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地回收方案 关于回收国有林场被占林地政策解答

2024-04-27 13:23: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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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地回收方案

关于回收国有林场被占林地政策解答

一、回收国有被侵占林地的政策依据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8〕19号)文件要求,全区从2018年起开展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

二、国有林场的土地来源凭证

答:我县国有林场的土地来源,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文件精神,成立由县人民委员会(即现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区公所和公社四级组成的山权地界统一区划委员会,在与有关社队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山权地界统一区划走界说明,对在“四固定”中未明确土地权属的荒山荒地进行山权地界统一区划,与相邻村队签订《山权地界统一区划协议书》或者其他形式的《协议书》并根据统一区划达成的场村土地分界线,由自治区荒地测绘局或者桂南林业局绘制《造林规划图》、《林班图》、《造林施工图》等,在图文两方面对国有林场的具体位置加以明确。因此,《土地改革法》是进行山权地界统一区划的法律依据,《走界说明》、《山权地界统一区划协议书》或者《协议书》和《造林规划图》、《林班图》、《造林施工图》等,以及国有林场成立后的各个时期林场与周边村屯社队达成的协议,共同构成国有林场土地来源的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书》、走界说明和《造林规划图》、《林版图》、《造林施工图》等,作为确定国有林场土地权属的直接凭证。

三、山地林权证的法律效力

答:林场的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颁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森林、林木的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山界林权证》是林权地权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四、综合整治重点整治那些行为

答:重点整治以下行为:(一)侵占国有林场林地修建建筑物的;(二)侵占国有林场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三)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进行植树种果的;(四)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进行葬坟的。

五、关于群众对连续经营二十年以上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答: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26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该条规定仅适用农村集体组织之间,而不适用于国有土地。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六、回收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的方式

答:一是清理回收方式。在侵占的国有林场林地种植农作物的,当年收获后依法回收经营或清理农作物后收回。

二是林地租赁方式。在侵占国有林场林地种植林木和果树的,国有林场与侵占人签订协议,将被侵占的林地租赁给侵占者经营,国有林场收取租金,林木采伐后或果树经营一定期限后回收国有林场经营。

三是以砍促收方式。通过严格控制办理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上林木采伐许可证,促使侵占者与国有林场签订归还林地协议后,国有林场再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后国有林场收回林地经营。

四是合作经营方式。在侵占国有林场林地种植林木和果树的,国有林场与侵占者合作经营,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国有林场通过固定收益或林木分成获取收益。

五是收购林木方式。在侵占国有林场林地种植林木的,通过林木资产评估,国有林场作价收购侵占者种植的林木,将林地收回给林场经营。

六是依法回收方式。由森林公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情节轻重依法查处,追究侵占者行政或刑事责任,将林地收回国有林场经营;或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侵占者停止侵占行为,赔偿损失,国有林场收回林地经营。

七、不配合回收的后果

答:(一)侵占国有林场林地修建建筑物、开展项目建设、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倾倒垃圾,以及向国有林场林地排放废弃物等侵占和破坏国有林场林地的行为。对该类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侵占国有林场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且已改变林地性质的行为。经反复教育仍拒不将所侵占林地归还给国有林场的,要严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侵占的林地由国有林场收回经营。

(三)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进行植树种果等生产的行为。经反复教育仍拒绝归还所侵占国有林场林地的,依法追究侵占人的法律责任。

(四)擅自在与国有林场存在权属争议或边界不明晰的国有林场林地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改变林地性质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限期组织调处,确定国有林场林地的四至界线,核发或变更林地权属证书。对擅自在与国有林场存在权属争议或边界不明晰的国有林场林地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改变林地性质的,各级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森林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查处。

(五)侵占国有林场林地用作葬坟的和新占的,经反复教育仍拒不将所侵占林地归还给国有林场的,要严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侵占的林地由国有林场收回经营。

八、插花地的指正问题

答:插花地是指两个区之间(因地界互相穿插或分割而形成的零星分布的土地。)没有明确归属的区域,由村民小组与林场进行协商。

九、救济途径

答:对林业“三定”时期已核发林权证,但在之后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国有林场与当地村屯(生产队)另行签订协议,进行林地互换或退地给当地村屯(生产队)的,原发证机关要按法定程序对原已核发林权证进行更正,重新核发或变更林地权属证书。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发错证或重复发证导致国有林场林地被侵占或存在权属争议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查清原因,尊重历史事实,结合集体林地林权证发放查缺补漏工作及时纠正完善,重新核发或变更林地权属证书。

扶绥县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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