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约时间都是1号吗(一年一签与三年一签的劳动合同差异化)

2023-03-05 23:16: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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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约时间都是1号吗

有很多公司,与员工一年一签,认为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有权利选择签与不签,其实不然,一年与三年都是固定期限合同,企业是不是就真的占据签与不签的主动权呢?下面把两者 的具体区别分享如下,加深我们对两者的认识。

——区别1:劳动期限不同——

1年劳动合同的劳动期限是1年;

3年劳动合同的劳动期限是3年。

——区别2:试用期限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综合上述,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只能设定1至2个月,最多不能超过2个月;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以设定1至6个月,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

——区别3:达到无固定期限的时间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十四条 的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两次之后,也就是第三次的第三年时候,如果第三次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就变成无固定期限。此时签不签无固定期限的主动权在员工手里。并且员工要达到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也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三年一签的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两次之后,也就是第三次的第七年,如果第三次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就变成无固定期限。此时签不签无固定期限的主动权在员工手里。并且员工要达到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也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合上述,并不是说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连续签两年之后的第三次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就不在企业的手里,转移到员工的手里,这样,一年一签等于是浪费纸张以及时间和精力。

——区别4:员工的心理感受不同——

每个企业都希望员工有忠诚度和责任感,企业的做法是一年一签,随时想着和员工不续签的赔偿会更小一些。就像夫妻一样,要求一方对自己忠诚,不离不弃,而自己呢,随时想着什么时候不要别人,这一点企业的管理层和HR们在企业文化建设和员工的认同度值得好好去思考。

实际职场上的调查,签三年算是员工比较能接受的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时间太快,一晃就到,员工感觉企业也不是真诚用工,一年以后企业可以不续签,给员工没有安全感。不要以为员工喜欢和企业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其实不然,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反而是觉得签了终身的卖身契一样。

为什么说签三年劳动合同是比较合理和容易接受的呢,特别是第一次签订,因为岗位不同,试用的期限应该不同,有的岗位一个月就能考察出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有的岗位需要三至六月的考察才能知道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从这点上,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设置1至6个月的试用期,符合公司任何岗位的试用期限要求,你觉得呢?

——区别5:补偿金不同——

1.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的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意思就是当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企业不续签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比如员工恰好工作一年就要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到期就可以直接解

除,这种情形叫合法解除,一年只需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就可以。这种一年一签的情形,确实在劳动合同到期的前两次占据了主动权。

但是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十四条 的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就是,到了第三次,如果员工没有达到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如企业单方选择不再续签就涉及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金。

1.三年一签劳动合同的情形。

那么三年一签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中解除,如果员工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就造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果员工同意还得支付是2个月的赔偿金(参照《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条款如下。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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