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的成立 质押合同生效质权是否成立

2023-06-08 10:37: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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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的成立

质押合同生效质权是否成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质押是债务担保的重要方式,而质押的时候要签订质押合同的,质押合同要生效才受法律保护的,质押合同生效有一定的条件,那么质押合同生效质权会不会成立?

质押合同生效质权是否成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权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股权质押合同未登记是否有效

股权质押合同未登记依然成立但质权未设立

事实上,股权质押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双方自愿签订时成立。因而,只要双方(出质人与质权人)依法自愿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的,在双方签字时,合同就成立了。

但是股权质押合同成立,不等于质权就已经设立了。

《物权法》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由此可见,股权质押合同未到工商局登记备案的,质权未设立。

质权未设立,实则就是股权质押合同无效,或者说股权质押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了,质押权人不能对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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