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生产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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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附件 】中产品。为了维护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签订合同如下并共同遵守:
1.加工程序及质量控制
1.1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资料,包括包装加工,制造工艺,原材料信息等真实有效,乙方应按照良好生产方法及严格遵照双方同意的对于规格、配方、制造工艺及质量控制标准等事项的书面要求,进行加工生产、质量控制、储存和发运(仅发运至 )。若乙方隐瞒信息,一经查实,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责任和损失.经甲乙双方或争议解决机构核实后, 乙方需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甲乙双方或争议解决机构判定的赔偿金额打入甲方指定账户。
1.2乙方应主动向甲方至少每年一次提供配套工厂的相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经甲方对配套工厂的质量体系评估认可后,将该工厂作为加工基地,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的产品技术文件。甲方有权在乙方生产附件中列明审核乙方的生产现场及现场调阅与乙方提供给甲方之合同产品相关的一切记录。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其不定期的现场审核及资料调查要求。
1.3按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质量验收标准(以下简称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1.4 乙方应于每次交货时按成品批号提供由双方协定的产品包装检验报告,包括质量验收标准中要求的包装标示等内容。
2.采购
2.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加工的产品包括:【附件 】中的所有产品
甲方规定产品的规格及要求,并以质量验收标准书面形式随书面订单通知乙方.乙方应提供与合同及订单要求一致的产品.书面订单的内容可包括规格、数量、金额、交货地点、交货期限,包装方式等,并由乙方对订单内容书面确认。
2.2乙方应负责采购根据本合同为甲方做产品加工所需的一切物料,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已自行采购品除外),乙方对自行采购的原材料的品质负责,同时负责提供外箱封箱带。,甲方有权抽样检验。
2.2.1甲方按照订单要求,以预估损耗量,向乙方提供。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在加工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提供的瑕疵包装数量超过预估损耗量,导致交货数量不足时,乙方需及时向甲方报告,在清点统计规格数量后,乙方向甲方申请退还.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将不良包材退还甲方指定地点(由此产生的额外退货运费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将同等规格数量的包装材料补足给乙方。
2.2.2由甲方提供的所有原物料,甲方应对其质量负责并承担因其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所有责任和损失;乙方应在收到原物料10个日历日内对甲方提供的原物料的质量是否符合生产加工要求进行确认,超过10个日历日后甲方没有收到乙方的质量反馈,即默认为甲方的原物料的质量为乙方所接受。乙方签收确认后,因保管、加工原因造成原物料损失的,若因此使成品质量达不到本合约第一部分1.4条标准的,乙方对其中不能达到本合约第一部分1.4条标准的部分承担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按照订单的产品单价加上甲方的瓶子价格,在甲方应付给乙方的加工款中扣除。
2.3乙方负责原材料的检验及信息留存,甲方有权取样及检验。
甲乙双方应在出现质量问题后三个工作日内共同调查核实情况,给出解决方案。
3.加工及发货
3.1 双方协定的加工及交货条款
3.1.1 交货周期: 订单经双方确认后,天内交货。
3.1.2包装方式: 按甲方质量部出具的质量验收标准
3.1.3交货地点: 按甲方于订单中书面确认的地点,乙方负责卸货到指定位置。
3.1.4交货数量: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订单要求分批送货,并确保送货时的成品有效期在个月以上。交货数量允许在订单量的正负%范围内。每批送货需提供箱支给甲方质量部用于检测。最小交货数量支。
3.1.5 最小起定量:,乙方根据甲方订单要求可以分次生产,每次最小生产批量为支。
3.1.6 合同价格:,含税,含送货至交货地点的运费。规格如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3.1.7 检验报告: 乙方交货时应出具相应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及相应批号产品的生产制成文件。
3.1.8 称重记录:乙方需在每箱产品的外箱唛头中标注准确重量,确保箱内产品不会缺失。
3.2 乙方应按照由乙方确认的甲方书面订单来安排采购和发货等事宜。乙方应把甲方所需的发运单证和每批产品的生产记录,每批产品的乙方检验报告随货提供,提前一天将发运单证通知甲方采购部, 在交货同时提交给甲方。
3.3甲方在实际收到产品后个工作日内开始检验,若发现质量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甲方应在发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该事实及其详细描述书面通知乙方,并提出处理要求。乙方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联系,经双方确认,确属质量/数量问题的,乙方同意予以解决,并做书面回复。如果个工作日内乙方不书面回复,则判定所交付产品应视为不符合合同规定。乙方应个工作日内纠正甲方所提出的产品质量的瑕疵,并交付完全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成品。乙方对有效期内发生的并经查实为生产商责任的质量及法规问题负责。
3.4乙方保证交付产品质量完全符合质量验收标准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若部份不符而此部份所遭受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3.5订单货物验收应以该订单交货之时,双方签字同意的最新一版的质量验收标准为准。
4.开具发票及付款
4.1加工总金额(含增值税)应由双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由双方书面订单决定,它包括乙方的加工费、材料的成本、和运输费,及税收加利润。
4.2在分批生产交货情况下,如甲方订单中要求乙方最后一批交货时间在订单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则订单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预付订单总值的10%给乙方指定账户, 如甲方订单中要求乙方最后一批交货时间在订单签订之日后三个月外,则订单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预付订单总值的30%给乙方指定账户。订单总值的剩余部分在签订合同,乙方将所有货物交货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验收合格,且乙方出具等额商业发票之后的个工作日内付给乙方指定账户。
4.3 如因乙方迟延出具上述发票的,甲方有权相应迟延支付合同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4.3 乙方选择以汇款方式收取运费,乙方提供的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乙方对提供的上述账户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上述帐户汇款即为履行了付款义务,付款日为汇出日。
5.所有权及损失风险
5.1所有产品在交付前的损失或损坏风险应由乙方承担,直至乙方发运给甲方,由甲方指定仓库签收后风险转移。
6.期限
6.1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年。此合同经双方签署后即日生效。
7.保密资料
7.1甲方和乙方承诺对对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及文件都要保密,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在本合同期间或其后任何时候都不可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允许此等资料泄露给任何第三者,除非得到对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7.2甲方委托乙方采购、加工的产品,其所涉的技术标准、产品配方等归属于甲方,乙方应按照双方所签订的保密合同的要求使用该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规定透露该信息。
7.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甲方产品配方透露至第三方,或将其配方加工成产品提供给其它的客户,除非经甲方书面许可,否则需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7.4本部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解除/届满/终止/而失效。
8.商标,包装及贮存
8.1所有产品都应以“”商标包装。甲方需提供商标使用授权书给乙方。
8.2产品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的阴凉,通风和干燥场所,不得与有异味的货物混存,防止日晒雨淋,应远离热源和污物。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成品有个月的免费仓储期,超过期限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确认后乙方按元/天/平方的仓储费标准向甲方收取相应的仓储费。因订单量较大,或因乙方的原因加工期超出个月的,免仓期顺延。
9.质检
9.1对于产品的检验
按照产品标准:质量验收标准。由乙方自行采购的原物料,由乙方负责检验,由此引发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由甲方采购并提供给乙方的原物料,在交付乙方前,由甲方负责检验,在交付乙方后,由乙方负责保证一切原物料的质量及承担相应的由于保管加工不当造成的损失。
9.2对于产品灌装、包装
按照乙方自定标准检验。鉴于容器为乙方自行采购,故乙方负责检验,由此引发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由此造成的一切对于甲方原物料或成品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投诉
10.1凡与产品有关的消费者、客户或政府代理人投诉、要求、索赔或诉讼的事件,应由甲方解决。但若因为质量方面的投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积极配合进行调查分析,并在十个日历日内提供书面报告。由于乙方提供的产品的投诉导致的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11. 责任免除与违约责任
11.1如果由于地震、旱灾、水灾、台风或其它天灾,或由于罢工、劳动争议、战争、自然行为、政府行为、运输事故或双方无法控制的其它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本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履行,本合同双方应通过协商,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免除本合同中的部分责任,或延迟履行本合同,视不可抗力对于本合同的影响而定。如果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11.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乙方交货每迟延一日,甲方有权按延迟部分产品总价款的5‰计算迟延履行金。经甲乙双方确认后, 在货款中扣除。如乙方违约达【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作为损害赔偿;
11.3 甲方在付款条件成熟时,应当按约定支付加工费,无故拖延的,按照迟延履行总价款的5‰支付迟延履行金。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由乙方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甲方需在 收到发票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迟延履行金。
12.其他
12.1本合同的利益和责任将适用于本合同的继任者,并对其构成约束力。
12.2本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可将本合同转让或转移给他人。
12.3一切口头合同、承诺、改动、免除或变更本合同中的条款、规定、义务和条件,只有经过书面确认才对本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
12.4本合同下给出的一切通知,可以由专人递交(带有签字收据),或用挂号信或传真发给有关一方当时的注册办事处。如果是由专人递交,应被视为在递交当日送达;如果以信件方式寄出,应被视为于寄出后七天送达;如果以传真发出,则应被视为在发出后二十四小时送达。只要载有该通知的信件或传真以适当的方式递交、寄出或发出,则应足以证实其送达。
12.5本合同在 签订,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违约,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6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三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并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及按照中国法律解释。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