键事实,自首不成立,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海退赔雷某高等人190万元并获得谅解,第三人王某偿还刘某兵9万元并书面提出自愿全额偿还刘某兵,系部分退赃,对被告人李某友、曾某华、姜某海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曾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三、被告人姜某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四、被告人李某友、曾某华、姜某海共同违法所得477万元,责令退赔雷某高、龚某芳、谢某平、揭某明300万元(曾某华已退赔雷某高、龚某芳190万元),退赔刘某兵42万元(第三人王某已退赔9万元并提交书面材料自愿全额退赔),退赔黄某林60万元,退赔万某胜、刘某兵15万元,退赔刘某兵60万元。【法官后语】该案是一起团伙犯罪案件,被告人曾某华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2014年至2019年,采取注册公司、租赁办公场所、雇佣公司员工的方法,谎称其公司已中标某些特大工程项目,引诱他人前来分包工程项目并准许承包者转包,以现场考察、召开现场会议、签订承包合同和建设项目部等手段骗取承包者或者伙同承包者骗取下一级承包者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该案起诉的罪名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认罪,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华等人系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签订合同仅作为一种骗术和犯罪工具,而且签订的合同是虚假合同,应当以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在侦查、起诉初期方向有误,未挖出团伙中的类案、窝案,因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案件办理亦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所以值得引起重视。编写人: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吴毅来源:《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20)》:李某友等合同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