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利弊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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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唐莉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劳务合同本质上是基于劳务关系,为明确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双方权利义务而签订的协议。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关系,不选择签订劳动合同而选择签订劳务合同。但仅仅是协议本身并不能完全规避劳动关系,如何正确使用,需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区别。
01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区别
基础法律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人身隶属性和不平等性,适用的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特殊法律规定。
劳务合同一般指的是雇佣合同,双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适用的是《民法典》等一般性法律规定。
合同标的不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合同,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员工为目的;
劳务合同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服务的合同,以提供劳务方的劳务成果为合同标的。
权利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
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内部成员。
救济途径不同
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程序,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02劳务合同能否替代劳动合同而免除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如果劳务合同具备上述因素,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务合同可以替代劳动合同,从而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将得不到支持。
03劳务合同能否约定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实践中有很多企业混用。
比如在劳务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条款、自然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并且约定罚款等体现人身隶属性的条款,这种情形很容易被认定为劳动合同,从而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
04劳务合同常见适用情形
第一,个人向劳务用工单位提供临时性劳务
劳务内容具有临时性,短期性,劳务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可以不构成劳动关系,比如:暑假工,短期实习人员等。
第二,个人与个人之间
自然人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个人与个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第三,退休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
劳动者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不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则可以与其签订劳务协议,与之形成劳务关系。
|唐莉 律师
湖南大学法学硕士,长沙市岳麓区及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仲裁员。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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