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按约定时间付款 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日期

2023-04-08 05:37: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下面是好好范文网小编收集整理的合同未按约定时间付款 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日期,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合同未按约定时间付款

法律知识要点:买卖合同中,按时支付价款是买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所以,付款日期是非常重要的买卖合同内容,但是实务中,存在大量的事实合同,或者虽有订立书面合同,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约定付款期限或者是约定不明确。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确定买方的货款支付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从上述的法条内容分析,在买卖合同中,关于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可以按下面三种方式确定付款日期:

一、有约定的,按约定时间支付价款。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买卖双方明确约定了付款日期的,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如果不按约定时间支付价款的,属于违约行为,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价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付款时间。

《合同法》第61条规 ,对于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有两种确定方法:1、合同当事人,可以就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项进行协议补充;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也就是说,对于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不明的,双方可以先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的则按合同条款推定或根据交易习惯确定。例如,以前相同的交易是月结30天付款,则后面无特殊情况下,该付款日期就是交易习惯确定的付款日期。

三、按《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付款日期的,则交货同时付款。

买卖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日期,按《合同法》第61条也不能确定,则买方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同时支付货款,也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样规定较为公平合理。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化工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化工有限公司是专营批发、销售化工原料的私营企业。被告贺某兵、刘某蓉因经营需要,从2014年开始向原告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电镀用的化学原料,双方形成稳定的交易关系,鉴于此关系,原告化工有限公司每次向被告贺某兵、刘某蓉供货,被告贺某兵、刘某蓉均不是立即结清款项给原告化工有限公司,而是以周转困难为由一致暂时拖欠原告化工有限公司货款。

直至2015年5月28日,原告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某兵、刘某蓉对之前发生的业务进行确认,被告贺某兵、刘某蓉确认至2015年5月28日止共拖欠原告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11000未付,但直到2015年9月份,被告贺某兵、刘某蓉才汇入款项90500元,余款120500元至今未付。

化工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贺某兵、刘某蓉立即清偿拖欠原告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0500元及延付利息。

被告贺某兵、刘某蓉答辩称:二被告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贺某兵、刘某蓉拖欠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11000元的事实,有其签字确认的已注明货款未付的收条为据,而贺某兵、刘某蓉未到庭应诉亦无提供书面抗辩意见,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汇款凭证及化工有限公司自认,贺某兵已付90500元,剩余120500元未付,现化工有限公司起诉催收,贺某兵理应予以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现原、被告贺某兵、刘某蓉并无就涉案货款约定付款期限,故现化工有限公司主张贺某兵从对账之日即2015年5月2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贺某兵、刘某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化工有限公司清偿货款120500元及利息损失。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告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某兵、刘某蓉双方对之前发生的业务进行确认,并写有《收条》为据,表明至2015年5月28日止被告贺某兵、刘某蓉共拖欠原告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11000未付。债务凭据当中没有写明货款于何时支付。所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认定2015年5月28日双方确认货款金额的当日即为付款的日期,在该日期后未按时付款的,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


相关文章

    暂无相关信息
专题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