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法律主体 动物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2024-04-12 20:32: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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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法律主体

我们反复说,法律关系就是人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权利义务关系的背后则是人跟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身份关系。例如物权一词,它并不是指人和物之间的关系,依然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参见《五大财富权之物权——到底是人对物的权利还是人对人的权利》)。那么,人和动物之间,尤其是人和宠物(又称伴侣动物)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吗?

人和动物(自然)和谐相处,本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基本追求。虐待动物是不言自明的“丧良心”的行为,甚至屠夫职业也因为杀生而受到一定的否定性评价。但虐待动物这种事,很少出现需要法律干预,尤其是刑法干预的场景,只是停留在道德评判的范畴。这大概是因为虐待动物总是发生在个体化、私下化的场景中。即便是道德评判,中国人也不像西方那样,要基于细致的逻辑分析,动用哲学伦理学分析,搞出反人类中心论,进而搞出“动物福利”、“动物权利”等一整套理论。中国人直接凭本心就能判断虐待动物是一种恶行。“动物福利”、“动物权利”等理论,反而会让人感觉不接地气。

中国互联网日渐发达之后,多次发生在网络上传播虐猫、虐狗视频的事件。这些事件引发公众极大愤慨,甚至呼吁动用刑法予以惩处。另外,有关禁食狗肉的争议性话题几乎年年在网上发生,甚至延伸到线下的实际行动。因为城市居民之间因饲养宠物(主要是犬类)而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相关行政管理法规已经在多个城市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出台。至此,法律已不得不开始直面猫权与狗权的问题。

一提到猫权、狗权,无论是行文逻辑,还是心理逻辑,马上就会想到人和动物应该是一种什么关系。人和动物是平等的吗?动物只是一种财产吗?动物应当拥有健康生活、心理愉悦的权利吗?对动物福利的关心是否体现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这些问题一上来,只怕辩论个几天几夜也讲不清楚。

不仅是价值观层面讲不清楚,一些基础的逻辑定义也讲不清楚。例如,有了猫权、狗权,是否还要有“虫权”?香港《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中的“动物”为“任何哺乳动物、鸟雀、爬虫、两栖动物、鱼类或任何其他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物,不论属野生或驯养者”。这里,动物的定义就包括了昆虫和无脊椎动物。其理念是,一个公民不能欺负一只狗,同样也不应恶意地残害一只虫子。2021年8月,香港一名博士对几只蜗牛撒盐,致蜗牛脱水而死,该蜗牛也非特定野生保护动物。但香港警方援引《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拘捕了该博士,引发重大争议。这就是有名的香港蜗牛事件。

把动物权利的概念扩展到法律领域,之所以会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出现重大问题,是因为至少到目前为止,法律还一直被认为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行为规范。在伦理和道德层面提出生命权平等、动物权利、动物福利等等概念,没有原则问题。但在法律层面,目前仍然只能坚持人和动物之间没有法律关系,而只能是人和人之间因为动物这个客体而导致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

一旦明确动物问题也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很多法律层面的问题就很容易得到答案了。

第一个问题,动物的定义是什么?世界动物保护协会把动物分为六类: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虽然我不太认同该协会的动物福利等观念,但这种接地气的分类方式对于后续的立法很值得参考。

例如我国在1988年就立法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这是站在人与人之间共享生物资源的角度来说明为什么要保护野生动物。同样,伴侣动物之所以更重要,显然也是因为对伴侣动物的处置涉及到对人类感情的特别保护。

第二个问题,人吃动物怎么说?这个问题分两方面,一是人和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二是人和人之间的感情关系。食用动物是一种客观的需求,而这类动物的饲养、屠宰、销售等等,又是一个基础的经济产业门类。在这个产业中,比如瘦肉精养猪、卖死猪肉、冷链运输、活禽出售、禁止个人屠宰等等,显然是法律要管的问题。

这种经济问题也涉及到感情问题。孟子提出:“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由此看来,动物的饲养、屠宰、销售过程中,也会出现是否伤害人类感情的问题。残忍饲养食用动物,不是人伤害了动物,而是人伤害了人。但在人要吃饭这个问题上,毕竟还是经济优先感情靠后。如果西方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非得给猪圈安装空调,再进而搞出一些限制进出口之类的事,恐怕就是在借动物福利之名,行经济竞争之实了。

对于伴侣动物的食用,主要涉及人的感情问题。食犬之人的行为对于某些爱犬之人所造成的巨大情感伤害,可能无异于人相食。但如果立法禁止食犬,则增加了食犬之人的法律义务,涉及对食犬之人的权利限制。按照《什么是权利与义务——以自由平等为法律的第一公理》一文中的说法,权利是第一位的,而设置义务则是为了解决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冲突,是一种不得已的限制。

在当前社会发展阶段,应当承认爱犬之人与食犬之人都有各自相应之权利,且价值位阶相等(不同权利有价值位阶高低之分,例如生命权高于隐私权即为其例。“爱犬人感情不受伤害权”与“食犬自由权”的价值位阶是否相等可能在不同人之间有极大争议。本文暂取相等说)。在此情况下,应当是两类人士各退一步。例如直接食用他人家养宠物,则应当考虑精神损害赔偿。再例如,政府举办的狗肉节之类,则应当限于饲养类肉食品种。宠物品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被食用(类似于军队受困时杀马而食的情况除外)。至于爱犬人士针对食犬人士的种种激烈行为,也显属错误。

第三个问题,立法的方向是什么?首推是城市宠物饲养方面的立法,如养犬办证、遛狗拴绳之类。目前,以大中城市的地方性法规为主,已有10余年的立法史了,但问题极大。一是立法出发点仅为加强政府行政管理,属于应对城市养宠人群与城市其他居民之间纠纷日渐增多的应激式、被动式立法。二是立法技术极为粗糙。比如上海、长沙、青岛均简单规定“每户限养一条”,宁波则规定“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再比如,多地立法均设有“不得虐待犬只”条款,但与该条款相关的执法、司法条款却均为空缺。那这样的条款只能是无法落地的空转条款。只有暂不理“生命权平等”之类说法,回到人与人的关系,加以认真深入的技术性研究,才能取得不错效果。例如各地立法中均规定除公共文化教育等场所禁止携犬进入外,一般场所的管理者一方面拥有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犬只禁入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负有必须设置明显禁入标识的义务。

其次是有些具有现实急迫需求的方面反而立法跟进不足。一直以来有人在呼吁刑法中设置虐待动物罪,或者出台专门的反虐待动物法等等。有关狗肉节的争议也网上被屡屡爆炒。但像在网上传播虐待动物图片和视频的行为,现实中已多次发生,对普通人情感伤害极大,却又无法可依。再比如,宠物的销售、医疗、收容等等,已经是一个巨大的产业,经济利益巨大,其中藏污纳垢之处,恐怕并不少见。如果为了经济利益,宠物行业的从业人员发生了虐待动物行为,以及出现假医劣药、伪劣宠物食品等问题,从其危害性来看,已然属于一部分人对另一部人的犯罪了。这一方面的立法以及执法跟进,显然要比简单的一句禁止虐待动物要重要得多。

总之,现实的法律世界依然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世界。对于猫权、狗权问题,支持派与反对派应该都是少数,中间派才是目前的多数。对于支持派而言,如果不坚持法律管人不管物的原则,一味主张生命权平等、动物福利等观点,则很可能让中间派也转为反对派,反而不利于猫权、狗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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