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保证书 民法典解读——第三人单方向债权人作出的对债务人的书面保证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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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
合同编 | 保证合同的方式及形式
网友提问
小张借了10万给小王,两人还签订了《借款协议》。小王的父亲老王得知此事后担心儿子还不上,就瞒着小王向小张出具《承诺书》,明确表示为小王履行这10万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小张收到该《承诺书》后没有表示反对。《借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小张得知小王资金周转困难,此时能不能让老王承担保证责任呢?
常律谈“典”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老王单方作出的书面保证是有效的,但是小张只有在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确认小张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老王出具书面承诺放弃作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才能要求老王承担保证责任,代小张还钱。
本案中,小张与小王签订了《借款协议》,小王具有还款的义务。第三人老王在得知儿子小王签订《借款协议》后,单方向债权人小张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小王不能还款时由自己负担,小张接收了该《承诺书》后并没有明确表示反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张只有在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确认小张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老王出具书面承诺放弃作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才能要求老王承担保证责任,代小张还钱。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是关于保证合同的方式及形式的规定。保证合同的签订,对于债权人来说,意味着实现自己的债权多了一份保证。因此,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时,法律对保证合同成立作出了相对宽松的认定,即债权人接收了而且没有提出异议,就会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民法典》本条规定是源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第1款规定。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既没有在《民法典》中继续援引,也没有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进行规定,实践中对于保证人在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保证合同是否成立的认定,尚需结合案情进行个案分析。
因此,如果第三人单方向债权人作出保证时,此时的保证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书面形式是保证合同的成立要件,如果没有书面合同,保证合同不成立;
第二,需要债权人接收并且没有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