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监理批复表范文(水利工程监理批复意见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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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水利工程监理批复意见范文
关 键 词:资料整理; 整编成卷
Abstract: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file management of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project, and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files in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the author, combining with the experience of archives organiza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in recent years, discusses the compilation, archiving and organiza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archives.
Key words: data compilation; organization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一、工程档案资料整理的内涵
水利工程档案资料是水利工程在前期准备、实施阶段、法人验收及政府验收等各阶段中形成的一套较为全面、规范、完整的文件材料。从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生产准备、施工、到竣工投产等形成资料的主要过程,经常以相关文件、图表、计算材料、声像图片等不同形式组成资料,并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按给定的目录整编成案卷。二、工程档案资料整编的内容
㈠、编写依据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附件3中所列的文件资料名称,并根据目前实施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中相关条款、《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中规定工程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和应准备的备查资料清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附录E中承包人用表、监理机构用表名称,结合近几年承接的水利工程档案整编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归类整理编写的。
㈡、整编内容
1、施工准备卷
⑴ 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合同项目开工令
⑵ 设计部门或项目法人编写的技术要求文件材料
⑶ 图纸会审纪要、技术交底书面材料
⑷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进度计划)及审批意见
⑸ 现场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报审文件及附件
⑹ 施工设备进场报验单
⑺ 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进场报验单、质量评定及试验报告
⑻ 施工定位(水准点、导线点、基准点、控制点)测量、复核记录
⑼ 施工放样记录及施工测量成果报验
⑽ 质量监督单位工程项目划分确认通知
⑾ 质量监督计划书
2、施工进度卷
⑴ 各分部工程开工通知及开工申请
⑵ 各月施工月报合订(施工期间)
⑶ 延长工期申报及批准意见
3、质量评定卷
⑴ 工程项目划分表
⑵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⑶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
⑷ 一分部“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附:各单元工程(或工序)施工质量评定表、)
⑸ 二分部“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附: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工序质量评定表、混凝土浇筑开仓报审表)
⑹ 三分部……四分部……
4、质量检测、检验卷
A施工质量自检部分
⑴ 桩基工程质量自检记录
⑵ 混凝土工程质量自检记录
⑶ 浆砌石、干砌石质量自检记录
⑷ 土方(砂砾料)填筑压实质量自检记录
B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复检部分
⑴ 水泥、钢筋质量复检试验报告
⑵ 砂子、石子、块石(料)质量复检试验报告
⑶ 橡胶止水带质量复检试验报告
⑷ 钢丝网、土工布、土工膜、土工格室等质量复检试验报告
C砂浆、混凝土配比及试块试验报告
⑴ 各种强度(标号)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
⑵ 各种强度(标号)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
⑶ 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⑷ 混凝土试块压强度试验报告
⑸ 设计防渗混凝土抗渗试块试验报告
⑹ 设计抗冻混凝土抗冻试块试验报告
D其它质量检测
⑴ 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对工程现场压实土方、混凝土建筑物、基桩整体完整性、基桩压强、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焊接探伤等检测(试验)报告
⑵ 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实物质量的检测(试验)报告
E购进物资质量证明资料
⑴ 建筑原材(钢筋、水泥、木材)厂家质量证明资料
⑵ 各种管材厂家质量证明资料
⑶ 金属结构、机泵设备、构配件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厂方设备质量测试、参建相关单位质量验收记录
⑷ 电气设施及配件厂家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设施质量测试、验收记录
⑸ 橡胶止水带及其它橡胶(塑料)制品合格证、质检证明;混凝土外加剂厂家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质检证明
⑹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以上“38条至41条”产品现场质量核验证明及相关资料
⑺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材料代用核定审批手续;材料代用技术说明、质量检测证明
5、工程设计变更卷
⑴ 施工单位对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图纸
⑵ 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对工程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设计部门变更文件、资料、图纸
⑶ 建设单位对变更造价的批复文件
⑷ 施工单位对合同新增项目申请、报告及建设单位批复
6、综合卷
⑴ 监理通知、指令、指示、批复等文件材料
⑵ 建设单位通知、指示、批复、核定文件及相关资料
⑶ 质量监督机构通知、批准、核定文件材料
⑷ 设计部门的答复、批复及相关资料
⑸ 上级部门(建设单位上级)的指示、通知、批复文件材料
⑹ 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处理意见、决定及相关质量检验记录、报告及相关资料
7、法人验收卷
⑴、分各部工程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
⑵、各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⑶、单位工程验收申请及批复文件
⑷、工程档案审核或验收结论
⑸、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及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
⑹、工程移交手续(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
8、竣工图册
9、施工日志册
10、工程造价卷
六、结束语
水利工程档案资料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完整、成套、系统的工程档案资料真实记录和准确反映了项目建设过程和竣工时的实际情况,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是工程建设的凭证性和基础性文件,是工程建设永久保存的法律性依据。
参考文献: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文印发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第2篇:水利工程监理批复意见范文
《移民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对移民搬迁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可以在某阶段进行,如规划设计阶段、实施阶段和后期扶持阶段等,本文对在受委托后如何开展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监督评估工作进行初步探讨。
1成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现场工作机构及人员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受委托后,首先要组建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明确机构负责人,以及各专业组人员组成。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组织形式可以依据项目特点、委托方委托的具体工作任务以及监督评估单位的自身情况而确定监督评估组织形式。一般常用的组织形式有直线制、职能制、直线职能制、矩阵制等。确立了组织形式后,要配备监督评估技术人员并明确职责分工。
2编写监督评估规划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监督评估规划是监督评估单位受委托后编制的指导项目监督评估组织全面开展监督评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2.1 监督评估规划的作用
一是指导移民项目监督评估组织全面开展监督评估工作;二是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对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三是项目法人或委托方确认监督评估单位是否全面、认真履行移民监督评估合同的主要依据;四是监督评估单位重要的存档资料。
2.2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监督评估规划编制要求
(1)监督评估规划的基本构成应力求统一;(2)监督评估规划的具体内容应有针对性;(3)监督评估规划编制应规范、标准;(4)项目总监督评估师是编制监督评估规划的主持人;(5)监督评估规划应动态修订;(6)监督评估规划可分阶段编写;(7)监督评估规划需审核确认。对于小型移民项目监督评估规划可以和监督评估细则合并编写。
2.3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监督评估规划编制依据
(1)有关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征地拆迁、淹没处理、移民安置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国家、地方和部门有关移民政策、法律、法规;移民区(淹没区)、安置区政府有关法规、政策;移民安置相关的各种技术规范;(2)国家批准的移民规划设计文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文;地方政府确定的移民安置办法等相关文件;(3)合同文件: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实施协议书,其他与移民安置有关的合同文件;(4)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大纲;(5)其他与移民安置有关的文件。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规划编制的依据,实际上也是监督评估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依据。
2.4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规划编制的内容
(1)监督评估项目概况;(2)监督评估范围与目标;(3)监督评估工作依据和原则;(4)监督评估工作任务、工作重点、程序和方法;(5)影响进度、质量和投资的关键问题及建议;(6)监督评估机构与职责;(7)监督评估工作内容;(8)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监督评估方案;(9)监督评估质量保证计划。
监督评估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一般按照上述内容应该满足要求,实际编写中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委托方的要求适当增减。
3水利水电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内容
水利水电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基本任务是:本着对国家、对历史、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移民补偿资金和移民任务“双包干”的原则以及移民安置规划、年度计划的要求,公正、科学、准确、及时地对一个县(市、区)总的及各大类移民工程进度、质量、投资、生态与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估,找出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
3.1 水利水电移民安置进度监督评估
(1)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实施计划,对各类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跟踪、核实,与计划进行对比,分析偏差原因,提出有关进度问题的监督评估意见,并提交相应的进度报表。
(2)审核实施方提交的总进度计划、阶段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监督评估进度目标和实施计划措施。
(3)督促进度计划实施。督促实施方依据批准的总进度计划、阶段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制订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
(4)监测实际进度与阶段进度计划目标的偏差,及时纠偏。在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监测过程中,当发现实际进度偏离阶段进度计划目标时,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并提出调整改进意见,经委托方批准后,监督执行。
(5)审核实施方提交的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有关工期目标方案,并提出监督评估意见。
(6)对设置的进度监督评估关键时点进行实时定点监控,及时向委托方反映移民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
3.2 水利水电移民安置质量监督评估
(1)参与实物指标复核,并对实物指标复核质量签署监督评估意见,对公示成果进行审核确认;掌握移民安置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对质量问题及隐患提出监督评估意见;根据委托方要求负责具体移民安置项目的质量监督评估;参与实施规划的编制与评审;掌握移民安置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及时报告委托方,并提出监督评估意见;协助实施方进行业务培训和政策法规宣传;完成委托方提出的有关专题监督评估报告;完成监督评估质量验收报告。
(2)协助委托方审查实施方提交的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组织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提出优化方案监督评估意见和建议,并按批准的移民实施方案监督实施。
(3)按照移民安置规划质量目标监督评估移民安置质量,检查移民安置有关工程质量的管理情况,监测评估移民安置质量及生产、生活水平,并做出总体评价。
(4)监督、检查移民安置项目实施情况。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企事业单位搬迁建设、专业项目复建等项目。重点检查项目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移民管理办法和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移民安置项目是否履行交工验收、质量评定等程序,专项设施是否按建设程序复建,功能是否得到恢复,不符合建设管理程序要求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5)及时上报移民安置中的质量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移民集访或群访等突发事件;对移民安置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组织认真调查,分析原因及影响程度,向委托方提交监督评估专题报告。
(6)参与各阶段的专项验收和移民安置验收,并提交阶段验收监督评估报告,移民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移民安置质量监督评估报告》。应项目责任主体或移民管理机构邀请,参与工程项目的交工验收和专项验收,经审核具备移民安置销号条件的要督促委托方及时完成移民安置验收,完成所有移民工程专项验收和移民安置验收后,应建议委托方组织进行移民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并提交《移民安置质量监督评估报告》。
3.3 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评估
(1)督促实施方落实包干责任制,实施方应制订移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将移民补偿资金分解落实到户、到具体项目。
(2)掌握移民安置资金的拨付进度,跟踪、检查资金兑付情况;定期检查移民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移民个人补偿费的兑现情况;及时报告移民安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对移民资金管理、使用提出监督评估意见。
(3)协助委托方审查移民投资概预算和预备费的使用。
对移民投资概预算的审查,重点是审查概预算的计费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取费标准是否准确。预备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规划设计漏项、设计变更,以及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事项而造成的损失等,一般以设计变更方式使用。为此,监督评估人协助委托方制订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并督促按规定程序对预备费的使用进行审核、报批。
(4)督促移民资金按计划及时到位,检查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实施方按审定的规模、标准和投资进行实施。
(5)参与征用土地及附属物的范围、性质、类别、权属及补偿标准的界定。
(6)参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审核,以及漏项、设计方案变更等的审查。一是参与对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审核,提出监督评估咨询意见,使移民安置方案更趋合理、更具操作性;二是参与对规划漏项、设计方案变更的审查。三是对移民实施问题进行处理,包括实物指标、工程量变更进行认定,提出处理建议。
3.4 水利水电移民安置合同监督与管理
协助委托方组织各项移民安置工程合同的签订,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管理合同,包括合同管理、会议管理、支付、合同变更、违约、索赔及风险分担、合同争议协调等。移民安置合同管理可分为合同签订阶段的管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管理两部分。
3.5 水利水电移民安置信息管理
(1)在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内向委托方提交监督评估规划、实施细则和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文件资料。
(2)对移民补偿、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企事业单位迁建、专业项目复建等信息进行连续、系统收集、整理,定期编制监督评估工作报告,及时上报重大问题。
(3)建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便于监督评估师做好实时决策和监督评估,并实施有效跟踪。
(4)建立监督评估信息管理制度,落实监督评估信息管理责任,通过现场监测,对各类移民安置和专项工程建设信息进行全面收集、整理、建立档案,掌握移民工程建设动态变化的实时信息和数据,及时获取移民补偿、工程建设、搬迁、安置最新动态,定期汇总和编写监督评估工作报告,定期向委托方报告,为委托方和移民管理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及时上报重大问题,必要时提交专题报告。
(5)建立监督评估信息保存、回收和保密制度,妥善做好委托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和保密工作。
(6)做好监督评估信息检索和传递工作。收集的信息经过加工、整理后存入计算机储存器,建立检索系统,实行编码监督评估,便于资料查询。
(7)做好监督评估信息使用。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管理,经过加工处理的信息,要按照监督评估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要求编印成各类报表、文字、图片、影像和音像资料,以供监督评估人员使用,或提供给委托方,满足委托方的工作需要。
第3篇:水利工程监理批复意见范文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县城规划区内(以下简称规划区)建设活动,加强规划、质量与安全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区所有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办法所指的规划区是《县城市总体规划(年)》界定的范围,即东至镇马高速公路,北至东干渠,总面积16.5平方公里的区域。
第四条县住建部门负责规划区建设管理工作。
县国土、房管、供水、供电、水务、环保、气象、人防、公安消防、公路、地震、林业及城关镇、水坪镇、中峰镇、龙坝镇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区建设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发和节约用地原则。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勘查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条县规划部门要严格依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设计,规划区建设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影响消防、供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七条禁止在以下范围进行新建、改扩建活动:
1、公路、街道、河道、堤坝控制红线区;
2、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控制区;
3、广场、园林、公共绿地及水体保护控制区;
4、政府拟征收或收储的区域;
5、已纳入改造计划,拟实施集中改造的区域;
6、基本农田保护区;
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它区域。
第八条局部建设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配套,并符合以下具体规划要求:
1、建设工程的整体布局必须与路、桥、街道垂直或平行,禁止出现影响整体效果的夹角规划;
2、交叉路口的房屋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市政道路转弯半径视线控制标准规范;
3、建设规划实行单体规划,禁止总长超过80米的多单元连体规划;相邻多单元连体建筑山墙之间必须规划宽度不小于6米的通道;
4、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规划设计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禁止城堡式、围墙式规划;
5、房屋的临街、临路、临堤面不得规划设计伙房和排污设施,不得规划设计实体围墙;
6、绿地、小区通道、停车场、天然气管网、消防设施、环卫设施、物业设施、休闲娱乐场地等建设内容纳入小区详细规划;
7、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纳入小区规划和单体建筑规划;
8、对于签订了建设四邻协议,但房屋间距低于最小间距及规定间距70%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予以规划;
9、规划图中应控制单体建筑基地高程及设计高程,做到相邻建筑之间及与周边市政道路之间高程相协调。
第九条加强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
1、民用建设工程规划,由规划局依据《县规划区建设项目现场勘察初审意见表》,编制规划方案,制作规划草图,经规划局局长审核签字报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在建设现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规划部门形成正式规划方案,制作正式规划图。正式规划图由规划局局长、住建局局长签批。
2、重点建设工程规划,由规划部门依照民用建设工程的程序制作规划图。正式规划图经规划局局长、住建局局长签批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签。
以下范围的建设规划须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签:
(1)规模小区建设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工程;
(2)对市容市貌有较大影响的建设工程;
(3)关联环保、消防、人防、交通、水利安全的建设工程;
(4)街道、公路、河道、堤坝的改扩建工程;
(5)供水、供电设施改扩建工程。
(6)其它重点建设工程。
第三章报建程序管理
第十条县报建中心是县城规划区建设审批业务的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和程序加强报建过程管理。报建业务的主要程序为:
1、受理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规划区农村村民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必须先到县报建中心领取《规划区农村村民建设资格审查表》并经村支部和村委会、国土所、镇政府审查签章,向报建中心提交以下资料,资料不全、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1)规划区农村村民建设资格审查表;
(2)报建人现居住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报建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严禁公职人员利用本人尚未注销的农村户口身份申请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活动。
规划区行政、企事业单位和房地产企业购地开发报建,必须提交以下资料,资料不全、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1)报建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报建人法人资格证件;
(3)报建项目相关批文(原件、复印件);
(4)报建人自行制作的整体规划建设方案;
(5)投资预算方案;
(6)经招、拍、挂所获取的土地使用权资料(原件、复印件)。(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划拨用地的单位或部门可不提供招拍挂资料)
2、组织现场勘察,确认建设工程选址。由报建中心组织规划、国土、消防、环保、公路、河道、镇政府和村委会等有关人员现场勘察,进行选址前的规划、地质、环境评估和建设用地权属认定,填写《县规划区单位(个人)工程报建现场勘察情况调查告知》;规划、国土部门出具《县规划区建设项目现场勘察初审意见表》。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小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般建设项目由规划、国土部门批准选址,重点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提请分管副县长现场勘察后确定。
3、规划设计。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业主到报建中心领取勘察告知书,准备相关资料报建。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规划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业主提供效果图和其他资料。
4、规委会审查。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三层(含三层)以上的,由规划部门报请县规划委员会审查。
5、缴纳规费。报建中心依据县政府审批的规划方案,按收费政策核算收费金额,建设业主缴纳相关费用。
6、证件办理。报建中心向建设业主发放《规划区建设工程证件办理审批流程表》(以下简称流程表)。建设业主持流程表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意见以及环保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三层以上(含三层),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业主按住建部门要求完成勘察设计、图纸审查、工程招标、墙材革新、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登记及建筑材料检测等手续后,持流程表并备齐施工许可资料,申请住建部门进行施工许可现场踏勘。符合开工条件的,由住建局签署《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意见,同时施工单位与住建局档案室签订《工程档案报送及服务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意见签署完毕,建设业主将施工许可资料报建工股后,持流程表到报建中心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式证件;到国土部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正式证件。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供水、供电部门不得供水、供电。
第四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1、认真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即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原有住宅占耕地面积达到140平方米、占非耕地达到200平方米的,不予批准新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村民占用耕地新建住房,家庭人口在三人以下(含3人)的按人平30平方米审批宅基地面积,家庭人口在四人以上(含4人)以户计算,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村民占用非耕地新建住房,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超过标准的不予批准。
3、农村村民利用集体土地联户建房占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由国土部门批办《建设用地批准书》;超过200平方米的,国土部门报分管副县长审签后,批办《建设用地批准书》。
4、属于拆旧建新的,必须先拆后建。
5、申请异地建房的,必须到国土和房管部门对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进行登记注销,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原有宅基地交村集体。
第十三条经批准,利用规划区集体土地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在280平方米以内(含280平方米)的,按村民自住房政策办理相关手续;总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必须以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并按总建筑面积全额缴纳各项税费,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已利用集体土地建设住房,总建筑面积在280平方米以内(含280平方米)的,按村民自住房政策补办相关手续;总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必须将所占用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并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各项税费,方可办理土地及房产证件。涉嫌违法用地的,依法予以查处,并按上述程序完备各项手续后,方可办理土地及房产证件。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办法:宗地评估价×宗地面积
第十五条经批准,投资人改变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原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的,投资人须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按程序进行开发建设。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办法:宗地评估价×宗地面积×60%
存量国有土地分批开发利用的,必须在首期开发利用时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差额。
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办法:(开发利用时宗地评估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宗地评估地价)×60%×宗地面积
出让金原则上不予减免,确需减免的由县政府议决。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土地一级市场。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自住房以外,任何个人(单位)不得私自买卖农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从事建设活动。对违规购买村民宅基地和不经招标、拍卖、挂牌程序购买农村集体土地的,村、镇不得签批意见,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住建部门不得受理报建业务,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所建房屋的所有权证。
第十七条在规划区利用山体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开发单位向县报建中心提交申请,县规划部门牵头,实行国土、水务、林业、规划等部门联合会审并签署意见。经评估会审同意进行山体开发的,由开发单位(个人)与县环卫所签订渣土准运和环境卫生管理合同,并按标准交纳保证金,方可按程序办理规划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村民挖沙、取土、堆积渣土、填占水面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报县规划、国土、环保、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
第五章建设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住建局要依法加强建设规划、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规划、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承担规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规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范围为规划区所有建设工程,包括国家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工程,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工程,城市居民和农户建设工程。
第二十一条建设业主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式证件,并到城乡建设管理执法局签订临街占用和施工管理合同,按工程总造价的1%-2%交纳保证金,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向住建局建工股申请开工放线。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全程参与建设工程规划的检查监督(特别是基础和二层结构检查验收),核查规划执行情况并签署核查意见。规划部门未出具书面合格核查意见的,质监站和监理公司不得允许下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
质监部门应全程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对质量、安全不达标的要责令其停工整改。
第二十二条建设业主应在房屋竣工后15日内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验收合格后进行绿化、建筑节能、防雷、环保、人防、白蚁、消防等单项验收;单项验收合格后,向住建局建工股书面申请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工程备案资料移交住建局档案室取得《建筑工程档案合格证》后,核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除上述专项验收内容外,小区场地、道路硬化,给排水、天然气管网、停车场,环卫、物业等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应列为综合验收项目;验收项目不完备达标的,由验收人签署限期改进意见,到期再行验收,验收合格发放《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建筑工程,供水、供电部门一律不得进行水、电报装,房管部门不得登记发证。
第二十三条住建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建设施工队伍(或工匠)资质、资格的审查,严禁无资质、资格的单位(个人)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对施工队伍资质、资格的审查由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把关,逐级负责。
第二十四条规划区建设工程应落实“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的要求,注重建筑单体设计和功能性设计,做到户型合理、结构安全、功能齐全,建筑造型、外观色彩和空间组合具有地方特色,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现代宜居生活气息。
第六章房产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房管部门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等法规受理房屋登记业务,同时必须配合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的管理,配合收取各项税费。对于未完善规划建设手续、未按要求提供税费票证的,给予登记控制。
第二十六条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业主备齐以下资料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资料不齐备的不予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6、测绘报告(原件、复印件);
7、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二层以下的房屋由县质监部门出具房屋鉴定意见书)(原件、复印件);
8、土地出让金及缴税票证(原件、复印件);
9、其他资料。
属村民自住房的,申请人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管部门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二十七条房管部门在受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严格审查以下必备资料;资料不齐备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和证件。
1、转移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
5、测绘报告;
6、评估报告;
7、土地出让金及缴税票证(原件、复印件);
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
9、其他必要材料。
赠与、继承、房屋产权共有人对共有房产要求予以分割需办理转移登记的,按《房屋登记办法》办理。但必须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赠与、继承或分割”字样。
农村村民申请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受让人户籍身份、住房情况和购房条件。受让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村、组)成员的无房户,可以办理转移登记,并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受让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不予办理。特殊情况的,经住建、国土部门审验合格并补办相关手续、全额补交各项税费后准予按程序办理转移登记。
第七章建设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住建、国土、房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国家和建设业主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九条所有收费一律使用财政收费票据,严禁白条收费。所收规费全额缴存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任何单位不得坐支挪用。
第三十条县内重点工程、国家公益性项目和旧城改造等建设确需减免行政性收费和基金性收费的,由项目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或主管部门书面报县政府审批,按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意见落实。
第八章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违反上述各项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住建部门申请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由县住建、国土、房管、环保、气象、水务、林业、公路、地震、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单位)依照各自管理职责,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规划区涉及的各镇人民政府及村(社区)应加强对辖区建设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对于个人(单位)违法占用、买卖土地及违法建设房屋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县国土、房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征用、收购、拆迁时不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县住建局、国土局、房管部门在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用地审批、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等手续时,要严格审核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确保各项证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第三十六条县住建、国土、房管部门应将业务办理所需资料清单,审批工作流程,工作时限,收费项目、标准和政策依据印制成宣传册(单)免费向建设业主发放,并在县内有关媒体上定期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建设业主申请办理建设、登记相关手续,因不符合相关条件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县住建、国土、房管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的书面通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八条县住建、国土、房管、供电、供水、环保、气象、水务、林业、公路、公安消防、地震、人防等部门及有关镇人民政府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管理,失职渎职造成违法建设的,按照《县县城规划区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4篇:水利工程监理批复意见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根据作者多年的实践经验,就房屋建筑中工程质量检测内容、检测方式及应用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论述,说明在房屋施工中质量监理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民用建筑大量兴建,客观形势要求对房屋建筑施工必须更加规范管理,严格质量监理.随着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颁布实施,结合自己几年来的实践,就建设施工中有关保证工程质量做好监理工作的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和监理措施。
1 加强施工前的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是一项多元化的系统工程,它必须对所承担的项目有系统的深入了解,才能做到掌握全局,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熟悉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对工程项目所在位置、地形地貌、土地购置、气象条件、道路、管网线路、标高、工程地质等均要有一个概括的了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积极提出审查意见。质保体系是直接影响施工期间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核查施工单位自身的质保体系。是保证质量控制的重要措施。加强施工质量的预控教育和素质教育,这是监理人员辅助施工单位管理层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工作。
2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内容
工程质量检测可分为基本试验、施工试验和竣工工程有关安全、使用功能抽样检测3个部分。基本试验具有法定性,其质量指标、检测方法都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其方法、程序、设备仪器以及人员素质等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其试验一定要符合相应标准方法的程序及要求,要有复演性,其数据要有可比性。施工试验是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控制手段,判定质量时要注意技术条件、试验程序和第三方见证,保证其统一性和公正性。竣工抽样试验是确认施工检测的程序、方法、数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为保证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完善提供数据。
3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理方法
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根据不同的试验检测内容可以实行不同的监理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见证取样,平行检验,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委托第三方检测。
见证取样。涉及结构安全时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建设部[2002]211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对其检测范围、数量、程序都做了具体规定。文件规定: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以及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等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监理机构中的见证人员应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并取得见证取样证件的专业人员担任,并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监督机构等。见证人应在试件或包装上做好标识、封志、标明工程名称、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数量及见证人签名。见证及取样人员应对见证取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人员应作见证记录,并归人施工技术档案。检测单位应按委托单,检查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套,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检测。检测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检测报告应科学、真实、准确。检测报告除按正常报告签章外,还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监理机构中的见证人员在抽样时应注意:
七同原则。对进场材料的抽检,每一检验批必须是同品种、同规格编号、同生产厂家或产地、同时间生产或同时间人场;对现场留置的各类试件试块每一检验批必须是同品种、同规格编号、同生产厂家或产地、同时间生产或同时间人场、同施工部位、同操作人员、同施工要求。其中如有任一项不同则应作为另一检验批。物单相符。对进场材料,要检查资料上所标明的批号、规格、型号、厂家与商标、生产日期等是否相符。取样要有代表性。抽样要按有关标准规定的办法和批量取样。桩见证取样监理过程中还要及时跟踪了解实验检测结果,并与施工单位质量控制试块的评定结果比较。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平行检验。“平行检验指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其目的是用以复核施工检验的准确性。根据房建项目特点,平行检验项目主要是测量放线、复核几何尺寸等类的检验。检验可使用监理自有设备,也可使用施工单位的设备由监理独立进行,但必须对平行检验使用的设备予以正常状态的确认。平行检验一般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完成后进行。若时间紧时,也可采用与施工单位同步检验的方式。根据现阶段建设监理的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采用100%平行检验,应与施工单位自检一一对应,对装饰工程等可采用按规范要求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监理平行检验应做好记录,记录表格可参照施工自检表格另行制订单独记录,也可利用施工单位一式两份检验批自检申报表中的一份进行对比检验记录。
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平行检验的频率是有限的,为保证检验的准确性,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平行检验和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或同步检验应配套进行。根据项目情况,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或同步检验可全过程进行,也可部分进行。对房建工程使用功能性的检测如灌水实验、水压实验、汽密性实验、防雷接地、环保检测、智能化测试、电气测试等应采用旁站监督监理。上述测试采用旁站监督监理,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同时便于同施工等多方分析共同解决问题。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记录应采用施工检验记录表,由施工方质检员记录,监理旁站审核现场签字作为有效记录。
委托第三方检测。当需要由第三方检测时,监理工程师应对第三方检测的质保体系包括检测单位的资质、检测人员的资格、检测设备的检定状况等进行审查,同时对其检测方案进行审批。在检测过程中应重点监督检测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检测规程要求,对检测报告应及时跟进搜集,以便及时了解情况果断处理。
4 竣工验收的监理工作。
监理的本职工作项目。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审核施工单位的技术档案和竣工报告;在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上签署监理意见;在竣工验收大会上,汇报监理工作;接受上级质检部门和省市监理协会、本监理公司领导对监理档案资料的审查;花各有关单位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书上签字。
监理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项目。制订验收方案计划安排;协助建设单位通知质监部门来工地验收,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协助建设单位阅读或审阅有关工程档案资料;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现场工程质量审查;起草竣工验收意见,协助起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验收文件。
参考文献
第5篇:水利工程监理批复意见范文
【关键词】生态水利;水保设施;定位观测;工程验收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狠抓设计、施工、自验等环节质量
自 20 世纪 90 年代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水利部第 16 号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水电工程对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贯彻落实力度得到了增强,贯穿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 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施工过程中的水土保持专项监理、监测工作普遍开展,落实程度高; 水土保持后续设计跟进紧密,水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施工图阶段中的水土保持篇章和专项设计已形成制度; 专项设施施工招投标和阶段验收制度已经建立;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已成为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型以上水电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达到 100%,水电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走在其他行业的前列。
1. 1自查初验
水土保持分部、单位工程完建后,需进行自查初验。主要内容是通过对工程的建设过程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根据施工记录、监理记录、工程外观、工程缺陷及处理情况,对工程中各项水土保持项目给予评定。类似于基本建设验收程序,也分为分部工程自查初验和单位工程自查初验两种,属法人验收性质,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的监理单位组织。值得一提的是,分部工程自查初验应在所有单元工程经监理确认完建且质量合格或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后。单位工程应在分部工程自查初验且经过验收合格、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及时组织。
2 积极配合监测、技术评估工作
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要求,建设项目应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技术评估,其成果将是最终行政验收的重要依据。针对该环节,项目法人应在开工之初即委托相应资质的监测、技术评估单位全过程介入水土保持建设管理,并积极配合现场和资料等工作。
2. 1 监测、技术评估工作内容
水土保持监测是指从保护水土资源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出发,运用多种手段,对水土流失的成因、数量、强度、影响范围和后果等进行监视和测定的活动,其成果监测总结报告是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中必须提供的资料。监测单位结合工程建设和水土流失特点,一般采取全面调查和定位观测相结合的方法,在工程全线布置调查监测点位,利用 GPS 定位仪、标杆、皮尺、照相机等工具对影响水土流失的主要因子、水蚀量、植物覆盖度林草生长情况、临时堆土场及工程、植物防护措施等方面进行监测,并于行政验收前提交监测总结报告,通过计算扰动土地治理率、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和林草覆盖度等参数,对工程是否有效控制水土流失,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进行综合评价。
技术评估是指评估单位以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对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及投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及防治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一般分综合组、工程措施组、植物措施组和经济财务组 4 个专业小组进行评估,即综合组对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状况、水土保持监测成果、水土保持措施的效果进行核实,对方案实施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及水土流失控制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工程措施组、植物措施组分别对水土保持工程、植物措施进行评价; 经济财务组对水土保持设施的投资、合同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评估。在 4 个小组分别提出分组评估意见后,专家评估组结合各组调查评估结果形成总体评估意见,其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在申请验收时由项目法人一并提交验收主持单位。
2. 2 项目法人配合工作
监测、技术评估单位在开展工作及编写总结报告时需项目法人现场配合并提供相关工程基础资料,基础资料主要有“收集资料”和“填写资料”两种。“收集资料”一般指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档案资料,行政验收时附在监测、评估等报告后供查阅。“填写资料”由监测、技术评估单位提供格式,由项目法人填写,用于计算有关水土保持参数。
2. 2. 1 收集资料
主要包括: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初步设计报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图设计报告、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变更资料; 工程建设总结( 管理) 报告、水土保持部门监督检查意见; 水土保持工程合同、购土协议; 质量评定报告,单元、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单位工程验收资料等。电子文档主要有工程总体平面布置图、工程地理位置图、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图、主要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图、施工过程中水土保持效果照片等。另外,审批部门的一些批复文件包括立项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等也需收集。
2. 2. 2 填写资料
主要包括: 各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情况; 工程征占地按永久占地面积、临时占地面积统计、工程土石方开挖、回填及平衡情况; 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项目的工程量和投资,如主体工程草皮护坡等; 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划分、实施进度情况,水土保持设施投资完成情况等。
3 认真配合行政验收
行政验收即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属政府验收范畴,由项目法人组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主持。作为项目法人,应首先对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自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具备行政验收所需条件。同时,狠抓现场查勘、验收会议等各环节,确保行政验收顺利完成。
3. 1 验收准备
项目法人应会同各单位抓紧收集、整理、归档相关资料,确保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监测、专项财务等建档资料齐全完整。同时,针对行政验收会议,项目法人还需组织各参建单位编制 7 大报告: 项目法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工作报告; 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总结报告; 监理单位编制监理总结报告; 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总结报告; 评估单位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在具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要求的相关条件后,项目法人方可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提请验收。验收主持单位受理验收申请,并听取技术评估单位的技术评估汇报后,确定验收时间、参加单位等。
3. 2 行政验收
行政验收一般分为现场查勘和验收会议两个步骤。
现场查勘中,项目法人应提供水土保持工程竣工图,由验收组随机抽取重点工程和重点部位等,现场检查不同防治区和主要防治措施的质量、数量、防治效果、生态与环境状况等。
验收会议中,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评估单位就水土保持工作情况进行汇报,验收组通过查阅资料、质询后,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过行政验收,表明水土保持设施已按设计和规范要求完成,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各项指标符合要求。但并不意味着水土保持工作到此结束。项目法人仍需注重遗留问题整改、水土保持设施管护和修复等环节,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继续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4 结 语:水利工程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面广量大、专业性强,水保设施易受外界影响,无疑都增加了工作难度。因此,在建设管理工作中,应充分贯彻项目法人负责制的原则,组成高效的领导和工作机构,狠抓设计、施工、自验、监测、评估等环节,重点研究过程管理中的各个难点,精心制备各项验收资料,确保水土保持设施顺利通过验收,如期发挥效益。
参考文献
[1] 徐勇,李洪泉. 引子渡水电站环保与水保专项验收的启动与实施[J]. 贵州水力发电,2006,( 5) : 22 -24.
[2] 张宇龙,曹丽玫,艾绍周. 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中国水利,2005,( 8) : 51 -52.
第6篇:水利工程监理批复意见范文
2009年工作思路
2009年,法规司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部中心工作,服务大局,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加强沟通和交流,不断提高法制协调水平;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改进法律服务;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2009年重点工作
全面启动5年立法规划中一档法律、行政法规项目
当前,住房城乡建设立法工作面临的问题日益复杂,地方、行业、社会对立法的需求越来越高。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指导我部立法工作,促进和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从去年10月份开始,我司会同有关司,经认真研究、反复讨论,并征求地方、专家意见,拟定了住房城乡建设部5年立法规划,并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5年立法规划中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分为一档项目和二档项目。一档项目既充分考虑我部中心工作,也着重关注行业、地方的需求,旨在解决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是我部立法工作的重点,包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住房保障法》等法律项目和《燃气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等行政法规项目。
考虑到时间极为紧迫,为将5年立法规划落到实处,我司将按照部领导的要求,配合有关司,尽快全面启动5年立法规划中的一档法律、行政法规项目。
组织实施2009年立法计划
我部2009年立法计划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立法计划,关键在落实。既然制定了立法计划,立法工作就要照计划执行。为了落实立法计划,我司将会同有关司,按月排出立法项目工作进度表,责任到人,确保按时完成立法任务。
今年我部立法工作重点是《燃气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燃气管理条例》,我司将会同有关司,全力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审查工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我司将会同有关司,加快立法进程,力争上半年呈请国务院审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我司将配合有关司,按照已制订的工作方案,抓紧开展相关工作。此外,我司将配合有关司,开展规章起草、修订工作,确保2009年立法计划一档规章项目按计划完成。
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党的十七大提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目前,立法程序不完善、立法质量有待提高,是我们立法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开门立法。
在工作机制上,我们将多采用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方式。对5年立法规划中一档法律、行政法规项目,我司已经配合有关司,制订工作方案,落实了工作任务、时间、组织、经费、责任。
在立法工作中,我司将充分发挥法律院校、建设类院校、社会科学研究院等教学科研机构的作用,吸纳地方实践部门同志参与立法,多起用法律、行业管理等多方面专家学者,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程度,进一步提高法律规定的质量和可操作性。
扎实开展法制协调工作
协调是立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立法过程中,我司将配合有关司,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听取对方意见。在协调工作中,既要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的履行,更要以大局为重,以有利于事业发展为首要的衡量标准。
法制协调工作,既包括我部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过程中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也包括其他部门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过程中与我部的协调。两者同样重要。法规司将会同有关司,认真办理有关方面征求意见件,积极主动做好协调。
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我部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较多,2006年办理行政复议案件92件,2007年119件,2008年114件,主要涉及到城市规划、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质核准、房屋权属登记、行政处罚等事项。
在行政复议工作中,我司将尊重地方,充分考虑地方意见。同时,加强行政监督,纠正不当和违法的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根本目的是案息事了,促进社会和谐。我司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司,加强做好行政复议的有关调解工作,争取通过调解工作化解双方的矛盾和争议。对于行政复议案件反映出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我司将配合有关司加强调查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行业指导,遏制类似案件扩大复议申请的趋势。
普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是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我司将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
此外,我司将配合有关司,做好行政处罚工作,确保部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同时,在行政应诉中,为相关司做好服务工作。
深入开展规章清理工作
法规清理是部党组确定的我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期间的重点工作,姜伟新部长对此多次提出明确要求。我司已会同各司完成了规章清理的前期工作,提交了专项报告,查找、梳理、分析了现行规章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清理是手段,解决问题才是目的。从目前来看,清理出问题的规章有两种情况:一类涉及部门职能交叉,需要通过制定(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来解决。另一类属于我部职能内事项,可以通过废止、修订有关规章来解决。我司已会同有关司着手规章清理的后续工作,今年拟废止、修订一批规章。
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是依法行政的需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我司新增加的职责。我司将配合办公厅,明确规范性文件范围、审查内容及程序,制订工作规程,既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又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不影响业务司工作。
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第7篇:水利工程监理批复意见范文
关键字:燃气调压站;施工许可证;备案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天津城市的快速发展,为满足市内六区及周边区县近、远期对天然气的供气需求,需根据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敷设天然气管线并建设燃气调压站,建成后,可优化我市的燃气管线供气网络,增加供气和调度能力,保证沿途用户的燃气需求。燃气工程的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之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所以燃气管线、设施的施工,必须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铺设。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维护了建筑市场秩序,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非常必要和有意义。但在实际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中经常会遇到急活儿,例如:新建小区通气入住、煤改燃冬季采暖期必须到点通气等工程,由于工程工期紧、任务重,所以如何及时、高效的办理施工相关手续,以便尽快取得施工许可证,抓紧开工建设,早日实现通气点火,让老百姓用上天然气是当务之急。
在办理燃气调压站工程的施工许可中,需首先办理图纸审查备案,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办理渣土备案,再办理质量监督备案、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最终办理施工许可备案。取得了施工许可手续,就可放心的开工建设了。各项手续的办理可谓是环环相扣,缺少任何一个环节均不能取得施工许可证。
一、图纸审查备案:
若本工程为市属项目,持施工图纸审查合格书到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二楼建交委窗口办理;各区县项目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行政许可中心建交委窗口办理。成果见图1:
图1: 图纸审查备案
二、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
在行政审批服务网下载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缴款表,单位工程汇总表,下载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款申请确认书,单位工程汇总表,填写并去行政许可中心建材办窗口缴费。下载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填写并加盖公章;网上申报,待审批后,带着天津市公用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带图审章);施工图纸审查意见书;施工图纸审查合格书及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去行政许可中心建材办窗口办理。成果见图2:
三、渣土备案:
需提供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渣土运输企业签订的装运合同;渣土运输车辆冲洗设施及门禁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防止渣土撒漏保证金缴纳证明;防止渣土运输撒漏承诺书;渣土运输承包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由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出具《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备案意见书》。成果见图3:
四、质量监督备案:
从天津建设网上下载《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填写并加盖公章;提供工程进度情况说明,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审查备案书;提供中水质量监督的情况说明或补办中水质量监督的承诺,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提供工程设计、监理中标通知书(原件);经备案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副本原件);签订《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单位质量责任书》,并上报质量监督备案部门。质量监督备案在行政许可中心建交委窗口办理。成果见图4:
五、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在天津建筑网下载《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填写并加盖公章;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备案意见书(原件及扫描件);提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原件及扫描件);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地下设施情况说明;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临时围档情况;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划情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安全方案:临建设施 、安全施工管理 、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银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存款凭证(进帐单);提供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名单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名单 、监理人员名单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名单(名单中提供相关人员联系手机电话);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扫描件);签订《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上报安全监督备案部门。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总队办理。成果见图5:
六、施工许可证手续:
需提供建设单位银行存款证明;立项批复文件;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件备案表;带图审章的节能设计登记表;建设工程施工图备案书;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原件);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施工中标通知书及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需先在网上申报,提供扫描件上传在网上,审查受理后,再带原件及复印件去行政许可中心窗口办理。成果见图6:
图6:施工许可证
七、在办理各项手续的过程中需注意问题
在办理各项手续的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以便快捷高效的取得施工许可证,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工建设。
1.在各项手续的申报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工程单位、工程名称的一致性,避免因其不一致,导致后续手续无法办理。例如:规划许可证上的工程单位、工程名称一定要与图纸审查备案书上的相符。
2.除特别注明外,办件过程中一般都是交验原件,收取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
3.办理各项备案手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表格,可从相关网站下载,填写并加盖公章,作为进件资料。
4.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必须先办理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两个基金的缴费事宜后,才能办理节能技术资料备案手续。
5.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施工许可证手续的办理必须先在网上申报,经审批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去行政许可中心进件。
6.渣土备案、图纸审查备案、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可同时进行,减少办理时间,提高办件效率。
7.因特殊原因不符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可先办个临时施工许可证,但要关注临时施工许可证的实效性,一般三个月需补办一次施工许可证延期申请。在办理延期申请时,需先在网上申报,审查通过后,带上授权委托书、施工许可证申报表及临时施工许可证原件去行政许可中心办理。
8.在办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需向建交委提供建设单位银行存款证明,要注意存款证明的时效性,一般为15天,过期还需重新办理。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存款证明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建设工期不超过一年的,存款证明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
9.立项批复、能评、环评、规划许可证、土地规划许可证,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质量、安全备案书,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等资料提前做好扫描件,以便于网上报件使用。
第8篇:水利工程监理批复意见范文
随着运行时间的增长,缺陷和问题不断增加,如部分坝工设施的缺陷严重,影响整个枢纽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设施不全,影响工程管理;坝容坝貌有待改善;主坝副坝、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及其他设施设备存在问题,很难解决。
2水管体制改革后工程维修养护情况
2.1维修养护项目经费来源
根据2002年国务院《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精神,为根本解决陆水枢纽入不敷出的问题,2003年经中编办批文,水利部批复陆管局改为事业单位编制和水管单位职责,落实了工程维修养护经费。2005年至2007年,由国家财政拨款649万元作为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专项资金。主要内容为测报、通信设备及通信电缆修复,主体工程修复,机电设备维护,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具体资金使用情况如下:①测报、通讯设备及通信电缆修复237万元;②主体工程修复326万元;③机电设备维护31万元;④水库大坝安全监测54万元。2008~2011年,在水利部、长江委的关心和支持下,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经费(273万元/年)正式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初步解决了经费保障问题。2011年,在原273万元的基础上另新增维修养护项目经费1426.55万元。2012年,经水利部审核批准,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增加到764万元,大大提高了维修养护工作的经费保障程度。
2.2方案编制及报批
从2008年开始,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正式纳入国家财政预算项目。陆管局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修订方案》,结合实际,每年编制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年度预算实施方案,并报经长江委批复后组织实施。
2.3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从2008年开始,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主要内容分为九大类(表2),即主体工程维修养护、闸门维修养护、启闭机维修养护、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公共调整项目、物料动力消耗、勘测设计及监理。每大类项目又分为若干小类,每年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绝无重复和违反规定申报。由于陆水水利枢纽建设年代久远,坝工设施及运行管理环境相对落后,因而投入主体工程维修养护方面的资金最多,达1552.29万元,约占40%。主要用于混凝土空蚀剥蚀磨损及裂缝处理、坝下防冲工程维修、土石坝护坡工程维修、金属件防腐、观测设施维修养护、交通桥及机架桥维修。其次为附属设施维修养护,投入资金为640.44万元,主要用于机房及管理房维修养护、坝区绿化、围墙护栏维修养护、上坝公路维修、管理标志管护。
3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成效
3.1主体工程部分缺陷得以修复
在2008~2012年的5a中,及时修复了陆水水利枢纽主坝、2号副坝、3号副坝混凝土建筑物的碳化、风化等表面自然损伤5处;修复了主坝升船机排架、主坝下游牛腿、主副坝混凝土栏杆等表面裂缝;处理了主坝廊道表面渗漏现象。通过修整1号副坝、6号副坝、8号副坝、9号副坝挡土墙,修复3号副坝、2号副坝消力坎,有效防止了泄洪及雨水冲刷对坝体的伤害,保证了大坝设施完整、安全运用。1号副坝、6号副坝、10~11号副坝砌石护坡的表面勾缝处理,减轻了副坝迎水面的水浪冲击力度,大大加强了大坝坝体的抗洪能力。金属栏杆、爬梯、门栅的除锈刷漆和修复,延长了金属结构的使用寿命;观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养护,保证了设施的完整和观测的精确度。
3.2水库工程管理条件有所改善
1号副坝、2号副坝、主坝门岗、8号副坝管理房及水工综合管理房的改造和修复,极大地改善了副坝值守和工程管理人员的生活和办公条件。2号副坝工程管理道路、3号副坝溢洪道观测检修道路、8号副坝上坝公路、9号副坝上坝公路的修复,有利于工程技术人员的观测和检修,确保了防汛道路的通畅。几年来,坝区周边绿化覆盖率达到85%以上,从1号副坝至11号副坝,随处可见都是绿草成片,绿树成荫,坝区花园式建设已初见成效,坝区已评为湖北省旅游行业AAA景区。
3.3提升了陆管局枢纽工程管理水平
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实施,使陆管局绝大多数工程技术人员,特别是年青一代工程技术人员参与了建设管理、施工管理,开阔了眼界,拓展了视野,锻炼了队伍,增强了参与工程施工的市场竞争力。陆管局按照“项目法人负责、部门和专班监理、维修养护队伍保证”的原则,建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监理单位分级、分层次监督的监管体系。实行了水管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维修养护单位保证的质量管理体制。实施巡查与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行政和科技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及时组织了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并处理了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做好维修养护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及时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9篇:水利工程监理批复意见范文
[关键词]侦查监督;不捕案件;复议;审查机制
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的必要性,最终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逮捕是对犯罪嫌疑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是以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为代价预防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即使法院最终作出有罪判决,对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如果已经采取了逮捕措施,对他的权益保障也已经有所缺失。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罪逮捕即不错”仍存在,这一是对公民权利保障意识不强,二是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可能社会危险性,导致以往审查批捕案件中逮捕羁押成为一种基本原则,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性措施成为例外。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进步,由原来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为目的的有罪预设,转变为未经判决不为罪的无罪预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为社会所共识。相应的,侦查监督部门适用强制措施时,要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逮捕要件严格审核,不仅审查证据的证明力,还应包括可能的处刑及危险性要件,以此作为逮捕必要性的判定依据。“无逮捕必要”和无罪不捕的司法实践,势必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行为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依据诉讼法作为原决定的制定者,检察机关复议程序的设置是否合理规范,直接关系到审查批捕工作的实效性和说服力。刑事诉讼法已经制定了审查逮捕部门对不(予)批捕案件复议的处理程序,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首先,复议的审查主体不明确。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的案件,由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制作审查笔录,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因此报捕案件的审查都要经过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的层层把关,并对案件的质量负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逮捕部门办案人员复议。这里指出的办案人员是具体的经办人,而负责案件审核的部门负责人与检察长是否作相应变更没有规定。相比较,行政复议一般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意味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与复议的主体有明确的界定,在操作层面上,行政相对人容易接受,行政复议案件还规定了诉讼等救济程序。对公安报捕案件的复议机关和复议的具体操作没有建立规范程序和制约机制,势必导致作为案件重要参与者的部门负责人又作为经办案件复议的裁判者,而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1],在解决冲突的程序上的不足,将影响实体的正义。一般而言,影响人们权利义务分配的程序性活动的三种情况,包括冲突解决程序中的程序正义问题[2],裁决冲突方必须与裁决本身没有利害关系,即使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作出的裁决,只要在程序上没有坚持公平正义,实体的公平正义就无所依托。复议审查的主体合乎程序正义的要求,有助于侦查部门和社会公众从心理上真诚接受和承认检察机关所作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复议的救济机制规定不明确。因为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作出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方面发挥了作用,但作为被害人方面,对案件的知情权和救济尚显薄弱。刑事立案方面,对被害人的权利规定较明确,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而作为公安机关批捕复议的案件,被害人没有被赋予告知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在法律程序上处于较为被动地位。被害人是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惩罚犯罪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弥合受侵害的合法权益,有损害就有救济,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3]。
体制的约束比任何个人的道德约束更具普遍性、公平性。保证任何个案都可以有一致的解决,树立法律的权威与严肃性,有助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乃至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从制度上规范复议审查制度不仅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有指导意义,而且对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的审核有规范作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对不捕案件复议的机制建设。
第一,规范审查主体,维护程序正义。复议审查的主体是否具有权威性直接关系处理结果的认同度。依据批准逮捕需经过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的审查的规定,对复议案件的审查主体首先要另行指定承办人。经办人对案件的审查受到知识结构、能力范围思维惯势的影响,在没有案件事实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做出变更的复议决定难度很大,古语云:水道曲折,立岸者见,而操舟者迷。不同的承办人排除前期映象的干扰,客观的分析案情,做出相对公允的结论。对复杂疑难案件,除侦查监督部门负责批捕案件的复议,还可以由公诉部门加入集体讨论,作到定性准确、措施得当。其次,复议案件重新审查的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重新指派,可以由检察委员会负责确定人选。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承办人的案件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的审查,从规范程序的角度,复议审查主体不应是参与决策者,在此可以借鉴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在各检察机关内建立由资深检察官组成复议审查组织,变更审查机关,整合各检察机关的业务资源,提高公信力。最后,作为上一级领导机关的检察院在业务上加强指导,对典型复议案件组织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员学习借鉴。
第二,案件实体方面,加强不批捕说理。审查逮捕部门一旦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应制作《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对作出不批捕决定的理由具体说明。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第一种情形是绝对不批准逮捕,适用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如包括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一些青少年轻微刑事案件的处治。第二种情形是相对不批准逮捕,即“无逮捕必要”的不捕。作为保证诉讼程序进行的强制措施,不应强于对其可能的刑事处罚,逮捕权的适用应慎之又慎。第三种情形是存疑不批准逮捕,经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相关证据又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批捕标准的而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案件往往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敏感话题,社会和相关部门的压力比较大,一方面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对不捕案件关注,另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因存疑不捕的,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防止社会危害性的发生,对其人身及财产权利同时进行限制。因此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的说理可以消除社会的疑虑,提高承办人员的办案水平,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第三,加强复议案件的审查监督。误解源于信息沟通不畅,现行的检察工作监督机制已经为复议案件的审查监督提供制度保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员制度从制度设计上保证法律监督权的运行。建立外部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对检察机关的职务行为进行规范,对复议案件的审查具有现实意义。人民检察员与人民陪审员都是社会对司法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机制,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法院行使审判权方面发挥了很好的效力,人民检察员如何参与检察机关的具体工作需要探索,由于检察工作的案件数量庞杂,日常工作繁重,尤其是批捕案件时限短,专业性强,人民检察员参与其中过程难以保证。检察机关接收的复议案件往往争议大,罪与非罪难以界定,专业视角在案件审理中难以周全。在此,可以引入人民检察监督员参与对关系被害人切身利益的不捕案件的复议审查监督,通过集体讨论,汲取社会对案件的意见。法律实务不仅是法理规律的理性思考,而且是社会实践经验的升华。“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4],良好的法律当然不只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还要有利于促进公序良俗的形成。
第四,复议过程引入听证机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复议案件最直接的相关方,因为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的情形不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方的影响极大。首先,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存疑不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仍然可能受到限制,公安机关可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司法改革前刑事案件“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已经与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权利意识进步的情势不相适应。其次,对被害人而言,不捕案件同时意味被害人受到侵害的权益未能较快实现,以往司法机关在体制不完善,导致“重实体结果、轻程序保障”,认为案件只要追求惩罚犯罪就可以了,但是随着司法理念的进步,社会及司法机关已经认识到“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刑事诉讼程序的被害人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告虽然诉讼地位、诉讼性质不同,但是他们的权益往往同样受损,及时的司法救济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最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而言,一些轻微刑事案件通过听证可以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如因宅基地导致的邻里纠纷是一些轻伤害案件的诱因,这类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但当事人双方因为矛盾错综复杂,情绪难以把握,容易导致上访。惩罚犯罪固然是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是立法的目的。检察机关运用复议听证程序,向双方阐明法律依据,敦促犯罪嫌疑人及亲属积极赔偿,结合案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利用案件本身化解纷争,止息于诉,既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又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正如200多年前的英国学者爱德蒙·伯克所言“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5],和谐社会建立在法制进一步完善、司法公正逐步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基础上。
[注释]
[1]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学》.
[2] 转引自 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
[3]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
[4] every law has no atom of stregth, as far as no public opinion supports it.wendell phillips, american leader against slavery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美国废奴运动领袖 菲力普斯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