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照片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3-04-15 12:30: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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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照片

以案释法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的8件确认劳动关系系列案件判决生效,维护了8名劳动者合法权益。金凤法院行政审判庭借此案向广大群众以案释法:什么是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名词解释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不依赖于书面合同存在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未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当出现劳动争议时,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案情链接

1999年3月,吴某等8人经招录入职甲公司工作,2003年12月甲公司整体划归乙公司管理,财务、人事移交由划转双方办理。1999年3月至2004年4月之间,吴某等8人先后在甲、乙公司工作,但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乙公司业务整体移交给丙公司管理,由丙公司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丙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认为1999年3月至2004年4月之间吴某等人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吴某等8人认为这会使他们的工资收入和社保待遇均受到损失,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吴某与丙公司1999年3月至2004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在仲裁请求被驳回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认定吴某与丙公司在1999年3月至2004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以劳动和劳动报酬给付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本案中,吴某等8人提交了在甲公司工作时的上岗证、工作照及工作合影照片、参加工作时间表、职工工资表、奖励工资表等证据,可以证实吴某自1999年3月至2004年4月在甲公司工作的事实。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甲公司于201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甲发公司整体划转至乙公司,后乙公司业务整体移交给丙公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故被告丙公司应当为承受原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吴某主张自1999年3月至2004年4月与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确认吴某与被告丙公司在1999年3月至2004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送达后,丙公司不服上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中院维持原判,该系列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入职新单位工作时,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为此产生争议,劳动者可以从以下方面准备证据:盖有用人单位公章的工作证;用人单位的工作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的视听资料;考勤打卡记录、工资条等。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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