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中包括

2024-05-07 21:54: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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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的类型

在笔者之前发表的一文中,曾对合同的无效情形进行了归纳分析。

详见文:《民法典》| 关于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归纳与分析

根据多数观点,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涉及的为实体问题,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则认为是程序问题。

合同成立并不必然生效,但合同的生效必然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一、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要经邀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邀约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483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实践性合同以外,对于一般的诺成合同,若无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即生效。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是我国现行法上几种典型的实践合同。

二、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关于合同成立未生效,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法律规定必须经相关部门或机构批准才生效,例如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或者对外投资,一般均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否则,即便国有企业对外签订了该类合同,也因没有报批而不生效。

二是当事人约定附条件或期限生效,民法的核心是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对合同内容、生效或解除的约定均无限制。

但是,《民法典》第159条规定: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三、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九民纪要》第37条:

无效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

合同无效自始无效,且不受法律保护。而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因此,依法成立的合同,即便尚未生效,依然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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