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网络合同格式条款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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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罗列三个因网络合同格式条款产生纠纷的案例,在介绍基本案情概况后在此基础上结合法院判决提炼出法律焦点问题为下一步的写作提供铺垫。
第一章 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介绍及判决结果
(一)刘某诉天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1、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在 2012 年 8 月 16 日在被告天成公司所经营的网站商城下通过注册成为该网站的用户,其中注册协议第 10 条规定:消费者一旦注册成本商城用户后,本商城内所有货物信息均不在构成网络购物合同的要约,而只是一种要约邀请,用户最终的下单行为构成网络购物合同的要约,网站的发货行为及发货通知构成对用户下单的承诺,此时双方合同才算成立。不久之后原告刘某在商城里购买一台海尔 32 英寸电冰箱。原告在被告的商城订购的电冰箱下单成功后,收到被告网站商城的电子邮件一封,内容为:感谢您本次的电冰箱下单行为,我们将诚挚为你服务。本次订单的价格为 6800 元,产品为海尔 32 英寸电冰箱,产品收货人为刘某,货物将以快递的方式送货上门。2012 年 10 月 15 日,被告天成公司网站商城再次向原告刘某发送一封电子邮件称:在此十分抱歉,由于商品暂时缺货,导致无法满足原告刘某的本次订单需要,不能作出发货与发货通知的承诺,双方的购物合同未成立,因此将原告刘某所支付的款项 6800 元全额退回。
原告刘某认为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理应自订单作出之后就已然成立,而不是应当按注册协议的规定要等到被告作出发货行为以及通知后才成立,而且被告对该特殊规定也没有进行应有的提醒注意义务,因此该注册协议规定不能视为合同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原告刘某将被告天成公司起诉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原订单并且交付订单所购的海尔 32 寸电冰箱的合同规定责任。而被告认为既然原告已经注册成为了商城会员,那么就视为对该协议的同意,故理应受到该条款的约束,自己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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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的争议焦点
虽然以上三个案例的具体法律事实并不相同,但其具有相同的法律关系。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网络合同中网络经营者常常利用注册协议、服务条款或协议、管理规则等格式条款来规制同消费者签订的网络合同,而且它们的存在确实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双方网络合同的快速成立。不过这些格式条款都是由网络合同经营者一方单方面制定的,排除了消费者的协商,因此难免不会产生网络合同经营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制定一些有利于自身的条款,并且这些格式条款具有隐蔽性,消费者一般都不会去仔细阅读与理解此类格式条款,即便是认真阅读了也认为该条款规定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是为了眼前的利益去快速点击同意接受此类格式条款的规制来达成合同的成立,这些为日后消费者发现利益受损发产生合同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重重的伏笔,所以对于此类格式条款的审查必须慎之又慎。网络经营者制定的注册协议服务条款或协议、管理规则是否已经订入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的解释该遵循什么解释原则?该格式条款成为合同组成部分后是否合法有效?这些都是分析三个案例需要解决的问题。故而笔者认为这些案例的争议焦点如下:
(一)格式条款是否订入网络合同之中?
(二)格式条款订入网络合同后该如何解释?
(三)格式条款订入网络合同后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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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案件的法理分析
一、网络合同格式条款的订入
对于本案中的网络经营者制定的注册协议服务条款或协议、管理规则是否已经订入成为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也是首先要解决的事情,否则一个格式条款连合同内容都不是的话,那么何谈对其的解释以及是否具有效力呢?不过在进行分析之前,对格式条款的一般理论是有必要去了解的。
(一) 格式条款的定义
纵观世界各国的关于格式条款的立法,我们可以发现各国之间的定义不但各不相同,甚至连名称也是不一样的。比如法国法称之为‘’附合条款”,附合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条款。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德国法称之为‘’一般条款或者一般交易条款”,一般交易条款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将来多次反复订立合同之用而事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之时将所有合同条款提供给相对人。不管该条款是否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还是被直接引入合同文本,也不管其采用形式、书写方式及其范围如何,都是一般交易条款。”而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之为”定型化契约”,定型化契约是指企业经营者为用于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契约而自己单方提前制定的条款。而在我国称为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格式条款的特征
格式条款不同于我们常知的一般合同条款,这是因为它具有以下独有的特征:
所谓预先拟定性指格式条款提供者事先就已经拟定好的,不再是传统条款那般需要经过双方之间的协商而拟定,体现了制定者单方的意志性,不再是双方意志共同所达成的产物。
1、预先拟定性
所谓预先拟定性是指格式条款提供者事先就已经拟定好的,不再是传统条款那般需要经过双方之间的协商而拟定,体现了制定者单方的意志性,不再是双方意志共同所达成的产物。
2、重复使用性
所谓重复使用性是指格式条款所制定出来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不断地重复适用,而不是像一般合同条款那样仅仅是为了适用一次或几次罢了,是针对某一交易领域下交易行为的普遍使用。
3、对象的不确定性
所谓对象的不确定性是指格式条款适用范围对象的广泛性,故而其不同于普通合同条款一般只局限与特定的对象来适用,而是针对不特定的多人或第三人来适用。所谓不可协商性是指格式条款是由合同提供方单方以及预先拟定好的,合同相对方对格式条款只有作出接受或者表示拒绝的权利,不享有协商改变的权利,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只能去接受或拒绝别人的意志产物。也即所谓“要么接受,
要么走开”,表现出很强的附从性。因此格式条款的不可协商性特征也被称为附从性特征,同时这也是格式条款特征中最为重要的核心特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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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格式条款已经成功订入了网络合同之中,接下来便要进行对于第二个法律争议焦点的分析了。根据“格式条款之解释优先于该条款之有效性的审查”的原则,再考虑其是否有效之前应当对该项条款进行解释。基于网络合同格式条款的作为格式条款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于它的解释不仅适用一般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而且还适用于法律对格式条款作出的特殊解释规则。那么接下来便对其一般解释规制和特殊解释规制进行一一的介绍:
(一)网络合同格式条款解释的一般规则
一般解释原则是基于合同法对所有合同条款都适用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最为普通,最为常见的解释,其含义就是指根据网络合同格式条款的文字所描述的含义来对格式条款的进行解释。对于此类解释,文字的含义就是网络合同格式条款当事人所追求的意识表示所在。但是对于此类解释,我们也不能只仅仅局限在其文字所描述的含义中,而且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况去具体的理解,不然便会容易造成对格式条款效力判定的造成偏颇,造成法律上的错误。
2、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的含义就是指根据合同设立的目的来对网络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当发生对合同的解释有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统一结论的时候,这时就应该采用最符合合同目的解释来作出决断,这样才最能体现当事人设立的目的,也是最为公平正义的体现。
3、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的含义就是指对网络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放置到整个合同之中来理解。对于网络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绝不能只单独片面地去看待,而是要把它放入到整个合同之中去与其他条款互相联系的看待,这样才能看出当事人设立格式条款在合同中所要表达的真正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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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案例研究的结论以及建议 ........................24
一、案例研究的结论 .....................24
(一)网络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的不足 ............................24
(二)网络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的不足 ................................25
二、案例研究的建议 .....................26
(一)网络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26
(二)网络合同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27
第三章 案例研究的结论以及建议
一、案例研究的结论
通过对网络合同格式条款纠纷三个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研究来看,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格式条款在网络实践生活中时常被滥用,成为制定者一方谋取利益的手段,严重地侵害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引起了众多的纠纷。所以规制网络合同格式条款,减少网络纠纷的发生,对网络合同相对方的权益的保护以及维护网络交易的安全实现是现今格式条款研究最值得研究与完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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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进入网络时代的我们必然造就了一个快节奏、快捷化的当今社会,网络合同格式条款便是以其自身所具有的便捷、快速、节约成本特点完美符合了当今快速的经济发展节奏,成为当代社会一种不可或缺的网络交易方式必选内容,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促进作用,极大地带动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同时由于对网络格式条款规制的不完善,导致网络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对格式条款的滥加适用,严重侵害了网络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以网络为背景下的网络合同格式条款的特殊性使得格式条款在这里的适用产生的问题更为突出明显。因此为了有效保护网络合同格式条款相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交易的安全,对网络格式条款的完善规制是首当其冲的,必须去进行研究的。鉴于此,本文在具体阐述了本问题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等基础上以三个典型的网络合同格式条款纠纷案例为出发点,总结出了详细的争议焦点,并且在对争议焦点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后,得出了现今我国网络格式条款在立法与司法上规制的不足之处的结论,并以此引发思考,针对格式条款在我国实践运用的所存在的立法与司法上规制不足的问题上提出了切实相关的完善建议,以期待能为我国网络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制度构建上尽上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