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计价方法与价格形式

2024-07-25 18:58: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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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计价方法与价格形式

建设工程价款,是指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发包人依约应当支付承包人的金额。依约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最主要的合同义务,根据完成的施工任务取得相应的工程价款是承包人最主要的合同权利。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支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并成讼的最重要的因素,也是大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计价方法和价格形式。计价方法是指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根据一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价款的方法,建设工程的价格形式是指由于建设工程价格确定的不同方式而形成的价格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价格形式和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

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计价方法

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计价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工程定额计价,二是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工程定额计价

根据《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所作的定义,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定额体系表,并适时调整。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系编制的统一要求。各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要求编制完善本行业和地区的定额体系表,并报闲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定额体系表编制发布全国定额体系表。”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定额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要求,根据各行业和各地的实际情况统一编制,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编制发布全国定额体系表。建设工程定额更多地体现了政府对建设工程计价进行的指导,属于政府指导价范畴,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选择定额标准计价,也可以选择其他计价方法。

定额计价的方法和程序,按预算定额规定的分部分项子目,逐步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单价(或单位估价表)直接确定直接工程费,然后按规定的取费标准确定措施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加上材料调差系数和适当地不可预见费,汇总即为工程造价或标底。(1)基本构造要素(假定建筑=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的直接工程费单价公式。人工费=∑(人工日数量×人工日工资标准);材料费=Σ(材料用量×材料预算价格);机械使用费=∑(机械台班用量×台班单价)。(2)单位工程概预算造价=∑(假定建筑产品工程量直接工程费单价)+措施费。(3)单位工程概预算造价=单位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4)单位工程概算造价=∑单位工程概预算造价+设备、器具购置费用。(5)建设项目全部工程概算造价=Σ单位工程概算造价+预备费+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为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原建设部于2003年2月17日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GB50500一2003),推广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7月9日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08),后又于2012年12月25日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13),该规范现行有效。

工程量清单是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13)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项工程和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1)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等组成,并考虑风险费。(2)措施项目费=∑各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分为通用项目、建筑工程措施项目、安装工程措施项目、装饰装修工程措施项目和市政工程措施项目,每期措施项目费均为合计价,其构成与分部分项工程单位构成类似。(3)其他项目费=招标人部分金额+投标人部分金额。(4)单位工程报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5)单项工程报价=∑单位工程报价。(6)建设项目总报价=∑单项工程报价。

(三)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区别

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这两种计价方法的主要区别在于:

1.计价依据不同。定额计价是按政府指导价计算工程价款,而工程量清单计价则属于市场定价。在定额计价模式下,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定额体系表,计算工程价款时,先计算工程量,再套定额体系表计算出直接费,加上其他费用、利润、税金得出工程价款的数额。而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双方当事人根据工程计价相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自主确定工程价款。

2.工程价款组成不同。定额计价中的单价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而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单价则包括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规费和税金。

3.工程价款编制单位不同。定额计价由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分别按图纸计算编制,人材机消耗量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人材机单价则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进行计算。工程量清单计价则由招标单位统一编制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4.合同价格调整方式不同。定额计价合同价格的调整主要有:变更签证、定额解释和政策调整。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合同价调整方式主要是索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一旦确定,工程价款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清单中相应的单价计算,综合单价相对固定,不能随意调整。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格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1999年版示范文本)规定的三种合同价款方式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表述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带来以下问题:(1)带有“固定”字眼的价格,容易造成价格绝对固定、永远固定的理解;(2)“固定价格合同”不能区分最终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3)可调价格合同原本不是一类单独的合同价格形式,一般施工合同的价格并非永远不可调整,因此没有绝对的固定价格,当然不宜将可调合同价格作为相对应的一类合同价格形式单列;(4)成本加酬金的价格形式在工程实践中非常少见,因此单列一类意义不大;(5)采用定额计价形式的施工合同还是比较常见的,因此在分类上将成本加酬金与定额计价等合同类型列入其他价格形式合同比较好。②基于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年版示范文本,已失效)将合同价格形式修改为三类,即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价格形式合同。2017年版示范文本继续沿用2013年版示范文本规定的合同价格形式,其中第12.1款合同价格形式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一)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二)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2017年版示范文本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三)其他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采用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的合同价格计算和确定方法。例如,成本加酬金的价格形式,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可根据工程的不同情况选择合同价格形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13)第7.1.3项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程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工程价款的确定

现实中,一些规模较小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没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订立的合同中未约定工程价款,一些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以及签订时间的先后。这些情形中,工程价款的计价方法如何确定,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应当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工程定额计算工程价款,如此更符合当地或行业建设工程造价平均成本惯例。

观点二认为,应当按照建设工地市场价所定工程造价,定额造价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和造价水平。

笔者认为,在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计算工程价款。理由如下三点:

1.以市场价计算工程价款更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但在通常情况下工程价款难以通过合同其他条款或双方的交易习惯确定,需要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即价款不明确的,除依法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以外,按照同类产品、同类服务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2.建设工程定额属于政府指导价,不具有强制实施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按定额计价,也可以约定其他的计价方法。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在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以定额即政府指导价计算工程价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当事人没有作出以定额计算工程价款的约定时,原则上不应以定额计算工程价款。

3.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价款没有考虑企业的技术专长、劳动生产力水平、材料采购渠道和管理能力,不能反映企业的施工、管理和技术水平。而且,定额标准往往赶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因此,以当地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对双方当事人更加公平。

案例42

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盾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关于涉案工程价款的确定依据的问题。第一,本案应当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尽管当非人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和建筑施工行为的特殊性,对于环盾公司实际支出的施工费用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予以处理。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质量合格,在工程款的确定问题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是,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了由相同的委托代理人签订的、签署时间均为同一天、工程价款各不相同的三份合同,在三份合同价款分配没有规律且无法辨别真伪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三份合同均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一审法院为解决双方当事人的讼争,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价款作出司法认定,并无不当。

第二,本案不应以定额价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一审法院委托实信造价公司进行鉴定时,先后要求实信造价公司通过定额价和市场价两种方式鉴定。2007年1月19日,实信造价公司出具的鲁实信基鉴字2006)第006号鉴定报告载明,采用定额价结算方式认定无异议部分工程造价为15,772,204.01元,其中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合计12,097,423.01元,有异议部分工程造价为39,922.82元。一审、二审判决以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合计12,097,423.01元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山东省高级法院再审判决则以无异议部分15,772,204.01元作为工程造价。首先,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筑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是完成一定计量单位产品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资金消费的规定额度,是政府指导价范畴,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做出以定额价作为工程价款的约定时,一般不宜以定额价确定工程价款。其次,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没有考虑企业的技术专长、劳动生产力水平、材料采购渠道和管理能力,这种计价模式不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本案中,环盾公司假冒中国第九冶金建设公司第五工程公司的企业名称和施工资质承包涉案工程,如果采用定额取价,亦不符合公平原则。再次,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此外,本案所涉钢结构工程与传统建筑工程相比,属于较新型建设工程,工程定额与传统建筑工程定额相比还不够完备,按照钢结构工程造价鉴定的惯例,以市场价鉴定的结论更接近造价成本,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最后,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就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本案所涉工程不属于政府定价,因此,以市场价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不但更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第三,以市场价进行鉴定的结论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实信造价公司根据一审法院的委托又以市场价进行了鉴定,并于2007年9月26日出具的《造价鉴定补充说明(二)》指出,涉案工程综合单价每平方米388.35元,工程总造价11,355,354元。一审法院认为,实信造价公司按市场价结算方式出具的鉴定结论主要是以山东鲍德永君翼板有限公司委托山东正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所做的鲁正基审字(2004)第0180号《关于山东鲍德永君翼板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为鉴定依据,而该报告委托主体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该报告所涉452万元的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且该鉴定结论缺乏较充分的工程同期材料、人工、机械工程造价主要构成要素的市场价格资料作依据。但是,实信造价公司于2007年8月10日出具的《补充说明(一)》已经明确载明,鲁正基审字(2004)第0180号造价咨询报告中的综合单价388.35元,比较符合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这一鉴定结论,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关于山东鲍德永君翼板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委托主体是否为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该报告所涉452万元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均不影响对综合单价每平方米388.35元的认定。一审、二审和原再审判决对以市场价出具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的做法不当,应予纠正。本案所涉工程总面积为29,240平方米,故工程总造价按市场价应为11,355,354元。鉴于永君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11,952,835.52元,永君公司在一审判决后没有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后,永君公司亦没有提出申请再审,因此,本案工程总造价可按一审确定的12,097,423.01元,作为永君公司应当支付的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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