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拍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2024-03-19 04:06: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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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卖合同 注意事项

对于喜欢收藏的朋友来说,想必时经常参加拍卖会的,而拍卖会上拍卖的藏品一般都不是拍卖行所有的,而是收藏家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的。那么委托拍卖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一、委托拍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1)委托人在订立委托拍卖合同时,必须全面了解拍卖人是否具备从事拍卖业务的资格,即了解拍卖人是否是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2)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3)委托人在订立委托拍卖合同时,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此外,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5)委托拍卖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而且必须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二、委托拍卖合同应载明的事项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拍卖合同要载明的内容包括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拍卖行纪人的权利有哪些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的留置权,民法典未作规定。因此,它应该算一个新规定。

委托拍卖合同的注意事项的信息,由上可知,委托拍卖合同的注意事项有拍卖人是否具备从事拍卖业务的资格、拍卖标的的明确性、委托拍卖合同的书面性等。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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