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合同 乙方恕难从命——关于合同中的“内部审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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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阵子审查一个关于生产设备定制、维保的承揽合同,又看到了所谓的“审计”条款。我觉得有必要拿出来专门说说,这个问题还挺普遍的。
这个“审计”条款所约定的“审计”,还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政府审计,也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审计,而是定作人的内部审计。这个合同的审计条款约定如下:
“如定作人审计部门审计时,承揽人须根据审计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接受质询等工程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有定额套错、减少工程量和降低合同约定等原因导致工程价款不实的,公司有权以索赔方式扣回或追回多计价款。本条不受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的影响,持续有效”。
“定作人审计部门”“工程价款不实”“扣回或追回多计价款”,这些是“内部审计”条款中常见的字眼。这个合同本来约定的是“包干价”,就不存在“价款不实”的问题。如果承揽人的设备存在偷工减料或者性能无法满足技术要求,那就是违约赔偿的问题。
此外,这其中最别扭的词莫过于“接受质询”了。虽然定作人与承揽人是甲方乙方的关系,但是甲方内部一个部门就可以随时居高临下“质询”乙方,这让乙方在情感上着实有点难受。再弱势的乙方,多少也会有点自尊心吧?
因此,我们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删除或修改这一条款。营销人员反馈,经沟通,甲方不同意删除或修改,因为这是他们公司的标准文本。可是我们乙方的领导也不接受这样的条款,特别是以后还存在合同价款被扣减的风险。我们的营销人员就再去交涉。这次甲方的经办人员请我们出具一个书面的说明,他们再转给他们的法务评估能否修改。
我们起草了一份《关于恳请删除或变更审计条款的说明》,核心内容就两点:
一、审计系贵方内部管理行为
“本合同中的定作人和承揽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贵司的审计部门是贵司的内设机构,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内部审计系贵司内部企业管理行为,我方作为合同相对方并非贵司内部企业管理行为的对象。我方作为承揽人与贵方作为定作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贵司对我方不存在质询的权力”。
二、承揽合同系固定总价合同,任何一方没有单方修改的权利
“该包干价格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作为合同条款是约束双方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单方修改的权利。如果合同将来出现变更情形,无论是价格还是工作内容,双方可协商解决,签订变更协议。定作人的审计部门也无权单方决定双方的结算计价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最后,甲方同意将条款修改为:“如定作人审计部门审计时,承揽人须提供必要的资料、配合沟通等,工程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有不按图施工、降低技术附件约定的标准、违反合同约定等原因导致工程价款不实的,定作人有权经协商一致后调减合同价款,或者在未能协商一致时以诉讼的方式索赔。本条不受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的影响,持续有效”。
看来,这个甲方的法务还是很讲道理的,“法律共同体”的同理心起作用了。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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