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合同的内容 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2023-04-15 16:06: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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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合同的内容

一、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

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航空运输合同主体是指参与航空运输活动的当事人,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在航空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里,一方当事人是承运人,另一方当事人是旅客;在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是承运人,另一方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收货人。双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1、承运人

承运人是指利用运输工具,提供运输服务的人。航空承运人则是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事业的企业法人。根据《民航法》第91条的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第92条规定,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只有取得民用航空运输许可的企业法人,才能从事民用航空运输业务。

承运人包括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两种。缔约承运人是指以本人名义与旅客或者托运人,或者与旅客或者托运人的代理人签订由《民航法》第九章调整的航空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由《民航法》第九章调整的航空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运输的人。实际承运人只有经缔约承运人授权才能够履行部分或全部的航空运输,其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责任。缔约承运人授权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一般不采用书面形式,以实际承运人参与履行全部或部分航空运输的事实构成缔约承运人授权的初步证据。

除非有相反证明,否则这种授权被认为是存在的。连续承运人不是实际承运人,是航空运输合同的缔约一方,其缔约承运人资格基于本人的合同当事人身份,而不是基于他人授权。一般而言,在航空运输活动中,包机人(Thecharter)不过是实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航空器的承租者,旅行代理人(Travelagencies)是实际承运人的代理人和居间人,货运代理人(AirFreightForwardersorForwardingAgent)可成为托运人、收货人和托运人的代理人,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向旅客、托运人出具并签发运输凭证,就可以把他们视作是缔约承运人。

在航空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在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2、旅客

旅客是指经承运人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载运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因此未经承运人同意参与民用航空器的运输活动的人(如私自搭乘、偷乘飞机偷渡的人)不认为是旅客。经承运人同意免费载运的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是旅客。

3、托运人

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署名的人。

4、收货人

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

二、航空运输合同的客体

航空运输合同的客体也称航空运输合同的标的。合同法中的标的是指有形财物、无形财物、劳务和工作成果。航空运输合同的客体就是航空运输的劳务活动,即航空运输行为,它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运输合同的约定,提供航空运输工具和与该运输条件相应的必要服务,将旅客、货物安全和及时地运送到目的地的行为,旅客、货物是被运送的对象,旅客同时还是航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包括合同的权利和合同的义务,简称债权和债务。合同内容也称合同条款,通常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航空运输合同的内容是指航空运输合同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航空运输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履行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由此可见,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间互享权利互负义务,其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一)在航空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主要承担以下基本义务:

1、强制缔约义务

《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但本条的强行性规定排除了这一原则适用,实际上是体现了一种社会责任。公共运输关涉社会生活甚巨,且该行业往往是垄断性行业,如果承运人拒绝与旅客、托运人订约,则他们失去了实现其目的的机会,因此法律给予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这样一种社会性义务,只要是从事这一行业就必须负有这一义务。航空运输作为公共运输形式的一种,当然不能例外负有此种义务。

2、安全、正点运输义务

安全,就是承运人要把旅客或者货物安全运到旅客、托运人指定的地点。正点就是按照规定的运输期限将旅客、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民航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所谓保障飞行安全,就是使用民用航空器把旅客、行李、邮件和货物完好的运送到目的地而不发生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谓保证航班正常,就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按照公布的班期时刻把旅客、行李、邮件和货物安全、及时、完好地运送到目的地,不发生任何延误及其他方面的差错。这既是民航工作方针以法律形式的固定,也是该义务在民航运输中的体现。

3、合理运输义务

《合同法》第29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在民航运输过程中,“通常的运输线路”是指由公共运输企业向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在开放的空域内执行的定期或不定期航线,公共运输企业应当公布班期时刻,并尽可能的按照班期时刻履行航空运输合同。

作为航空运输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则应履行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基本义务。《合同法》第292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票款或运费之支付是作为运送行为的对价而存在的,是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为实现他们的目的所支付的代价。“客规”第十三条规定:“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承运人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第四十条规定:“……旅客应对逾重行李付逾重行李费……”“货规”第二十七条规定:“托运人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货物运费,除承运人与托运人另有协议者外,运费一律现付。”这些规章即是该义务在民航运输中的具体化。

(二)简单的讲,航空运输合同主体权利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享有参加航空运输的权利

旅客合托运人有权选择运输方式,有权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该运输条件相应的必要服务,将其安全及时运送到目的地,但是如果承运人认为运输使用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不遵守运输规则,有权拒绝承运。

2、享有要求对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承运人有权要求运输使用人为一定行为,即按照合同约定缴付运输费用,也有权要求运输使用人不为一定行为,即运输使用人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和不遵守运输规则的行为。运输使用人则有权要求承运人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提供航空运输工具和与该条件相应的必要服务,将其安全及时地运送到目的地。同时他也有权要求承运人不得违反约定的义务。

3、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有要求国家保护的权利

因承运人原因给旅客或托运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行李、货物丢失、毁损的,旅客或承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因运输使用人的过错致使承运人或承运人对之负责的任何他人遭受损害的,承运人也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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