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伪造合同 面对“恶意串通”

2023-02-27 19:37: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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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伪造合同

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通谋而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相较其他合同,在保证(担保)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招投标合同、代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易出现恶意串通行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恶意串通行为(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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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认定

恶意串通行为导致合同无效需考量以下两个因素:

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主观上有无恶意及客观上有无串通。

“恶意串通”系个人心理活动,司法实践中,对其认定采取推定方式,在综合分析相关证据的基础上,依照日常经验、行为习惯等,根据盖然性原则予以判断和认定。常见的“恶意串通“行为有:

1、合同内容有悖常理或交易价格有失公允;

2、合同一方存在第三方债务,而合同导致其无其他可供偿还财产,规避了债务履行;

3、合同双方未经第三人同意,而处分第三人财产;

4、存在关联交易,交易价款明显不合理。

二为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恶意串通必须导致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方损失,方可认定合同无效。如果不存在损失,甚至为第三方创造了收益,则不能适用恶意串通而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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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关于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至第一百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由此取得的财产收归第三方;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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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主张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恶意串通的行为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做出,导致的合同无效属于相对无效。因此,合同当事人自身是无权以恶意串通主张合同无效的,只能由特定第三方主张,即合同导致其利益受损的一方,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均无权主张。

如果你是合同当事人一方,认为合同侵犯你方权利,应寻求其他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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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三年诉讼时效怎么办?

很多人自认为对我国法律有一定的了解,有的经历过几次诉讼的更是沾沾自喜,以为“久病成医”。而事实上,偌大的法律体系,又岂是一般人仅凭一些经验就能了如指掌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的约定,不仅有三年,还有一年、二十年甚至不受诉讼时效的情形。在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中,除了诉讼时效,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叫“除斥期间”,你又可否知道?如果知道,你可知道如何适用?

言归正传,专业之事,还应交给专业之才。

民法中,主张合同无效,属于形成权,而非请求权,请求权是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所以,以恶意串通主张合同无效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不必担心超出三年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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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主张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反面教材

最后,笔者再介绍几种错误主张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反面教材,帮助读者更好的理解:

1、合同内容无明显不合理,交易价款无明显低价;

2、不能证明合同导致逃避债务,债务未获清偿与签订合同无必然关联;

3、合同效力已有生效裁判确认,且已进入执行程序;

4、合同效力已有仲裁裁决确认;

5、持有公证的《委托书》而代理签订的合同,价款无明显不合理的,合同效力较难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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