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演员合同(明星艺人影视合同要点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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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艺人最常见的身份就是演员,其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演艺工作,追求曝光率的明星艺人都希望能参演各种影视剧,这就涉及到要签署演艺合同/演员聘用合同/艺人影视制作合同/影视剧演员聘用合同,本文根据娱乐文化行业的发展情况,整理娱乐法界各大咖的意见,总结实践经验,就影视演员聘用合同或是明星艺人演艺合同的关键点归纳分析如下:
1、合同地位
根据市场主体谈判地位来确定合同的地位,通常影视剧制片方是强势地位,有经纪合约的一般艺人而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即便有经纪公司协助谈判仍旧缺乏有力的谈判筹码。因此,通常会采用影视公司固定模板的合同。
当然,对于大牌明星、国际明星、国内一线或者超一线的明星、流量担当小花旦,影视公司趋之若鹜,此时,明星艺人拥有较多的谈判筹码,属于合同的强势一方,就很难用合同模板来套用,合同的谈判需要律师和法务参与。
2、合同主体
影视制作公司不一定是演员聘用合同的相对方,很多时候普遍是由摄制组、剧组或者出品人与明星艺人签订演艺合同。出品人分为制片人与出品人、联合出品人,出品人是否取得拍摄资质也是主体资格要求的一部分,其中,拍摄电影和电视剧的要求各有不同。如果影视制作主体公司未取得资质,将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其他履行风险。
此外,虽然国内司法实践已经基本认可了摄制组、剧组在影视剧聘用演员合同的印章效力,但是在法院立案的时候,可能也会碰到一些阻力,有些法院立案庭法官会对摄制组、剧组的被告主体资格不予认可,要求提供其他补强证据来明确被告。
缔约主体的另一方是明星艺人,有经纪约的艺人由其经纪公司明确经纪权限后作为签约主体。有明星工作室的明星艺人,区分不同情况确定签约主体,有的明星工作室所属有实力的影视文化公司或者经纪公司,有的是明星个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一人有限公司,有的属于个体工商户。
3、工作时间
明星艺人演员合同涉及聘用演员工作内容及期间的关键点在于明确工作期间,包括固定拍摄天数、连续拍摄时间、累计拍摄时间、前期筹备、后期制作、宣传发行的工作时间、日常作息、休假制度、拍摄延期等。
例如(1)明确拍摄及补拍天数,(2)明确连续拍摄时间不得超过12-14小时,(3)明确补拍的费用模式(是按天计费,还是一段时间免费超出后计费),(4)如果补拍时段与演员其他档期冲突如何处理,(5)明确演员在后期宣传发行的工作档期以及出席宣传发行的次数和相关费用的承担,(6)明确是否允许使用替身(仅指演员档期影响拍摄的情形,不包括武术替身等专业替身的情况)。
如何控制补拍重拍及控制成本是制定影视剧聘用演员合同需要提前考虑的问题。此外,保密条款中需要考虑是否允许演员在拍摄过程中直播或者发布微博、朋友圈等。提前沟通好,在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下来,经双方确认,避免不要的冲突和法律风险。
4、工作报酬
(1)报酬总额需要明确韩涵盖演员的工作内容及范围,着重考虑是否包含补拍及补录音等。另外,是否约定续集的拍摄也是需要考虑的,如果签订续集的话,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拍摄续集的费用为第一部拍摄费用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或者明确规定一个固定价格。
(2)关于影视剧集剪辑的问题。通常演员针对整部影视剧拍摄的全部集数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影视剧摄制公司或者出品方在各大电视台或者视频网络播放的时候往往发生裁剪、注水等行为,可能原本演员拍摄来30集,后期播放却是45集或者60集甚至更多。因此建议在合同中明文规定演员实际拍摄的集数不受后期剪辑的集数影响。
(3)付款方式需要明确,是定金+余款的方式,还是依据拍摄进度多批分期支付,是从剧组转账还是从出品人公司转账还是从摄制公司转账支付,是否用现金,这些都需要明确。
(4)税费的问题,支付方式涉及到税费的问题,明星艺人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合同中的工作报酬是税前还是税后,税费承担也是艺人聘用合同的重点之一。不建议先开票后付款,通常应该是款到开票,可以设置相应的违约条款来规避税票的风险。
5、成果归属
按照行业惯例,在合同中影视剧的知识产权通常都归摄制方或出品方,演员只保留相关人身属性的知识产权,如署名权、部分知识产权。通常,合同中会规定演员署名权的格式、演员署名权的顺位。另外,业内专家认为,对于一部影视剧存在较多著名明星演员的或者名气相仿的艺人的情况下,针对不同演员仔细规定署名权的大小、顺位、格式、位置、出现时长等都是必不可少的。其中,还包含宣传海波、视听资料、DVD等音像制品中演员的署名权排列问题。
关于剪辑效果的问题,在实际履行中,发生过演员对其主演的镜头时长被剪辑后变少的异议。即便综艺节目中,也有明星艺人因后期镜头剪辑的效果提出异议,如袁立称浙江卫视《演员的诞生》栏目将其剪辑成神经病。因此,是否要对演员后期剪辑的效果做出一定的约定也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关于肖像权,艺人影视制作合同中往往会约定摄制方或出品方拥有该部影片中演员的永久无偿的肖像权(如剧照、素材),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通常缺乏对后期影视作品IP开发中的问题的约定,如影视剧中明星演员剧照的衍生品,以及改编成漫画、游戏时的肖像权使用,是无偿使用还是一段时间内无偿使用,有偿使用情况下是否约定收费上限,抑或另行协商。
此外,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即荣誉权的归属,行内有些合同会约定就影视作品参展参评演员的出席权,但很少约定集体与个人的奖金奖杯的归属,这都是涉及到荣誉权的问题。
6、履约中止及解除
鉴于影视制作从前期筹备、立项审批、开机拍摄等环节前期投入较大且涉及多方利益,通常艺人影视制作/聘用合同中会约定任何一方均无单方解除权,因此就解除权的问题双方须协商一致,否则任何一方提出解除,都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行业惯例中会对影视剧摄制过程中的摄制风险分摊及意外事件进行特别约定,较详细的往往会在危险程度较高的爆破场面、枪战戏、武大戏、军事动作戏等摄制过程中进行约定。但是,从合同完整性和风险全覆盖的角度考虑,哪怕在常规影视剧的摄制过程中约定这些风险及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条款都是必要的。意外事件包括演员在拍摄过程中生病、受伤,出现爆炸、倒塌、设备损坏等拍摄事故,出现交通事故、群众围观等事件,这将涉及认定标准、费用承担、影视剧的延期拍摄、与第三方纠纷处理等问题。
7、其他特别约定
关于保密条款的约定,主要涉及影视剧情、剧组、拍摄进展、演员薪酬、影视剧投资成本等内容的保密,有些合同会约定保密期限至影视剧第一次上映播放完毕为止,有些则是播放完毕三年。
关于重要承诺保证,如不得因影视作品的质量或表演质量而对向对方进行批评或索赔,工作期间不得从事其他有冲突的事务,明星艺人正面形象和正能量传播的承诺保证。由于广电总局和各个地方政府针对劣迹艺人的封杀,合同中往往会加上相关条款来限制艺人的不恰当行为,例如涉及黄赌毒等不良行为的限制,涉及政治敏感话题的,特别是在很对党和政府、社会主义制度等发布不恰当言论的限制。上述条款限制的时间略有不同,有些是到影视剧第一次上映播放完毕为止,有些是播放完毕三年内。限制的时间节点不同恰恰也反映了合同双方谈判能力和地位。
由于影视行业的特殊性,明星的公众人物特性,演员和摄制方各种纠纷最终闹到法院或者仲裁庭的相对较少,但并不代表不能用违约条款来约束。违约条款的设置需要与合同各项权利义务相匹配,同时还要设置最后兜底条款以防遗漏。违约责任的设置应考虑降低解约风险,能用金钱解决的尽量用钱解决。同时,考虑到影视行业的隐秘性,也可以考虑将争议解决方式调整为仲裁。
关于续集拍摄的问题,有的合同有约定续集,但大部分没有约定,虽然续集拍摄存在不确定性,也不妨在合同中约定续集拍摄的优先权(出品方vs演员方的优先权问题),甚至设定对报酬的约束条款。
关于合同附件,通常包括演员的联系方式(手机、邮箱、微信等),拍摄备案证明、拍摄许可证、演员声明书或授权书,其中演员声明书或授权书主要针对明星工作室和经纪公司等形式的非自然人和个人独资企业,关键声明经纪权利范围、演员同意遵守合约、承担连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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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萍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