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博士可以签劳动合同(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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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要说明的是,大学在校生满足一定条件后是可以签署劳动合同的,但是要在学生毕业之后,户口从学校集体户中转出,才能符合办理我国城镇职工社保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以为其缴纳社保。
高校集体户口并不符合办理我国城镇职工社保的条件,所以即便用人单位拿着在校生的相关资料去社保局,也会被告知无法办理的。除非是较为特殊的情况,该学生没有将户口迁入同一城市的高校集体户,才有可能突破这一限制。
2。题主签署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以后,如果过了半年要离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就可以在一个月后离职,不需要支付任何违约金。
3。不会的,犀哥身边大把工作几年后又去上研究生或者博士生的,清北的都有。
还想这里强调一下,在校大学生是可以签署正式劳动合同的,网上很多人说不可以其实是错误的。
网上很多人甚至这里面还有律师都在讲,在校大学生无法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只能签实习协议。原因是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
然后还会拿出法律依据:1995年的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第12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怎么说呢,用这条依据我认为有点断章取义了。《意见》的十二条已经把前提做了预设,就是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的勤工俭学。
既然是勤工俭学,当然就不可能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签署劳动合同。
但实践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虽然绝大多数的在校生都是以社会实践或者实习的方式在校外做一些勤工俭学。但其实也有很多大学在校生利用大四课业负担较轻,写论文的时间非常灵活的特点,按照正常的劳动时间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并且用人单位也是按照正常员工的方式对其进行用工管理,按月发放劳动报酬。
这几个条件一旦具备,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客观情况来看,都已经视为学生具备了劳动主体的资格,与用人单位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
犀哥之所以这么确认,是因为已经有无数的法院判例正式了以上的说法。比如北京三中院的案号为(2015)三中民终字第07387号的判决书就明确对大学在校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进行了认定:
“李楠在进入安X公司工作时已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仅适用于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另外一个判例更是进一步证明了学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观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学生身份并不当然成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障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京高法发(2014)220号)规定“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本案中,王江平虽系在校学生,但有求职就业的愿望,并实际入职,其入职目的已经并非实习及勤工助学,用人单位亦按正常员工的方式对其进行用工管理,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故王江平与用人单位之间均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应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而非实习关系。”
因此负责地说,在校大学生是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签署劳动合同的。在校生只能算是实习或者劳务关系的观点是片面的。
不过,犀哥要在这里特别说明的是,大学在校生即使建立了正式劳动关系,99%的情况下却无法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原因是我国高校在新生入学时按规定会要求学生将户口转入学校的集体户口名下。新生凭入学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等资料办理入户手续,拥有了高校所在地的集体户口。
高校集体户口并不符合办理我国城镇职工社保的条件,所以即便用人单位拿着在校生的相关资料去社保局,也会被告知无法办理的。除非是较为特殊的情况,该学生没有将户口迁入同一城市的高校集体户,才有可能突破这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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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哥:辟谣!在校大学生可以签署正式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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