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权判决双方互付返还义务【精选】

2023-04-06 17:46: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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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双方都要残值法院怎么判

我国法院对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况下,明确双方均有恢复原状的义务。但合同在判决解除时,法院应该坚持不告不理原则,只判处解除合同,还是应该适当使用职权主义判决合同双方相互返还义务?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裁判观点: 双务合同解除时,人民法院负有一定的释明义务,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确认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处理,九民纪要第36条规定了合同无效时人民法院的释明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被告主张继续履行、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继续履行而被告主张解除合同,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当适度采取职权主义,向当事人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解除合同,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提出同时履行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解除的,除了要在“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对于合同双方在解除合同时,原则上在判处解除合同时,应当同时判决双方相互返还。但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两种情况均应写进判决中。

例外情况一般只会发生在被告身上,被告在一审中制定策略时,应当聘请律师对案件具体分析,制定正确的诉讼策略。若有把握涉案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或者约定解除,可以提出合同不应解除的抗辩;若涉案合同大概率会被法院判决解除,应放弃合同不应解除的抗辩,选择同时履行抗辩权进行抗辩,请求法院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判决原告返还被告相应的货物或者货款。避免本诉之后,被告还要另行起诉原告履行返还义务。否则被告不但被本诉拖累,浪费更多精力和时间,还要再另外进行诉讼,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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