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到底指的是什么

2024-04-07 04:40: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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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并非法律用语,而是民间对于格式合同中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条款作出的形象称呼。

“霸王”一词,在我国传统语境中历来还是相对正面的,代表着实力的强大,并且,霸王条款合同的拟定方往往也是有着强大实力的,霸王的行为往往也是蛮横的,譬如项羽当年听到下面人讽刺他“沐猴而冠”就把那位谋士用大锅煮死了。

能力越大,责任越大,霸王条款源自格式条款,而格式条款起先是为了便利合同的签署和执行,由主导方先行拟定成为固定格式的合同,针对不同对象做出基本一致的格式条款作为合同的主要内容,它的存在有其必要性。设想,在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如果和每个投保人都共同商议保险合同内容,其过程耗费巨大是保险公司无法承受的,这也将降低合同签署的成功率。

但是随着格式合同的普及,主导一方开始利用自身的优势,将合同的格式条款向自身利益倾斜,甚至产生损害对方满足己方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这种条款及涉及现象非常广泛,广义的霸王条款存在于各个领域,譬如我们常被要求写的毫无前提的“一切后果自负”。

通常意义上,法律里讲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合同中产生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在实践中,一般发生在经济领域,属于经济活动、市场行为领域的不公平合同条款,而这种现象又主要发生在生活消费领域,产生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这种条款既可以是正式的纸质或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导一方明确表示的规则、前提、要求等,例如,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厢设置最低消费”等。

我们以合同为分析的出发点,来概括一下“霸王条款”到底指的是什么。其实也比较简单:在格式合同中,由经营方或生产方单方面主导制定的用来逃避法律责任或减免自身义务的明显不公平合同条款,也可以称作不公平格式条款。

这种条款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显失公平。存在于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规定了合同双方不公平不对等的权利和义务,用以巩固主导方的优势。比如酒店规定就餐期间食客一切损失店方概不负责等。第二,合同另一方被规定更多的责任和更少的权利。就格式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而言,往往遭遇更多的义务负担,而合法权利则被减少甚至剥夺。比如信用卡的下发,如不及时注销则视为使用并需要缴纳年费。第三,内容含糊,最终解释权由主导方享有。尤其在消费领域,消费者面对经营者天花乱坠的讲解被忽悠的晕头转向,一旦消费完成便发现并非经营者描述的那样,而经营者一句“我方拥有最终解释权”便免除了其责任和义务。第四,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经营者或生产者,为逃避法律监管,往往会以“意思自治”为由来降低自己的责任或义务成本,对法律要求的义务打折扣甚至不履行。比如公司在劳动协议中列明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医保(或员工主动放弃)等条款。第五,强制交易。这种强制行为往往是附加条件,附加条件又是必备条款,以此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负担。比如规定捆绑销售等。凡是存在以上特征的,都可以称作“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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